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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索引号:

    11331002002673575G/2015-60771

  • 主题分类:

    房地产

  • 体裁分类:

    规范

  •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区外办、区金融办、区大数据局)

  • 成文日期:

    2015-11-2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有效

  • 登记号:

    JJJD01-2015-0012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椒江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11-20 15: 5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椒江区人民政府

JJJD01-2015-0012

椒政办发〔2015〕205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椒江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椒江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办法》已经第47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椒江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椒江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关于全面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浙建保〔2014〕82号)、《台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台政办发〔2013〕12号)、《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实施意见》(台建规〔2014〕5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椒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椒江区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使用、管理和监督。原椒江区廉租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体系统一管理。

第三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简称住建部门)是公共租赁住房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管理和监督工作,区住房保障办、区房管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区发改、监察、民政、财政、公安、流动人口、人力社保、国土、税务、卫生、金融、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各项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四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根据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椒江区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结合产业布局等情况,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和生活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尽量安排在交通方便、配套完善、生活便利的区域。

第五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其建设标准应当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并按照省建设厅等部门发布的《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基本要求》(浙建设〔2011〕249号),为公共租赁住房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非成套住房。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高层和小高层住宅(指7层以上住宅,下同)单套建筑面积可以放宽至70平方米。其中,面向新就业职工保障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以下为主。发改、规划、住建、国土等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上述标准对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审批。企业投资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区住房保障体系管理,优先保障企业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职工入住,多余房源纳入全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统筹安排,权属不变,收益归投资人所有。

通过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其他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单套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80平方米。

第三章  准入管理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分四类,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三)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四)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其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应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采取实行货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等方式;其他三类保障对象的保障采取实物配租进行轮候保障,即对登记为保障对象的申请人在轮候期内给予安排,轮候次序原则上一类优先安排,二、三、四类依次轮候安排。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实行分类管理,各类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符合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年度发布的准入条件。

第八条  城镇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在取得最高学历毕业证书5年内申请;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在台州市区须无住房资助能力。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任一方在台州市区拥有2套以上住房或包括申请人家庭成员在内的人均房屋建筑面积大于48平方米。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户口虽然登记在同一户,但不存在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不能作为家庭成员。

未婚单身者已年满35周岁按照城镇低收入家庭和中等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离婚满一年及以上的单身者按照城镇低收入家庭和中等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现有房产建筑面积按家庭成员拥有的下列房产建筑面积认定(含已转让、析产、赠与、拍卖、没收等时间计算至申请日期在10年内的房产,家庭所有成员的房产面积合并计算);城镇低收入家庭外的其他对象现有房产建筑面积按家庭成员拥有或享受的下列房产建筑面积之和认定(含已转让、析产、赠与、拍卖、没收等时间计算至申请日期在3年内的房产,家庭所有成员的房产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一)私有房产(含与他人共有产权的房产部分);

(二)拆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以及实行货币安置的拆迁房屋;

(三)已享受的住房货币补贴面积;

(四)在农村批地建房的房产面积;

(五)承租的公有住房(包括国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中免缴租金或应缴租金低于公共租赁住房(城镇低收入家庭)租金标准的面积。

夫妻离婚前,家庭现有房产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离婚析产后10年内视同双方均拥有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家庭现有房产;家庭现有房产低于保障面积标准的,离婚析产后无房一方可视为无家庭现有房产。未满35周岁未婚子女不管有未分户,其个人拥有的房产均必须列入父母家庭现有房产。

第十一条  因大病造成家庭贫困转让名下房产的,提供经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卫计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的重大疾病证明,所转让房产不计入现有房产建筑面积。

家庭成员拥有的房产已被鉴定为危险房屋须停止使用或整体拆除的,不计入现有房产建筑面积。

第十二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向单位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

住建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成员农村批地建房情况,公安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的户籍情况,民政部门会同人力社保、编制管理、公安、税务、金融等部门负责核定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

第十三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有关材料。

一、城镇低收入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明:需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和婚姻状况证明,离婚夫妻负责抚养子女一方需提供抚养权证明,烈属需提供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病残人及其他优抚对象需提供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按民政部门规定需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家庭收入状况证明:需提供由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或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低收入家庭证明,未取得上述认定证明的,需按区城镇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规定提供家庭收入状况证明材料;

