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84274534/2020-131519 | 主题分类: | |
体裁分类: | 发布机构: | 台州市椒江区消防救援大队 | |
成文日期: | 2020-05-13 17:04:5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椒江区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主体依据和职责
一、行政执法主体依据和行政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二、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一)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职权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二)监督检查职权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消防监督检查管理规定》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1.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2.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3.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4.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5.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三)火灾调查职权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