信息索引号: | 1133100200267333XB/2022-144233 | 主题分类: | |
体裁分类: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 | |
成文日期: | 2022- 05- 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2021年第三期)
一、抽检编号为NCP20331002300553328虾蛄(海水 活体)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0331002300553328;产品名称:虾蛄(海水 活体);生产日期:2020-09-27;规格型号:称重;保质期:/;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董宝兴;标识生产企业:/。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05日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不合格虾蛄(海水 活体)。上述虾蛄(海水 活体)除去抽样部分,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因当事人上述虾蛄(海水 活体)为零售产品,且销售时间较长,未能召回产品。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0年9月27日,当事人从椒江万济池市场购入上述批次虾蛄共4kg,未索取销货方的营业执照和进货单据。截止案发当日,当事人已销售完上述批次虾蛄。因当事人未记账,且销售价格为浮动价格,违法经营额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3000元。(台市监案处〔2021〕40026号)
二、抽检编号为NCP20331002300553527白蟹(海水 活体)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0331002300553527;产品名称:白蟹(海水 活体);生产日期:2020-09-28;规格型号:称重;保质期:/;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台州市椒江老潘水产经营部(潘军民);标识生产企业:/。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0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不合格白蟹(海水 活体)。上述白蟹(海水 活体)除去抽样部分,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因当事人上述白蟹(海水 活体)为零售产品,且销售时间较长,未能召回产品。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0年9月27日,当事人从三门洞港码头购入上述批次白蟹共20kg,未索取销货方的营业执照和进货单据。截止案发当日,当事人已销售完上述批次白蟹。因当事人未记账,且销售价格为浮动价格,违法经营额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3000元。(台市监案处〔2021〕40027号)
三、抽检编号为XC20331002316450918红糖馒头,抽检编号为XC20331002316450919馒头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0331002316450918;产品名称:红糖馒头;生产日期:2020-10-29;规格型号:/;保质期:/;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台州市椒江最来包子店;标识生产企业:/。
抽样单编号:XC20331002316450919;产品名称:馒头;生产日期:2020-10-29;规格型号:/;保质期:/;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台州市椒江最来包子店;标识生产企业:/。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不合格红糖馒头和馒头。上述红糖馒头和馒头除去抽样部分,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因当事人上述为零售产品,且销售时间较长,未能召回产品。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持有效营业执照和小餐饮店登记证(三小),主要经营馒头、包子、粽子、豆浆等早餐食品。因为甜蜜素甜度比白糖高得多,使用甜蜜素可以大大减少白糖的使用量,从而降低成本,所以当事人于2020年8月从椒江购买了一袋甜蜜素(净含量为1kg)在制作馒头时添加使用。抽检当日,当事人分别制作了1.5公斤添加了甜蜜素的馒头和红糖馒头,馒头单价为8元/kg,红糖馒头单价为16元/kg,并于抽检当日售完(抽检样品除外)。抽检后,当事人将剩余的甜蜜素自行销毁。由于当事人平时没有记录馒头生产销售的数量,使用上述食品添加剂产生的违法所得无法查实。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3500元整。(台市监案处〔2021〕400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