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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裁分类: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区行政复议局)
 成文日期: 2022- 01- 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王某富不服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一案

发布日期: 2022-01-28 11: 2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椒江区人民政府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椒政复〔2021〕47号


    申请人:王某富。

    被申请人: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12月29日作出的台公(椒)(葭)行终止决字〔2021〕0003X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本机关依法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据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依据和其它有关材料。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1年4月15日,申请人查看老屋时,老屋没有被推倒。案涉房屋虽然被大火烧,但木结构依然存在。7月28日下午四时,申请人发现老屋被推倒,报警后,警察来到现场拍摄了照片,旁边留有作案工具挖掘机。申请人已于8月5日向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葭沚派出所(下称葭沚派出所)写了申请书,要求立案,葭沚派出所于8月10日受案。2021年10月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对7·28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案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021年12月28日,申请人去葭沚派出所查阅7·28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案所有涉案人员的询问笔录,其内容归纳如下:1、大部分人确认“涉案房屋是受椒江区一江两岸葭沚水城区块征收指挥部授意的”;2、涉案房屋现场是有警戒线的;3、他们不知道涉案房屋有没有被征收。2021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的台公(椒)(葭)行终止决字〔2021〕0003X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时至今日,离受案时间已近五个月,被申请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综上,依据《行政复议法》、《治安管理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申请人特提出申请,恳请依法撒销该《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其法定职责,对7·28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案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终止调查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2021年8月10日下午,申请人王某富到葭沚派出所报警称其房屋被人拆除,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报案信息,被申请人的接警民警予以受案并及时进行调查。被申请人的民警调查后查明:申请人位于椒江区葭沚街道的房屋在中山西路道路建设工程范围内,该房屋因被火烧毁后仅剩残墙部分,道路施工时残墙摇晃,且其位于中山西路道路人行道旁,严重影响施工人员和过往行人的安全。该房屋仅剩残墙部分不具有居住功能,已不具有物权属性,为消除安全隐患,台州市椒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求房屋拆除公司对该处残墙予以清理。房屋拆除方基于公共利益考虑实施清障,不存在故意毁坏申请人财物的意图,不构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综合本案调查材料,被申请人认为本案没有违法事实,遂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终止调查并向申请人送达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撤销终止案件调查的行政行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被申请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房屋拆除方无违法的主观故意,案件不存在违法事实,无须立案。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王某富的陈述和申辩,胡某、叶某、陈某易的陈述、书证等证据证实。

    二、本案程序合法。2021年7月28日,申请人王某富报案称其老屋被推倒,被申请人出警民警根据房屋位置及现场了解的有关情况认为该房屋系被拆除,遂当场口头告知其向有关主管部门主张权利。2021年8月10日,申请人王某富至派出所报案称其向水城指挥部进行询问,称指挥部的工作人员否认对其房屋进行拆除,被申请人办案民警据此新情况予以受案。2021年9月7日,因行为人身份不明确,需进一步调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将该案办案期限延长三十日。2021年10月6日办案期限届满,但因行为人仍不明确无法做出行政处理决定,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办案民警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并向申请人王某富说明情况。2021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办案民警查清案件事实,因案件不存在违法事实,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做出终止调查决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终止调查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王某富系椒江葭沚街道某处房屋(下称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2020年11月29日,涉案房屋被烧毁成废墟。2021年7月28日,申请人发现涉案房屋被推倒。2021年8月10日,申请人就此事报警,被申请人于当日立案。2021年9月7日,经审批后被申请人将该案的办案期限延长30日。办案期间,被申请人为明确行为人,持续调查取证。2021年12月29日,经调查,被申请人认为该案没有违法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并于当日将该决定书送达给申请人。

    另查明,涉案房屋位于中山西路延伸段规划区域,属于征收范围内,2021年2月22日,椒江区人民政府作出涉案房屋的征收补偿决定书并送达给申请人。椒江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椒江区中山西路延伸段建设项目,其子公司椒江某工程有限公司负责该项目的具体施工工作。2021年初,涉案房屋的残基被椒江某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队清理。

    上述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现场照片、椒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行政裁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负有法定职责。本案中,申请人原有的位于葭沚街道的房屋被火烧毁成废墟,房屋灭失,物权消灭。椒江某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队清理该区域废墟的行为,未对申请人的权益造成影响,不存在违法事实。被申请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三款:“……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明或者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并向被侵害人说明情况,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10日受理该案,期间虽延长办案期限,但因行为人不明确,被申请人在办案期限届满后继续调查取证,并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该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程序合法。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1年12月29日作出的台公(椒)(葭)行终止决字〔2021〕0003X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