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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索引号:

    11331002002673575G/2018-97994

  • 主题分类:

    土地

  • 体裁分类:

    规范

  •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区外办、区金融办、区大数据局)

  • 成文日期:

    2018-06-26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有效

  • 登记号:

    JJJD01-2018-0006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椒江区工业项目出让“标准地”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6-26 10: 0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椒江区人民政府

JJJD01-2018-0006

椒政办发〔2018〕67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椒江区工业项目出让“标准地”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椒江区工业项目出让“标准地”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4日               

椒江区工业项目出让“标准地”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我区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提高工业项目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增强企业获得感,特制定椒江区工业项目出让“标准地”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市委全面深化改革会议精神,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省发改委《关于印发2018年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要求,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导向,全面落实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建立“标准地”出让制度,实现“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的有机统一。

(二)基本原则

1.聚焦高质量发展。加强产业引导,优化投资结构,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促进缝制设备、家用电器等传统产业提升改造,医药化工、智能马桶、电子信息等优势产业提质增效,使全区经济更具活力、创新力和竞争力, 全力推动六大产业集群向千百亿能级迈进,再创我区民营经济新辉煌。

2.提升“妈妈式”服务。政府通过区域环评、节能审查、涉水影响等区域评价,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负担,同时,组建专业、专职、高效的政府代办队伍,以“妈妈式”服务为企业提供全过程精准化代办服务。

3.优化市场化配置。在完成区域评价的基础上,制定建设规划、能耗、环境、投资强度、土地产出、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R&D支出比等一系列标准,明晰土地“招拍挂”出让的前置条件,减少政府对土地要素配置的干预,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三)目标要求

深入推进业主承诺制改革,以“受办分离、一窗服务”为抓手,全面实现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最多跑一次”、“最多30天”,跑出椒江企业投资项目新速度。2018年6月开始,按照“不推行标准地是例外”原则,要求全区各街道(镇)、集聚分区和特色小镇新增工业出让备案类项目全面实施“标准地”制度。各街道(镇)、集聚分区和特色小镇要尽早谋划,形成具体可操作的实施办法。

二、重点内容

(一)出让前制定标准

在产业布局上,重点面向我区医药健康、缝制设备、智能马桶和电子信息、汽车零配件、农用机械“三千三百”产业集群,重点支持优质企业重大项目加快落地;参照《浙江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和《浙江省制造业行业新增项目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规范指南(2018)》等文件,突出“亩产效益”、“单位指标”导向,制定规划条件、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能耗标准、环境标准、土地产出、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和R&D支出比等9个主要指标,构建起更具椒江特色的“1+9”指标体系。

各街道(镇)、集聚分区、特色小镇等开发主体要提前规划,全面完成区域能评、区域环评、水土保持、地质勘察、水资源论证、防洪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矿产压覆和地质灾害等事项区域评价。

“标准地”出让前,由区做地办牵头,会同发改、经信、国土、住建、规划、环保、科技、水利、消防、人防、行政执法、气象等部门,由各部门提供控制性指标,通过联席会议明确出让地块相关标准,报区财经领导小组、区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国土部门组织报批,公告出让。

(二)企业自愿承诺

“标准地”出让后,项目业主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与各街道(镇)、集聚分区、特色小镇等各类开发主体签订“标准地”用地履约协议,业主单位自愿承诺按约兑现指标,明确违约责任,并按规定办理不动产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注明综合竣工验收的期限和不动产权利限制内容。项目备案时,由发改部门实行政府代办“一窗服务”,经项目业主申请承诺制审批,启动部门联审机制确定“企业承诺清单”。

(三)改造优化审批流程。

按照“先设后立、设审同步,企业承诺、多证同发”要求,改造优化审批流程,实现开工前全流程审批最多30天。业主单位签订出让合同后,提前开展建设工程方案和施工图设计,规划部门主动开展专业技术咨询服务。项目经在线平台赋码并备案,业主单位作书面承诺并公示。建设规划部门按承诺时间依次高效办理,同步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节能评估、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审核除项目业主要求先予完成以外,一律由相应主管部门代办并限时完成。开展联合图审,委托同一综合图审机构开展网上图审,同步完成施工合同备案、工程质监手续和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事中优服务

建立开工前联合服务制度。相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开工前联合服务,针对项目的规划、施工质量、安全、消防、能评、环保等内容开展精准指导。在项目开工建设后,相关部门要着力强化对项目建设过程的指导服务,要明确服务方法、服务时间节点、服务频次等,对照企业承诺的标准,及时制发相关文书并做好指导服务记录,确保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建设实施,保障项目建设过程规范有序。

