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113310020026735916/2021-142312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区财政局(区国资办) |
成文日期: | 2021-01-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关于印发《区级机关异地学习锻炼干部住宿费用开支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区级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机关异地学习锻炼干部住宿费用报销管理,本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我局制定了《区级机关异地学习锻炼干部住宿费用开支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相关问题,请及时反馈区财政局。
台州市椒江区财政局
2021年1月1日
区级机关异地学习锻炼干部住宿费用开支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机关异地学习锻炼干部住宿费用报销管理,本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区级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异地学习锻炼是指机关干部在不改变人事关系情况下,根据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选派到常驻地以外的其他单位进行挂职锻炼、跟班学习等,并明确期限的临时性工作。
第四条 派出单位要关心异地学习锻炼干部的住宿问题,在其到岗前,应商接收单位积极协调周转住房、集体宿舍等,解决好干部的住宿问题。异地学习锻炼干部要自觉接受接收单位为其提供的住宿用房,爱护公房公物,严格遵守住宿各项规定。
第五条 接收单位确实无法提供周转住房、集体宿舍等的,经接收单位和派出单位协商同意,可租赁住房解决,并明确一方负责住宿费用。同时,给予不超过15天的找房过渡期,过渡期住宿费可在差旅住宿限额标准内,由负责住宿费用方给予报销。
第六条 异地学习锻炼干部租赁住房的住宿费用实行分地区、限额控制。月租金限额标准(含税费等)按“台州市椒江区区级机关工作人员国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明细表(不含旺季价格)”对应级别住宿费的相应比例及天数计算,具体限额比例为:
地 区 |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 | 其他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 | 设区市、县级及以下地区 | 备 注 |
限额比例 | 40% | 30% | 20% | 按1个月30天折算为 月限额标准 |
第七条 学习锻炼期限少于6个月(含6个月)的,月租金限额标准(含税费等)可提高15个百分点。本规定执行之日起至学习锻炼期满不足6个月(含6个月)的,可按此款执行。
第八条 异地学习锻炼干部可在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月租金限额标准之内,选择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九条 异地学习锻炼干部的住宿费用,凭学习锻炼通知或挂职审批文件、租房租赁合同(选择宾馆住宿的可不提供)、税务发票等原始凭证限额报销。住宿费用超出限额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异地学习锻炼干部自行负担。
学习锻炼期间,可凭发票报销一次租赁住房中介费(以1个月租金限额标准为限)。租房产生的物业费、网络费等根据三类不同地区分别按每月150元、125元、100元标准包干使用,选择宾馆住宿的不再领取相应补助。住在自己家里或免费住宿的,不再报销住宿费用。
第十条 异地学习锻炼干部住宿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原则上在单位部门预算内统筹解决,列“商品和服务支出——租赁费”科目。
第十一条 异地学习锻炼干部应确保报销事项的真实、合规,不得违反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报销,不得弄虚作假,以虚报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如有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上级单位抽调人员赴外地集中办公,接收单位接收外地学习锻炼干部,经协商需由本地解决房租费的,参照本规定执行。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区级其他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