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颁布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目前,我国的消防法律体系主要包括消防法、原公安部规章、地方法规、政府规章等。《规定》发布后,填补了我国在居民住宅建筑消防管理中的责任基础问题处的法律空白,在增加规章的数量的同时提高规章的质量,进一步推进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规定》共分为六章51条,首次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预案、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系统性规定,并新增了7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有效解决了目前高层民用建筑的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要求过于散碎,内容不够系统、具体,行政机关惩戒措施不足等问题。
《规定》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对防范化解高层民用建筑重大安全风险、落实各方消防安全责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消防叔叔提炼《规定》中的重点信息做进一步解读。
1、明确了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规定》第四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
2、明确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对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规定了消防救援机构的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三个必须”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规定居(村)委会应当开展针对高层建筑的群众性消防工作,即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
3、法律上赋予物业服务等机构消防安全职责。《规定》增加了有关物业服务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可以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服务等规定。并且明确规定“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根据该条规定,如果消防服务企业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服务,就必须在服务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责。《规定》第十条又进一步明确接受委托的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服务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再结合《消防法》相关规定,以后提供消防服务的企业的约定义务转为法定义务。
4、明确多产权建筑及出租(承包)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同一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当委托一家消防专业服务单位,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并负责协调、指导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防止由于多业主、使用人之间推诿扯皮致消防安全责任落不到实处。对于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的高层建筑,《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5、回应高层建筑事故教训并加强管理手段。《规定》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和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点部位、特殊场所以及用火用电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关键环节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包括外保温材料管理,设备用房、登高操作面等重点部位管理,以及规范用火、用电、用气行为等。还明确规定加强公告公示手段,要在建筑显著位置公示消防安全管理人姓名、职务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要全面推行标识化管理。
6、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近年来高发,消防机构曾经多次下发《通告》等规范文件予以治理。从立法文件看,《规定》首次对这个问题予以回应。《规定》鼓励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当与建筑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严禁在高层建筑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7、强化利用社会化手段和技防物防措施。《规定》明确高层建筑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并且对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内容作出明确规定。这在法律规范中首次提出。同时,《规定》鼓励、引导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推广应用智能化手段对电气、燃气消防安全和消防设施运行等进行监控和预警;无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住宅建筑鼓励因地制宜安装火灾报警和喷水灭火系统、火灾应急广播等消防设施,提升自防自救能力。
8、明确了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预案。高层建筑发生火灾主要依靠自救,良好的自我管理和可操作性强的灭火预案对火灾处置非常有利。《规定》对此进行详尽的规定。并且明确了“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对居住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进行一次疏散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