(三)家庭现有房产状况证明:需提供家庭成员现有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拆迁房屋的需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已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需提供货币补贴证明,在农村批地建房的需提供农村房产证明,承租公有住房的需提供租赁协议,已转让、析产、赠与、拍卖、没收等房产的需提供相关协议或证明。同时,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产情况证明,属集体户口的由单位出具有无分房证明,配偶户口属外地城镇户口的由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房产情况证明;

(四)所有子女的身份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无子女的须提供无子女的声明书。

二、城镇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员和直系亲属身份证明:家庭成员和直系亲属身份证、户口簿和婚姻状况证明;

(二)申请人最高学历毕业证书;

(三)劳动(聘用)合同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缴费查询证明;

(四)家庭收入状况证明;

(五)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家庭成员和直系亲属住房登记信息查询证明、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批地建房证明;

(六)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和婚姻状况证明;

(二)劳动(聘用)合同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缴费查询证明,中、高级专业技能证书证明;

(三)家庭收入状况证明;

(四)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家庭成员住房登记信息查询证明;

(五)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户主应当如实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向相应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表及材料,书面同意对其申报信息进行核实。

家庭户主如行动不便的,可以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或其工作单位同事、社区干部代为申请。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非家庭成员的,还应出具相应的身份证明。

(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成立调查小组,就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收入、房产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逐项核查;调查小组提出核查意见后,居民小组进行评议提出评议意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研究并提出初审意见(包括初审结论和建议),对初审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名义,在申请人户口所在社区和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张榜公布,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把申请人的初审意见、公示情况和申请材料报送住建部门审核。上述程序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

(三)住建部门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对申请人的初审意见、公示情况和申请材料后,应当成立调查小组,就申请人的家庭房产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逐项复核,调查小组提出复核意见并签名后,住建部门就申请人的家庭房产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未取得《低保证》或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的申请人的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转民政部门。上述程序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

(四)民政部门收到住建部门转送的对申请人家庭房产状况的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逐项复核,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对申请人的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反馈住建部门。上述程序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

(五)经审核,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房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住建部门在相关媒体和住建部门信息网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在相关媒体和住建部门信息网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申请家庭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住建部门申诉。

第四章  配租管理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公开配租制度。配租方案经住建部门审核,报区人民政府核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实行轮候制度,分层实施,首先满足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需求。其中,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即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依申请做到及时保障、应保尽保;对椒江区人民政府引进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及残疾人、夫妻一方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军烈属、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对象、见义勇为伤残人员、英雄模范、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优先保障的家庭要优先予以保障。

对符合准入条件的申请人,按照保障对象类别、申请时间顺序、房屋选择的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等因素,通过摇号确定配租资格,并向获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

对未能获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在进入下一轮轮候摇号配租前应当重新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住建部门发出入住通知后的30日内,到指定地点签订住房租赁合同。未按期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当次配租资格作废。

第十八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应与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单位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缴付将纳入银行征信系统。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支付方式和调整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解除合同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城镇新就业人员的合同终止时间不得超过其取得最高学历毕业证书后5年。承租人需要在租赁期满后继续承租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并按照准入申请的要求提供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根据房源情况和保障对象的经济状况等分级确定租金标准,实行差别化租金。租金标准由发改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成本、保障对象支付能力、市场租赁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按年度动态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1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在租赁期内应当根据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参照《台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试行)》中关于年度审核的规定执行。

住建部门和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及时了解保障对象住房、收入、财产等情况的变化,并根据掌握的信息对保障对象进行动态调整。

民政部门应当在确定或调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镇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和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后,及时将相应的名单告知住建部门,住建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间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须凭相应证明材料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家庭成员变更手续。住建部门和民政部门应当对变更后的家庭成员的住房、收入、财产等情况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审核不再符合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其他保障对象条件的,可继续承租原住房,但应调整租金标准或停止租金减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须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产权单位应当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退出确有特殊困难的,经住建部门批准,可以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过渡期租金按市场租金价格缴纳。

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或者合同期满、终止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人逾期拒不腾退的或者拒不结清各项费用的,产权单位可以告知其所在单位,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结清有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单位应当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住建部门应当责令承租人限期退回所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租金价格补缴租金。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由住建部门责令按市场租金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承租人拒不退回的,住建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两款所列行为的,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经责令后逾期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住建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住建部门要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详细记载规划、计划、建设和住房使用,以及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情况等有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住建部门应当组织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人员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

第二十六条  产权单位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不按照规定租金标准收缴租金或者擅自向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住建部门应当督促其限期整改,退回、补差租金。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5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各部门,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