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113310020026741562/2020-131675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成文日期: 2020-11-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对“游艺娱乐场所 设立审批”等审批事项实施告知承诺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 11- 19 09: 2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椒江区人民政府

各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20〕18号)要求和《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有关规定,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审批”“内资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等4个审批事项,由优化审批服务调整为实行告知承诺。

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要根据告知承诺相关办法规定,细化实行告知承诺事项的制度,并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快做好相应审批系统升级改造,于11月底前对上述事项全面实施告知承诺。


 

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部门于12月5日前,汇总本地区、本部门告知承诺实施情况并报我厅市场管理处。

特此通知。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0年10月28日

 

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审批告知承诺书

 

申请编号: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申请人(法人)单位名称:                

经营场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编    号:        

行政审批机关:                        

经 办 人:          联系方式:        

许可证编号: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文时间:                  

 

( 注:此页为告知承诺书首页,后附告知承诺文本,共计  页。本告知承诺书一式3份,由行政审批机关、属地监管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1份。)

 

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审批告知事项

 

按照《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本行政审批机关就游艺娱乐场所设立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五十三条。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1.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三)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1.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2.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3.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4.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5.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四)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许可依据和申请条件,申请人获得游艺娱乐场所设立许可批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游艺娱乐场所设立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投资人、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投资人、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无《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五)房屋产权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六)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配有标题,注明周边居民住宅区、道路及周围医院、学校、机关、化学品仓库等位置);

(七)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游艺娱乐场所应当标明游戏游艺设备数量及位置);

(八)消防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九)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十)游戏游艺设备依法生产的证明材料(购买合同、发票或者转让协议等)和机器设备目录清单;

(十一)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明;

(十二)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提供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已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此项由审批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交材料的情况进行填写。

(一)前项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的材料有: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二)前项应当提交的材料,需要在约定期限内补充提交的材料有: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申请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三)前项应当提交的材料,可以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的材料有: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五、承诺的时限和效力

(一)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游艺娱乐场所设立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承诺。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及约定的材料当面递交、邮寄或者通过在线递交给行政审批机关。

(二)申请人作出符合游艺娱乐场所设立许可条件的书面承诺,并递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及约定的材料后,经审查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并经过公示、听证等法定程序均无异议的,行政审批机关即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制作娱乐经营许可证依法送达。

(三)申请人不选择、不承诺或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四)对承诺已具备许可条件的,被许可人领证后即可开展游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对尚不具备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被许可人在达到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游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六、监督与法律责任

(一)被许可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经营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主动接受行政审批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二)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娱乐场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批准文件、许可证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三)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应当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

(四)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

(五)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六)被许可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后,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在未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情况下开展游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七)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平等对待通过告知承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件的被许可人与通过一般许可程序取得许可证件的被许可人,根据风险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被许可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八)行政审批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被许可人无正当理由未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材料或者经整改后提交的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九)行政审批机关应当通过书面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或组织属地监管部门现场检查等方式对被许可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因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被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造成的损失由被许可人承担。

(十)根据《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第四十四条,行政审批机关实施后续监管时,对无正当理由违反承诺的被许可人予以警告;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七、诚信管理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一)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 

(二)申请人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申请人已列入严重失信者名单或被相关部门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的;

(四)适用告知承诺已经获取许可证件的被许可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或者经整改后提交的材料仍不符合要求,该被许可人再次申请行政许可的;

(五) 行政审批机关及属地监管部门在后续监管中发现被许可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该被许可人再次申请行政许可的。

对被许可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或者经整改后提交的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以及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许可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记入申请人、被许可人诚信档案。

对被许可人因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依法被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信息,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作为不良信息记入被许可人的信用档案,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游艺娱乐场所设立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1. 对所经营的美术品应当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

  2. 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法律、法规要求有明确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许可依据和申请条件,申请人获得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许可批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3. 美术品进出口申请表1份;

