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1133100200267333XB/2022-144231 | 主题分类: | |
体裁分类: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 | |
成文日期: | 2022- 05- 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2021年第一期)
一、抽检编号为DC20331000002742753葵瓜子(核桃味)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DC20331000002742753;产品名称:葵瓜子(核桃味);生产日期:2020-08-05;规格型号:105克/袋;保质期:9个月;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台州市椒江区台州副食品综合市场(陈官友);标识生产企业:台州市路桥伟宇食品有限公司。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不合格葵瓜子(核桃味)。上述葵瓜子(核桃味)除去销售部分,剩余库存已全部退回上家经销商。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葵瓜子于2020年8月10日从台州市路桥伟宇食品有限公司处购入,共购入94袋,购入价格为2元/袋,销售价格为3元/袋。当事人购货时索取了生产厂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购货小票及生产厂商出具的产品质量出厂检验报告。当事人店内销售出30袋葵瓜子用于抽检,另有5袋退还给生产厂家,其余89袋已销售。上述葵瓜子货值金额267元,违法所得89元。
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葵瓜子时,向生产厂商索取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购货小票及生产厂商出具的产品质量出厂检验报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台市监案处〔2020〕40198号)
二、抽检编号为NCP20331002300553728虾蛄(海水 活体)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0331002300553728;产品名称:虾蛄(海水 活体);生产日期:2020-09-29;规格型号:称重;保质期:/;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陶继春;标识生产企业:/。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0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不合格虾蛄(海水 活体)。上述虾蛄(海水 活体)除去抽样部分,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因当事人上述虾蛄(海水 活体)为零售产品,且销售时间较长,未能召回产品。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19年9月29日,当事人从台州市椒江区万济池菜场门口的流动摊贩处购入约15斤上述批次虾菇,进货价40元/斤。当事人未切实履行索证索票义务,无法出具有效进货单据以及销货方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只提供了销货方的联系电话13705763605。截止案发当日,当事人按照45元/斤的价格将上述批次虾蛄销售完毕,违法经营额675元,违法所得75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无主观故意,配合行政机关开展调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75元。(台市监案处〔2020〕40210号)
三、抽检编号为DC20331000002743860沼虾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DC20331000002743860;产品名称:沼虾;生产日期:2020-10-11;规格型号:/;保质期:/;不合格项目: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椒江区白云菜场-王相荣;标识生产企业:/。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沼虾。上述沼虾除去抽样部分,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因当事人上述沼虾为零售产品,且销售时间较长,未能召回产品。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沼虾于2020年10月10日、11日分两次从万济池菜市场黄金花处购入,每次购入5斤,合计10斤,购入价格为28元/斤,销售价格为33元/斤。当事人购货时索取了进货方的营业执照、购货小票及江苏康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沼虾的检验报告。上述沼虾除6斤用于抽检外,其余全部售出。货值金额为330元,违法所得为5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由于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沼虾时,向进货方索取了营业执照、购货小票及江苏康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沼虾的检验报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台市监案处〔2020〕40211号)
四、抽检编号为DC20331000002743857沼虾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DC20331000002743857;产品名称:沼虾;生产日期:2020-10-11;规格型号:/;保质期:/;不合格项目: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椒江区白云菜场-罗士正;标识生产企业:/。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沼虾。上述沼虾除去抽样部分,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因当事人上述沼虾为零售产品,且销售时间较长,未能召回产品。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沼虾于2020年10月11日从台州华东水产批发部购入,共购入约15斤,购入价格为23.5元/斤,销售价格为33元/斤。当事人未切实履行索证索票义务,无法出具有效进货单据以及销货方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只提供了销货方的联系电话13396932016。上述沼虾当事人共销售出约7斤(含售给执法人员用于抽检的4斤),剩余沼虾因保管不当死掉,被当事人处理。上述沼虾的货值金额为495元,违法所得为66.5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七)项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无主观故意,配合行政机关开展调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35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66.5元。(台市监案字〔2020〕40212号)
五、抽检编号为SC20330000005139457牛蛙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SC20330000005139457;产品名称:牛蛙;生产日期:2020-10-10;规格型号:/;保质期:/;不合格项目: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台州经济开发区洪亮火锅店;标识生产企业:/。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不合格牛蛙。上述牛蛙除去抽样部分,其余已全部用作食材销售完毕,未能召回产品。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于2020年10月10日从位于洪家街道农港城的台州市椒江鱼婆水产批发经营部以9.6元/斤的价格采购了10斤抽检批次的活牛蛙,台州市椒江鱼婆水产批发经营部为当事人牛蛙的定点采购单位。当日,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工作人员以10元/斤的价格向当事人购买了上述的活牛娃4斤用于监督抽样。剩余的6斤活牛蛙当事人剖杀清洗后作为火锅食材销售给了来店内就餐的消费者,销售价格为19元/只,上述牛蛙为3只/斤。当事人以上经营额共计382元。2020年11月2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当日,当事人现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抽检批次牛蛙的采购票据及上游供货商的营业执照。2020年12月7日,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日期分别为2020年10月9日和2020年11月5日的牛蛙的检测报告。
当事人经营销售的牛蛙“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250 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牛蛙时,向供应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且当事人提供了不同批次牛蛙的检测报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台市监案处[2021]40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