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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裁分类: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区行政复议局)
 成文日期: 2021- 11- 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许某华要求确认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前所街道办事处超过法定期限未回复违法一案

发布日期: 2021-11-12 15: 2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椒江区人民政府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椒政复〔2021〕30号


    申请人:许某华。

    被申请人: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前所街道办事处

    本机关于2021年9月14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回复的行为违法。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依据和其它有关材料,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关于垃圾分类亭项目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回复,损害其合法权益,请复议机关支持其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一、申请人与其申请公开事项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对其申请事项未予答复并未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其合法权益也未受侵害,故本案对申请人无诉的利益,其不具有行政复议主体资格。申请人申请内容涉及的是前所街道的垃圾分类系统及运营服务相关的资料,而申请人户籍信息显示其为台州市某某县人,其留存的通讯地址“椒江区某某小区”位于椒江区白云街道,说明前所街道并非申请人的住址或经常居住地。且申请人也未参与被申请人垃圾分类系统及运营服务的采购活动,其并非该项目的供应商。综上,申请人与所申请公开事项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对公开申请答复与否并不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申请人于本案无诉的利益,故其不具有行政复议主体资格,请驳回其复议申请。

    二、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定义的政府信息,应通过其他法定途径申请利用。故本案也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系被申请人智慧垃圾分类系统及运营服务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包括政府采购在内的相关资料。政府采购实质上系由政府方作为采购人与供应商以市场主体身份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并同时受政府采购法和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政府采购行为并非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具体行政行为,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的相应采购文件信息也就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定义的政府信息。故被申请人对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公开申请未予答复并进而申请行政复议的,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三、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违反“一事一申请”原则,内容繁多,实为要求被申请人为其收集、加工、汇总信息。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为过程性信息。故相关信息依法可不予提供或公开。

退一万步讲,即使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事项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申请的内容也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定义的政府信息,对其申请也应依法不予提供或公开。首先,申请人申请事项实为要求被申请人为其收集、加工、汇总信息。申请人申请的内容几乎包含了垃圾分类系统及运营服务从预算执行、前期准备直到采购完成的方方面面,其申请内容也不明确,被申请人无法根据申请人的描述判断其所申请的具体信息。

    四、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符合形式要求,应予驳回。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当提供身份证明,但公开平台上,“身份证正反面”项均显示为“无附件”。故申请人的申请形式不符合条例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复议主体资格不适格,本案非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28日,申请人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的统一依申请公开平台,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编号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为:1、智慧垃圾分类系统及运营服务项目的浙江某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资质和人员资质;2公开业委会投票同意纪要;3、设计图纸、审批文件、招标文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关材料;4、项目中使用的显示屏品牌内定。2021年10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于2021年10月20日送达给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实: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统一依申请公开平台截图、运单详情截图、《浙江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椒江区前所街道智慧垃圾分类系统及运营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公告》复印件、《浙江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椒江区前所街道智慧垃圾分类系统及运营服务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等。

    本机关认为: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行政机关针对申请作出不予公开决定、部分公开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任何决定,均影响了申请人信息获取权的行使或实现。而针对“利害关系”的审查系针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并非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标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本案被申请人逾期未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申请人复议请求确认该行为违法,双方具有利害关系,申请人复议主体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和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28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直至2021年10月19日,才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应认定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针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鉴于被申请人已针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了答复,再行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答复职责已无必要,应依法确认违法。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也应根据上述规定予以答复,被申请人的意见,本机关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