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公告
根据《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台发改价格〔2016〕281号)的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城区污水处理费分类
污水处理费分类调整为居民生活污水、工业污水和非工业污水。
污水处理费执行范围:按照《浙江省物价局关于简化水价分类规范执行范围实行差别化水价政策加快“腾笼换鸟”工作的通知》(浙价资〔2013〕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二、调整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调整后的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居民生活污水为0.95元/立方米,工业污水为1.80元/立方米,其中高污染工业为2.25元/立方米,非工业污水1.40元/立方米。
自备水用户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按同类同价计收。
三、本通知自2016年12月31日用(排)水时间起执行。
特此公告
台州市椒江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