(五)事后强监管

项目竣工后,由发改部门牵头,会同住建、规划、国土、经信、环保、科技、水利、消防、人防、行政执法、气象等部门,对照“企业承诺清单”开展“标准地”项目综合验收。综合验收合格的,办理不动产权房地一体的首次登记,并注明达产复核的期限和不动产权利限制内容;未通过综合验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项目投产后,在约定期限内,由经信部门牵头,会同国土、环保、科技、税务、统计等部门,对能耗标准、环境标准、土地产出、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R&D支出比和全员劳动生产率等指标进行达产复核。通过复核的,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未通过复核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将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建(构)筑物处置等事后监管措施纳入合同管理,对未通过综合验收或达产复核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椒江区开展工业项目出让“标准地”工作领导小组,区级各有关部门和各街道(镇)、集聚分区、特色小镇要从打造我区高质量发展高地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调整充实监管服务力量,保障监管服务经费,提高监管服务技术水平和能力,依法履行职责。

(二)实行考核监管。明确各街道(镇)、集聚分区、特色小镇工作任务,加快新增工业用地实施“标准地”出让。建立“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联合奖惩机制。用地履约协议应明确具体的开发建设、投入产出要求和相应的期限,同时明确违约责任。建立履约例会制度,实时监管履约情况,及时跟踪督促进度,适时启动失信预警。对未按协议或承诺约定实施项目建设运营的企业,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依约予以处置。同时,将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三)及时总结提升。对我区“标准地”改革开展情况、实施效果、企业感受等进行跟踪评价。根据具体实施情况不断改进和完善相关政策,提高改革质量。加强宣传力度,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及时总结提炼。

附件:1.椒江区工业项目出让“标准地”工作领导小组

          2.椒江区工业项目出让“标准地”实施细则

          3.椒江区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全流程图

          4.椒江区工业项目“标准地”管理操作流程

          5.椒江区工业项目出让“标准地”改革任务分解表

附件1

椒江区工业项目出让“标准地”工作领导小组

为全面深化一般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加强对我区“标准地”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经研究,成立椒江区工业项目出让“标准地”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如下:

组  长:王智承(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卢建波(副区长)

周  斌(副区长)

谢海君(副区长)

成  员:卢捷涵(区府办副主任)

魏建文(区府办副主任)

朱扬剑(区府办副主任)

金灵慧(区府办副主任)

陈建国(区发改局局长)                 

娄海鸥(区行政服务中心主任)                 

奚  凯(区国土分局局长)                 

曹海军(区经信局局长)

石晓海(区住建分局党委委员)

陈  奎(台州市规划局椒江分局副局长)         

张鸿刚(区水利局党组成员)                        

阮丽华(区环保分局副局长)                     

郑  参(区科技局党组成员)                       

洪汉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林治新(区气象局副局长)                       

康永明(区人防办党组成员)               

朱妙祥(区消防大队参谋)                     

何宗申(海门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潘航平(白云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陶武君(葭沚街道办事处常务副主任)                      

金宏斌(洪家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徐卫兵(三甲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章  辉(下陈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徐礼兵(前所街道办事处常务副主任)                     

尤伟静(章安街道办事处常务副主任)                     

曹政智(大陈镇副镇长)                       

尹莉荣(椒江农场副场长)                    

蒋建明(集聚分区管委会副主任)                            

徐章福(绿色药都特色小镇建设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   

胡  江(智能马桶特色小镇建设指挥部常务副指挥)   

领导小组下设若干工作组,办公室由区发改局牵头,标准设定组由区做地办牵头,审批服务组由区跑改办牵头,监督管理组由区发改局、区经信局牵头,各相关单位按各自职责落实具体工作任务。


附件2

椒江区工业项目出让“标准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高效配置,推动审批提速增效,切实增强企业获得感,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119号)、《台州市深化一般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台政办发〔2018〕22号)和《椒江区工业用地出让“标准地”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2018年6月开始,按照“不推行标准地是例外”原则,椒江区范围内新增工业备案类项目全面实施“标准地”出让。

“标准地”是指出让时明确用地规划条件、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土地产出、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和R&D支出比等9项指标标准,企业拿地后签订“标准地”用地履约协议,开工前企业自主承诺,建成投产后政府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和企业承诺进行验收的模式。

