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113310020026731291/2021-144599 | 主题分类: | |
体裁分类: | 发布机构: | 区交通运输局 | |
成文日期: | 2021-12-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以案释法”案例——曹某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在操作教学期间离岗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8日9时52分,椒江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椒江区A驾校教学场地内巡查时,发现A驾校的教练车浙J.xxxx学正在进行科目二练习,该车由学员朱某某独自一人驾驶,该车教练员为A驾校教练员曹某某,案发时教练员曹某某不在现场,教练员曹某某涉嫌在操作教学期间离岗。经审批,椒江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依次取得了现场照片、对学员朱某某的现场笔录、车辆信息复印件、曹某某教练员证复印件、对曹某某的询问笔录、视频记录等证据。当事人曹某某表示案发期间他在附近吃早餐,其交代同事孙某某帮忙照看学员,承认了其在操作教学期间离岗的事实,并表示吸取教训,积极纠正违法行为。
查明:曹某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在操作教学期间离岗。
【处理结果】
台州市椒江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认为,曹某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在操作教学期间离岗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曹某某违反了《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曹某某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曹某某改正并决定给予曹某某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涉案法律规范】
1.《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七)项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教学,并遵守下列规定:(七)在操作教学期间不得离岗
2.《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七)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三十日以下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相应客运班线营运权:(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行为的。
【法律分析】
在离岗案件查处过程中,离岗事实的认定常是争议焦点所在。根据《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六项相关规定,教练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等安全防护装置。在教学过程中,副制动踏板及副后视镜是确保教学安全的保障,而教练员是这些安全装置发挥作用的实际控制操作者,如果教练员离开自己的工作岗位,则无法有效观察汽车四周情况,及时控制教练车,在紧急情况下会造成严重后果,因此教练员在操作教学期间必须严守自己的教学岗位。我们认为,教练员的操作教学岗位,应当是能有效教学和有效控制教练车安全的位置,及教练车辆的副驾驶座。
该案教练员曹某某主观上明知自己在操作教学期间离开工作岗位,可能会造成安全事故,在客观上扔实施了在操作教学期间离开教练车辆的副驾驶座,去吃饭,虽说交代了别的教练员帮忙照看一下,但学员仍是单独驾驶,副驾驶座上并没有教练员,一旦发生教学安全事故,教练员将无法及时有效控制,会造成不可预计的严重后果。因此,教练员曹某某离开车辆,留学员单独驾驶的行为,构成在操作教学期间离岗的事实。
在该案中,执法人员在现场取得了对学员朱某某的现场笔录,证明其操作练习教练员为曹某某,此次操作也是曹某某所安排;取得了学员朱某某在车里独自练习的现场照片;之后取得了对教练曹某某的询问笔录,其对学员操作练习期间擅自离岗事实予以承认;取得了曹某某相关证件及车辆相关证件复印件等证据材料。
以上证据均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证据形式和取证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符合证据的适格要求。每项证据能够相互佐证,排除合理怀疑,并一致性地证明案件事实,逻辑清晰,事实清楚,能够完整充分闭合地组成本案证据链,证明力充分。
【典型意义】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在操作教学期间离岗,一直是驾培行业管理中的多发问题,对该类案件的行政处罚存在问题主要有:(1)教练员主观上对离岗的危害性认识不到位,思想上麻痹大意,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离岗问题多发,部分教练员屡教不改;(2)执法现场学员和教练员经常采取不配合态度,阻挠或抗拒执法人员检查;(3)对于此类案件取证较为困难,证据形式比较单一。
本案是一起驾培行业典型违法案件,每年的案发数量占全年驾培行业违法行为的50%以上,也在各地引起了多数驾培教学安全事故,不但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损失,也严重影响了全社会对驾培行业的信任度。
从本案来看,本案案情简单,违法事实认定清楚,使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证据确凿,处罚适当,对处理该类案件有一定指导意义。咨询电话:0576-8830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