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K15105142/2022-143165 | 主题分类: | |
体裁分类: | 发布机构: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
成文日期: | 2022- 03- 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台环椒罚字〔2022〕9号
台州市宏泰船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6716445791
法定代表人:李宇红
地址: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沿海工业功能区S3区块。
2022年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椒江区前所街道沿海工业功能区S3区块的厂区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你单位西南面建有一间危险废物仓库,仓库内存放的危险废物有废过滤棉、废油漆桶、废漆渣,危险废物仓库的门为卷帘门,卷帘门为关闭状态但上方存在2cm宽的缝隙,下方存在1cm的缝隙,废气处理设施未在运行,门口外有明显的油漆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1月25日对你单位涉嫌未按规定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行为予以立案,经过调查取证,现查明以下事实:
一、你单位西南面建有一间危险废物仓库,该危险废物仓库占地面积约96平方米,危险废物仓库的门为卷帘门,建有1套废气处理设施,废气处理工艺为过滤棉+活性炭吸附。现场检查时,废气处理设施未在运行,危险废物仓库的门为关闭状态,卷帘门上方存在2cm宽的缝隙、下方存在1cm的缝隙,门口外有明显的油漆味。打开危险废物仓库的门后,发现仓库内存放的危险废物有废过滤棉、废油漆桶、废漆渣,仓库内有明显的油漆味。
我局认为你单位未按规定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关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2022年2月8日本案调查终结。我局于2022年2月24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于2022年3月1日直接送达。你单位收到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台环椒罚告字〔2022〕2号)、《台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和《台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行)》的裁量计算方法,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业银行椒江支行(户名:台州市椒江区财政局非税专户,账号:19910101040024965)。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椒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16日
主送:台州市宏泰船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