推行“标准地”时应突出以“亩产效益”为核心,以土地利用效率为导向,强化对企业达标行为的评价,奖励与违约处理相结合。鼓励在低效存量用地上进行“标准地”模式再开发,通过差别化措施,完善激励倒逼机制,促进优胜劣汰,不断增强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

第三条 各街道(镇)、集聚分区和特色小镇全面推行“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区域环评+环境标准”等区域评价,各相关部门根据各地产业导向投资目录及《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浙江省制造业行业新增项目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规划指南(2018)》、《浙江省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2018年)》制定具体出让地块的指标标准。

第四条 “标准地”出让后,国土部门与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项目所在各街道(镇)、集聚分区和特色小镇等各类开发主体与企业签订“标准地”用地履约协议,企业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后2个月内由项目所在的各街道(镇)、集聚分区和特色小镇交地。项目备案时,企业出具用地承诺书,发改部门实行政府代办“一窗服务”。

项目开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竣工,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下的,在16个月内竣工投运;1-5亿元(含)的,在18个月内竣工投运;5-10亿元(含)的,在24个月内竣工投运;10-20亿元(含)的,在30个月内竣工投运;20-50亿元(含)的,在36个月内竣工投运;50亿元以上的,按约定时间竣工投运。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对“标准地”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管。工程建设中,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照承诺标准及建设要求组织施工;工程竣工后,各相关部门及时按照标准和承诺进行综合验收。项目竣工投产后,初始运行期按以下时间要求:10亿元(含)以下投资项目24个月;10-20亿元(含)投资项目30个月;20-50亿元(含)投资项目36个月;50亿元以上投资项目,按约定时间。项目在竣工验收的基础上,由项目业主提出申请达产复核,区经信局牵头相关部门及时按照标准和承诺进行达产复核。

第二章 操作流程

第六条 各土地出让责任部门在工业项目出让“标准地”子系统中录入意向用地位置、建设内容及用地规模。规划、国土、林业、环保、海洋、水利等部门根据规划部门提出的用地范围和规模进行核实,完成项目用地协调。

第七条 土地出让前,项目所在各街道(镇)、集聚分区和特色小镇应提前做好出让用地“三通一平”工作,区政府指定相关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对具备条件的出让土地进行地质勘察并出具工程地质勘察设计报告。

第八条 规划、环保、经信、水利、消防、气象、科技、人防等相关部门根据前期用地协调的情况和意向项目信息,明确各部门的出让用地专项标准,分别录入工业项目出让“标准地”子系统。经信部门通过系统平台提取标准汇总表后,由国土部门提交区长办公会议审定。审定后的标准汇总表作为出让方案的附件,并保存作为达产复核验收的依据。

第九条 收到标准汇总表后,国土部门组织出让方案报批,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组织招拍挂出让,与竞得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将出让结果(受让人)录入“标准地”子系统。

第十条 竞得“标准地”的企业应与项目所在各街道(镇)、集聚分区和特色小镇等各类开发主体签订用地履约协议,明确用地标准、履约标准、建设周期、承诺事项、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同时,按土地成交价的10%标准缴纳保证金(不计息)。用地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应立即开展建设工程方案和施工图设计。

第十一条 项目备案时,企业出具用地承诺书,发改部门实行政府代办“一窗服务”。节能评估、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审核除用地单位要求先予完成外,一律由相应主管部门代办并限时完成。开展联合图审,同步完成施工合同备案、工程质监手续和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项目开工建设后,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用地企业协议履行和承诺兑现情况的监管,通过资料核查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照承诺标准及建设要求组织施工,及时制发相关文书并做好记录,确保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建设实施,保障项目建设过程规范有序。

第十三条 项目竣工后,由发改部门牵头,会同住建、规划、国土、经信、环保、科技、水利、消防、人防、行政执法、气象等部门对照“企业承诺清单”开展综合验收。企业凭综合验收合格证明办理不动产权房地一体的首次登记,并注明达产复核的期限等内容。

项目投产后的约定期限内,经信部门牵头会同国土、环保、科技、税务、统计等部门,对用地企业的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土地产出、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R&D支出比、全员劳动生产率等指标进行达产复核。企业凭达产复核验收合格证明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综合验收不合格的,由相关部门出具整改意见,用地企业在三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后复验仍不合格的,按出让合同、用地履约协议及企业承诺书相关约定处理。

