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K15105142/2022-143399 | 主题分类: | |
体裁分类: | 发布机构: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
成文日期: | 2022- 03- 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台环椒罚字〔202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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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倪银辉
地址: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荣欣路102号。
2022年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椒江区葭沚街道乌石村82省道复线南面的厂区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黄沙经营,场地内露天堆放了8堆黄沙,共重约20000吨,其中3堆黄沙未做覆盖,其余黄沙堆部分覆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2月23日对你单位涉嫌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予以立案,经过调查取证,现查明以下事实:
一、你单位主要从事黄沙经营,主要设备有4辆铲车,场地内露天堆放了8堆黄沙,共重约20000吨,其中3堆黄沙未做覆盖,其余黄沙堆部分覆盖,堆场未采取密闭、围挡措施,地面已做水泥硬化,场地内粉尘积累较多。
我局认为你单位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关于“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2022年2月28日本案调查终结。我局于2022年3月7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于2022年3月8日直接送达。你单位收到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台环椒罚告字〔2022〕3号)、《台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结合《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和《台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行)》的裁量计算方法,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贰佰元。
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业银行椒江支行(户名:台州市椒江区财政局非税专户,账号:19910101040024965)。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椒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18日
主送:台州市易本建材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