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K15105142/2021-141562 | 主题分类: | |
体裁分类: | 发布机构: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
成文日期: | 2021- 07- 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台环椒罚字〔2021〕26-2号
王某某:
2021年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台州华统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统食品)位于椒江区海源路1358号的厂区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主要从事生猪屠宰项目生产,该公司的生猪屠宰项目涉嫌存在未批先投产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1月20日对该公司生猪屠宰项目涉嫌存在未批先投产的行为予以立案,经过调查取证,现查明以下事实:
一、华统食品主要从事生猪屠宰项目生产,车间内建有生猪屠宰加工生产线和家禽屠宰加工生产线各1条,厂区内已建有配套环保处理设施。
二、华统食品的生猪屠宰项目和家禽屠宰项目于2014年立项,2015年项目开始建设,2017年7月份生猪屠宰项目开始投产,2018年11月份通过环评批复(台环建(椒)[2018]103号),项目配套环保处理设施未经验收。
我局认为华统食品生猪屠宰项目未批先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该公司生猪屠宰项目配套环保处理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属于违反环保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违法行为,你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该公司上述环保违法行为负有责任,已构成违法。
2021年1月25日本案调查终结。我局于2021年3月15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于2021年3月19日直接送达。你收到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听证,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台环椒听告字〔2021〕13-2号)、《台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现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结合《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的裁量计算方法,我局决定对你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万元。
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业银行椒江支行(户名:台州市椒江区财政局非税专户,账号:19910101040024965)。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椒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7日
主送:王俊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