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331002ZF930000/2022-147318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医保/医保 |
体裁分类: | 发布机构: | 区医保局 | |
成文日期: | 2022- 10- 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关于受理椒江区医药机构医保定点申请的公告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受理2022年度椒江区医药机构医保定点申请,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请对象:
椒江区域范围内,符合《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确定评估细则的通知》、《台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文件申请条件,并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各类医药机构。
二、受理时间:
本次申请受理时间为2022年10月24日至10月28日(工作日时间:8:30-12:00 14:00-17:00)。医药机构正常营业、租赁、有无行政处罚等所有时间节点均按2022年10月24日(含当日)计。
三、受理地点:
台州市椒江医疗保障局603室
(地址:椒江区中山东路281号)
四、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式运营(开展诊疗服务,有诊疗收支发生)至少3个月;
(二)除盲人医疗按摩所外,医疗机构应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盲人医疗按摩所应配备持有中国残联核发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3名(含)以上,按摩床10张(含)以上,服务场所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含)以上;
(三)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四)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六)符合《台州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评估表》中各基础指标的要求,同时评估指标自评达到80分及以上;
(七)符合法律法规和市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定点零售药店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开展售药服务,有售药收支发生)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药师须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三)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四)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五)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六)符合《台州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评估表》中各基础指标的要求,同时评估指标自评达到80分及以上;
(七)符合法律法规和市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二)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
(三)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四)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五)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六)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七)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八)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因医疗服务行为受到有关行政部门处罚未满1年的;
(九)近2年内有非法行医、非法医疗广告、诊室外包等不规范经营行为的;
(十)同一法人主体(投资主体)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1年内有被暂停、解除或终止医保协议和正在接受各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等情况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七、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三)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四)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五)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六)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因医药服务行为受到有关行政部门处罚未满1年的;
(七)同一法人主体(投资主体)的相关定点医药机构,1年内有被暂停、解除或终止医保协议和正在接受各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等情况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八、申报材料:
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打印并填写《台州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和《台州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评估表》,按申请书内说明提供材料。
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可打印并填写《台州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和《台州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评估表》,按申请书内说明提供材料。
九、注意事项
(一)各申请定点医药机构将所提供的申请资料装订成册(统一纸张A4大小,按封页、目录索引及申请表中需提供资料相应顺序装订,添加页码,并在每页的右上角盖章)后提交,资料一式两份;
(二)申请资料中需提供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为开发商相关信息(包含是否具有两定医药机构医保接口改造经验),以及信息系统、数据库相应截图(数据库截图按评估表中基础指标“基础数据库”要求提供);
(三)若设有监控设备,需提供监控设备照片,以及监控影像截图(均彩印);
(四)弄虚作假,提供不真实材料的,将直接取消本次定点申请资格。
十、咨询电话:
0576-88223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