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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收购非法捕捞渔获物也犯法

发布日期:2021-02-02 08:5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今日椒江

众所周知,在禁渔期捕捞水产品是违法的。但你知道吗?明知是在禁渔期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依然予以收购的,也会构成犯罪。近日,陈某甲、陈某乙、刘某就因此被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陈某甲、陈某乙和刘某是一艘渔运船的股东,其中陈某甲占股60%,陈某乙和刘某分别占股20%。去年6月,正值禁渔期,依照相关规定,渔运船不能出海作业。可是,陈某甲等人的船还是被人“惦记”上了。

“我联系的捕捞船捕上来的鱼没有船收,你开船来收好了。”中介金某(另案处理)联系上陈某甲,想让他出海收货。陈某甲和侄子陈某乙商量了一下,有些犹豫,又有些心动。虽然他们知道这时候是禁渔期,金某联系的船一定是在非法捕捞,但想到未来可能有的丰厚收益,他们最终还是同意出海了。

去年6月25日,经金某介绍,陈某甲、陈某乙和金某、顾某(另案处理)事先商量,由陈某乙驾驶渔运船向顾某的捕捞船收购渔获物。几天后,陈某乙和刘某驾船出海收货。从6月28日凌晨到7月1日凌晨,他们总共向顾某收购渔获物6次,共计4062箱。

去年7月1日,陈某乙和刘某被渔政执法人员查获,现场查获的渔获物净重84360公斤,拍卖成交价为人民币123165.6元。不久,在岸上负责卖货的陈某甲也被派出所民警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刘某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经事先事中通谋,在禁渔期收购他人非法捕捞所得的渔获物计84360公斤,价值人民币12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1年,被告人陈某乙有期徒刑1年,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