  4. 美术品进出口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5.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海关出具的ATA单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6. 美术品进出口名录(包括作者、作品名称及图片)纸质版与电子版;

  7. 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非必要,委托办理时需提供);

  8.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非必要,委托办理时需提供);

  9. 展览活动方案(非必要,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展览用需提供);

  10. 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举办单位与其他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非必要,涉外艺术商业展览活动需提供);

  11. 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场地使用协议(非必要,涉外艺术商业展览活动需提供);

  12. 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境外来华参展艺术创作者或参展单位的情况介绍(非必要,涉外艺术商业展览活动需提供)。

    四、已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此项由审批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交材料的情况进行填写。

    (一)前项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的材料有: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二)前项应当提交的材料,需要在约定期限内补充提交的材料有: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申请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三)前项应当提交的材料,可以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的材料有: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五、承诺的时限和效力

    (一)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许可告知承诺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承诺。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及约定的材料当面递交、邮寄或者通过在线递交给行政审批机关。

    (二)申请人作出符合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许可批准条件的书面承诺,并递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及约定的材料后,经审查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即可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制作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行政许可决定书依法送达。

    (三)申请人不选择、不承诺或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四)对作出承诺的被许可人当即发放许可决定书,但不得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由所在地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赴现场核查,核查通过的,可以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核查不通过的,给予10个工作日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完成后核查通过的,同意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核查不通过的,撤销审批许可。

    六、监督与法律责任

    (一)被许可人取得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行政许可决定书后,应当在经营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主动接受行政审批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二)按照《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从境外进口或者向境外出口美术品的,应当在美术品进出口前,向美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材料。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单位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手续;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平等对待通过告知承诺取得美术品经营活动行政许可决定书的被许可人与通过一般许可程序取得行政许可决定书的被许可人,根据风险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被许可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六)行政审批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被许可人无正当理由未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材料或者经整改后提交的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七)行政审批机关应当通过书面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或组织属地监管部门现场检查等方式对被许可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因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被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造成的损失由被许可人承担。

    (八)根据《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第四十四条,行政审批机关实施后续监管时,对无正当理由违反承诺的被许可人予以警告;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七、诚信管理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一)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 

    (二)申请人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申请人已列入严重失信者名单或被相关部门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的;

    (四)适用告知承诺已经获取许可证件的被许可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或者经整改后提交的材料仍不符合要求,该被许可人再次申请行政许可的;

    (五) 行政审批机关及属地监管部门在后续监管中发现被许可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该被许可人再次申请行政许可的。

    对被许可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或者经整改后提交的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以及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许可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记入申请人、被许可人诚信档案。

    对被许可人因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依法被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信息,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作为不良信息记入被许可人的信用档案,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和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二、已知晓和全面理解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在取得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行政许可决定书后,未达到经营许可条件的,不开展经营活动。

    六、在经营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七、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八、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许可责令改正通知书

           浙文旅许责字〔   〕第   号

           :

    本行政审批机关于 年 月 日在   (地址)   对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 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 所承诺的许可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未达到许可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9〕27号)等规定,责令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按以下要求进行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本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理。

    1.………………………………

    2.………………………………

    3.………………………………

     

    行政审批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被许可人,一份行政审批机关存档。

     

    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许可撤销决定书

    浙文旅许撤销字〔   〕第   号

           :

    本行政审批机关于  年  月  日作出     的行政许可(许可证编号:      )经调查核实,存在以下第    项问题:

    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2.超越法定职权;

    3.违反法定程序;

    4.被许可人不具备申请资格;

    5.被许可人不符合法定条件;

    6.被许可人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

    7.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     款第(  )项、《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9〕27号)的规定,本行政审批机关决定撤销你单位已取得的  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行政许可。

    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持本决定书和原相关行政许可证件到       办理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公告撤销原行政许可证件。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审批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被许可人,一份行政审批机关存档。

 

抄送:省委宣传部,省政府办公厅,省市场监管局。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办公室                2020年10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