达产复核验收不合格的,由经信部门出具整改意见,并按出让合同、用地履约协议及企业承诺书相关约定处理。

第三章 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用地企业未按照承诺标准及建设要求组织施工的,安全生产、消防不达标的,由主管部门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或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用地企业单位能耗增加值不达标或超总量排污的,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或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国土部门可通过用地履约协议对达产复核验收通过前企业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及抵押等事宜加以约定。

第十八条 用地企业未能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竣工,须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关条款支付违约金。

达产复核验收时,用地企业当年土地产出、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R&D支出比、全员劳动生产率不达标的,应根椐“标准地”用地履约协议、用地承诺书等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十九条 到约定竣工日期,项目仍未动工,或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四分之一,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处理。

项目投产时,乙方未按公告设定的行业要求生产、超过约定竣工综合验收期3个月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仍不达标或超过约定达产复核期24个月亩均税收仍不达标的,国土部门有权根据用地履约协议的约定,按照届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市场评估价格和剩余年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且不超过原出让价款)收回出让土地,乙方的其他损失不予补偿。

第二十条 相关部门将用地企业履约行为和承诺兑现情况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披露。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息主体,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在实施行政许可、项目支持、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采取激励措施;对不良信息主体,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因司法拍卖、受让等原因继受取得标准地的新土地使用权人,应继续履行政府对该地块制定的各类使用标准。

第二十二条 鼓励已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企业投资改扩建项目,参照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制度制定。

第二十三条 已进入司法拍卖程序的存量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竞拍,鼓励按“标准地”模式进行拍卖。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椒江区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全流程图

(出让备案类项目30天)

项目赋码、备案(发改代办)1日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城市管理局)

1日

(第1日)

15日

(第16日)

10日

(第26日)

2日(第28日)

2日

(第30日)

附件4

椒江区工业项目“标准地”管理操作流程

主体单位出具“标准地”出让初审意见和申请,明确“用地履约协议”内容,视情同步委托设计图纸。

出让申请

附件5

       椒江区工业项目出让“标准地”改革任务分解表

标题

工作任务

时间节点

责任单位

(一)围绕投资审批全流程,推进项目审批简化优化标准化

1.全面梳理审批事项清单

按照“八统一”编制投资项目办事指南,推进企业投资项目业务流程标准化建设,完成全区投资项目事项名称调整、公布标准时限和压缩后办理时限。

5月底前

区跑改办,区级有关部门

紧紧聚焦审批时间核心指标,规划、建设、环保、消防、国土、人防、气象等审批部门优化本部门审批流程图,本部门涉及投资项目事项的审批时间要再压缩20%以上。

6月底前

区跑改办,区级有关部门

2.试行“标准地+承诺制”改革

制定《椒江区工业项目出让“标准地”实施方案》。

5月中旬

区发改局、区跑改办、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区经信局、区环保分局、区科技局

选定出让地块,制定相关标准,进行标准地出让

试点地块5月中旬

区做地办、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区经信局、区环保分局、区科技局、各街道(镇)、集聚分区和特色小镇

新组建专业、专职、高效的政府代办队伍,规范完善企业投资项目代办制度,开展“妈妈式”政府代办服务。

5月

区编办、区跑改办、区行政服务中心、区发改局,区级有关部门

配合市级部门完成在“多规合一”平台上开发工业项目出让“标准地”子模块。实现项目土地出让前集成标准进“多规合一”平台, 开发“标准地”网上快速审批通道。

5月

区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区住建分局

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和用地履约协议

试点地块6月底

区国土分局、各街道(镇)、集聚分区和特色小镇

(一)围绕投资审批全流程,推进项目审批简化优化标准化

2.试行“标准地+承诺制”改革

实行“一窗服务”,按工业企业投资项目业主承诺制联合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7月初

区发改局,区级有关部门

3. 开展联合测绘、联合验收、测验合一

深入推进联合测绘、联合验收、建筑工程竣工测验合一以及踏勘方式改革,制定椒江区企业投资项目“竣工测验合一”工作实施方案。

10月底前

区国土分局、区住建分局、区规划分局,区级有关部门

培育测验合一中介机构,制定操作规程。

12月底前

区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区住建分局、区人防办、区消防大队,区级有关部门

(二)围绕完善监管体系,全面加强投资项目信用监管

1.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深化“一单二书一惩戒”内容,进一步明确事中事后监管节点及重点内容,出台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

5月底前

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住建分局,区级有关部门

2.推行“双随机、一公开”

全面推广应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及时将监管的事项和结果等内容进行公开,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服务系统,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8月底前

区编办

抄送:区委各部门,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