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11331002MB16458203/2021-143014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区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 | 2021-09-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关于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及《浙江省卫生健康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规范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提高审核效率,保证审核质量,制定了《椒江区卫生健康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椒江区卫生健康局
2021年9月17日
椒江区卫生健康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浙江省卫生健康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局机关科室和区卫生监督所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局作出重大卫生执法决定之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拟作出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法制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未经法制审核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卫生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
第四条 局政策法规与监督科负责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工作,区卫生监督所负责承办本单位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下列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决定:
一、适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行政处罚案件包括:
(一)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许可批件)、资格证、执业证书;
(二)对公民违反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作出5000元以上罚款或违反计划生育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作出8000元以上罚款;
(三)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作出5万元以上罚款或违反计划生育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作出8000元以上罚款;
(四)没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所得,数额达5000元以上的;
(五)没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非法财物,标的金额达5000元以上的;
(六)适用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案;
(八)行政处罚案案件复杂有必要进行法制审核的。
二、适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行政许可案件包括:
(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案件;
(二)通过听证程序或者涉及重大利益作出的行政许可案件;
(三)情况复杂,经审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认为需要法制审核的行政许可案件。
三、适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行政强制案件包括:
(一)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实施封闭的;
(二)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医疗机构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行查封、扣押的;
(三)对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可能发生的医疗机构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的;
(四)对发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医疗机构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的;
(五)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用人单位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的;
(六)行政处罚申请司法机关行政强制执行的。
四、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案件包括: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送区政府审批的行政执法决定;
(二)将违法行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争议较大、事项疑难复杂的或其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
(四)行政执法事项涉及争议较大、事项疑难复杂的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
(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经过法制审核的行政执法决定。
对列入《椒江区卫生健康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目录》的事项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时必须进行法制审核。目录可根据本局工作职能、权力事项调整等情况作出动态调整。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单位的职权范围;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内容是否适当。
第七条 对适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案件,经办单位在报请领导作出决定前,应当将以下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报送局政策法规与监督科进行法制审核:
(一)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文书;
(二)拟作出决定的主要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材料;
(三)拟作出决定的程序材料;
(四)经听证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复印件;
(五)其它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
(一)承办单位填写《椒江区卫生健康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并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将拟作出的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送交局政策法规与监督科。
(二)局政策法规与监督科在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三)局政策法规与监督科应将法制审核意见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一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决定或者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 局政策法规与监督科、承办单位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是否属于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范围难以确定的,可以先征询司法机构意见;局政策法规与监督科与司法机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报请分管法制工作的区领导确定。
第十条 法制审核仅限于书面审核,不包括现场调查核实、申请材料真伪鉴别、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协调、向有关部门汇报等工作。
遇到专业性强或疑难、复杂的问题,局政策法规与监督科可以组织区政府统一聘请的法律顾问、律师和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论证意见经局政策法规与监督科审查后可以作为法制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在法制审核过程中,局政策法规与监督科应与承办单位加强沟通、协调,必要时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
承办单位对局政策法规与监督科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意见之日起3日内向局政策法规与监督科提出书面异议,局政策法规与监督科应当研究处理,并于2日内答复。
第十二条 在法制审核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答复等相关记录,应作为副卷归入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三条 未按规定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应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椒江区卫生健康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附件1.doc
2. 椒江区卫生健康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目录附件2.doc
3. 椒江区卫生健康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流程图附件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