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113310020026730578/2022-147554 | 主题分类: | |
体裁分类: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区行政复议局) | |
成文日期: | 2022- 11- 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周某芳不服椒江区白云街道办事处未履行信息公开答复一案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椒政复〔2022〕86号
申请人:周某芳
被申请人: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白云街道办事处
本机关于2022年9月21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复议请求为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法定职责。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于2022年8月12日通过邮政快递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将申请人的个人建房相关材料退回的处理结果(包括情况说明)信息资料,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供给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4日收到邮局送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应分别不同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和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法定期间内作出不同的答复。而被申请人至今没有作出任何答复,拒绝履行在履职过程中制作和获取的上述政府信息,已构成不履行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法定职责,为此申请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复议,促进政府工作的透明公开公平公正,保障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据以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它有关材料并答复:首先,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前已经掌握其所申请的信息,被申请人并不存在相应的职责。申请人寄送的申请事项系要求被申请人提供将其个人建房材料退回的处理结果。经查,申请人2021年12月以被申请人为被告就其建房批复事宜提起行政诉讼。庭审中,被申请人提交证据《退件通知》,阐明申请人申请建房资料尚缺乏相关报批材料,向某村村民委员会作出涉案审核意见书,要求申请人所在的某村村民委员会接到涉案意见书后3天内通知申请人户补齐建房申请资料,由某村村民委员会将相关补件材料于2022年1月6日前交到白云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审核。上述处理意见及证据也被法院采纳认定涉案退件审核意见书系告知类补件通知,属于不发生法律效果的事实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就是指其已知晓的上述退件通知,而后续关于补齐建房申请资料事宜,申请人应当自行与某村村委会进行沟通联系。被申请人无论是否针对申请人的申请做出答复,均不影响申请人已经掌握涉案信息的事实,也就是说并不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因此,申请人申请的复议请求并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的受理调整范围。
其次,被申请人已再次提供申请人已掌握的信息。被申请人收到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答复通知书(台椒政复〔2022〕86号)后,被申请人已于2022年9月28日向申请人送达相关资料,再次提供其已经掌握的信息。
综上所述,申请人周某芳的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的受理调整范围,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其申请。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EMS邮寄凭证等。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4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的个人建房相关材料退回的处理结果,并要求以书面形式提供。2022年10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答复,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2日收到上述答复书。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机关具有就本案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的规定,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本案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4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2年10月21日才针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已超过法定的20个工作日,且也未告知申请人需延期答复,被申请人已构成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的情形。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证据确实充分,本机关予以支持。鉴于被申请人在本机关行政复议受理后已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了答复,已经履行了法定答复义务,再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答复已无实际意义,依法应确认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日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