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11331002002673209L/2020-136079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发布机构: 区农水局(区渔业局)
 成文日期: 2020-11-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以案释法案例 椒农水案例[2020]2号

发布日期: 2020- 11- 27 16: 3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椒江区人民政府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政处罚案件                    

案例报送单位:椒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供稿:台州市椒江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  蔡卫有                       

审稿:椒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法制科 滕广宇                   

检索主题司:以案释法、捕捞许可证、渔业资源保护

二、案例正文采集

浙玉渔xxxxx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场所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案情简介

浙玉渔xxxxx船,船长28.85米,该船《渔业捕捞许可证》发证日期为2020年7月13日,核准作业场所为C2渔区(本省C类渔区)。2020年8月6日3时,浙玉渔xxxxx船从玉环出海,6时到达大陈海域开始刺网放网作业,10时50分在202海区9小区(A类渔区)起网作业时被中国渔政33310船查获。

调查与处理

2020年8月6日,台州市椒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对浙玉渔xxxxx船涉嫌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场所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10月27日,台州市椒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1.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第八条规定海洋渔船按船长分为以下三类: (一)海洋大型渔船:船长大于或者等于24米; (二)海洋中型渔船:船长大于或者等于12米且小于24米; (三)海洋小型渔船:船长小于12米。在本案中浙玉渔xxxxx船船长28.85米,属海洋大型渔船。

2.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海洋捕捞作业场所分为以下四类: A类渔区:黄海、渤海、东海和南海等海域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向陆地一侧海域。 B类渔区: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南沙海域、黄岩岛海域及其他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C类渔区: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及其他我国管辖海域中除A类、B类渔区之外的海域。其中,黄渤海区为C1、东海区为C2、南海区为C3。 D类渔区:公海。 在本案中浙玉渔xxxxx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发证日期为2020年07月13日,核准的作业场所为C2渔区(本省C类渔区)。

3.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内海洋大中型渔船捕捞许可证的作业场所应当核定在海洋B类、C类渔区,作业场所核定在B类、C类渔区的渔船,不得跨海区界限作业。在本案中浙玉渔xxxxx船的作业场所202海区9小区,属A类渔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规定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在本案中浙玉渔xxxxx船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场所的规定进行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行政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4.从罚过相当原则进行考虑,一是浙玉渔xxxxx船使用的单片刺网属国家规定的海洋捕捞准用渔具,相对于过渡渔具来说单片刺网的捕捞强度较轻,对沿岸渔业作业破坏程度较低;二是浙玉渔xxxxx船船长为28.85米,在海洋大型渔船类中处于较小型的程度,配套的刺网网具数量相对较少;三是在本案中,浙玉渔xxxxx6时开始下网,10时30分被查获,捕捞时间短,渔获物少,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

5.从新旧规定过渡进行考虑,原《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没有规定国内海洋大中型渔船捕捞许可证的作业场所应当核定在海洋B类、C类渔区,旧版《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准的刺网类作业场所包括了A类渔区,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明确以底拖网禁渔区线为界进行渔船分区作业管理,禁渔区线内侧为小型渔船作业场所,海洋大中型渔船应在禁渔区线外侧作业,不得跨海区生产。现部分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期限在去年、今年到期,现核发的新版《渔业捕捞许可证》对海洋大型渔船的作业场所进行调整,取消A类渔区的核准,但部分渔船仍持有处于核准期限内的旧版《渔业捕捞许可证》,这即改变了部分刺网类海洋大型渔船的传统作业习惯,也造成了新旧两版《渔业捕捞许可证》同时存在的实际状况。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并对照《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裁量阶次、裁量种类和罚款幅度,取较轻裁量阶次,台州市椒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我国是渔业大国,也是世界上渔船最多的国家,渔船管理和捕捞许可制度是渔业管理最基本的制度。渔船管理是现阶段我国渔业管理的重点和难点,由于种种原因,还存在着捕捞强度仍居高不下,渔业资源衰退问题仍在持续。解决这些问题,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需严格控制捕捞强度,保障渔业生产秩序和渔业资源永续利用。2019年1月1日实施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修订的,此次修订,意在加强渔船规范管理。实行以船长为标准的渔船分类方法,实现与国际管理规则接轨。

同时沿海海域是鱼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其资源的兴衰关系到海洋捕捞业的稳定,对维系我国的渔业生产和生态平衡意义重大。为保护沿海水产资源,并免除机轮拖网渔业与帆船渔业的纠纷,我国早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就设立了机轮拖网渔业禁渔区。随着帆船渔业退出渔业生产舞台,机轮拖网渔业禁渔区被继续执行并承担着沿海水产资源保护的责任。2019年1月1日实施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明确以底拖网禁渔区线为界进行渔船分区作业管理,禁渔区线内侧为小型渔船作业场所,海洋大中型渔船应在禁渔区线外侧作业,不得跨海区生产,意在强化禁渔区保护沿海水产资源的功能。在2020年6月29日审议通过并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了渔船的规范管理。

本案具有承接新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释法、普法之功能和意义。在此,渔业管理部门提醒,东海渔业资源的衰竭已经是不争的事实,“东海已无鱼可捕”亦非绝非危言耸听。当前渔业的问题是渔业资源和生产秩序的问题,是生态环境和种质资源的问题,要重点做好沿海海域生态养护和资源恢复的工作,严厉打击禁渔区内底拖网、拖曳耙刺等严重破坏作业区海底生态环境,影响资源栖息生态环境的捕捞行为,从严查处密眼囊网、加装衬网等捕捞大量幼鱼、小型鱼类的破坏种质资源的捕捞行为,实施以底拖网禁渔区线为界进行渔船分区作业管理,让沿海海域休养生息,提高渔业营养级,改善资源结构,逐步恢复沿海海域的渔业资源,从而实现反哺外海,达到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