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大陈镇党委和政府,区直属各单位: 《椒江区纪委工委(监察分局)巡查工作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台州市椒江区委办公室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5日
椒江区纪委工委(监察分局)巡查工作 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区直属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区纪委工委(监察分局)巡查工作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有关党内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查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严肃党的纪律;坚持惩防并举,重在预防,着力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区委、区政府重大战略部署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区纪委工委(监察分局)按本办法,对管辖单位进行巡查监督。 第四条 被巡查单位的确定。每年年初,由区纪委工委(监察分局)根据日常报告及平时掌握的相关情况,结合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和区纪委(监察局)的重点工作部署,提出年度巡查计划,确定被巡查单位及年度巡查重点,报区纪委常委会批准。 第五条 被巡查单位三年内原则上不进行二次巡查。 第六条 巡查的主要内容:按照规定对管辖单位,重点是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将巡查中了解的情况及时向区纪委(监察局)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了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情况;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反腐倡廉各项工作开展情况; (三)落实“三重一大”事项情况以及“一把手”四不直接分管(财务、工程、采购、人事)等情况; (四)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执行情况,特别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情况; (五)建设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和公共资源交易等执行法律法规情况; (六)班子成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落实情况; (七)机关效能和作风建设情况; (八)上级要求巡查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组织领导 (一)巡查工作在区纪委(监察局)领导下开展,具体由区纪委工委(监察分局)负责实施,必要时可由区纪委派人指导。 (二)巡查组设组长1名,由区纪委工委书记(监察分局局长)担任。副组长1-2名,由区纪委工委副书记(监察分局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区纪委工委(监察分局)工作人员、“两代表一委员”及相关专业人员等组成。 第八条 巡查程序 (一)制定计划。巡查前,区纪委工委(监察分局)应当根据被巡查单位的情况制定巡查计划和工作方案,报区纪委常委会审定批准。 (二)发布公告。开展巡查前一周要告知被巡查单位;并向被巡查单位的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通报开展巡查工作的计划安排和要求,说明巡查目的和任务。开展巡查前三天要在被巡查单位张贴公告,主要公布被巡查单位名称、巡查内容、巡查时间、巡查组成员和举报地点、电话及电子邮箱,提高群众的参与率和巡查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全面、深入、公开、公正。 (三)召开会议。巡查组进驻被巡查单位后,应及时召开被巡查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大会,讲明巡查内容、方式、意义及应注意的问题,使该单位干部职工正确认识、积极配合和支持巡查工作。 (四)开展巡查。巡查组应当按照巡查计划和工作方案开展巡查,被巡查单位对巡查组的工作要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并选派联络员负责联络沟通、资料收集提供等工作。对巡查中发现的需要处理的案件线索和需要解决的问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形成报告。巡查工作结束后,巡查组要形成书面巡查工作报告,上报区纪委常委会。 第九条 巡查方式 (一)听取被巡查单位党委(党组)有关工作情况汇报; (二)受理反映被巡查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访、来电等; (三)与被巡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其他干部和群众个别谈话,并可约请社会各界有关人士,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 (四)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五)对被巡查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六)以适当方式对被巡查单位的下属单位进行走访调研; (七)对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可以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业机构予以协助。 第十条 积极探索巡查监督与人大法律监督、工作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新闻舆论监督以及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新途径、新办法,形成工作合力。 第十一条 巡查组可将巡查制度与民主生活会制度、诫勉谈话制度、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制度等有机结合起来,加强与组织、检察、审计等部门的联系、配合与沟通,相互通报情况。 第十二条 巡查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巡查组应当及时向区纪委(监察局)请示报告: (一)被巡查单位组织建设薄弱,运行不畅,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二)被巡查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 (三)被巡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或其他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 (四)存在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等重大问题的; (五)对巡查工作消极对待,不支持、不配合的; (六)巡查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巡查结果的运用 (一)巡查报告经区纪委(监察局)同意后,巡查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巡查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反馈巡查期间了解的情况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同时,巡查结果报告应抄送区委组织部。 (二)被巡查单位应当自收到巡查组反馈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送区纪委工委(监察分局)或巡查组,并且自整改方案报送之日起6个月内上报整改进展情况,12个月内上报整改结果。同时,巡查整改情况应抄送区委组织部。 (三)巡查组应当通过回访等方式了解被巡查单位的整改情况并向区纪委(监察局)报告。 (四)涉及违纪违法的案件线索,报经区纪委(监察局)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初核;违纪事实清楚的,报区纪委常委会批准立案调查。 (五)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巡查结果和巡查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以及对干部进行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被巡查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查监督,积极配合巡查组开展工作。被巡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查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查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四)暗示、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查工作的; (五)有其他干扰巡查工作行为的。 第十五条 巡查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利用巡查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隐瞒或者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扩散巡查工作秘密的; (四)有违反巡查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六条 被巡查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查工作人员有违反本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所列行为的,有权向区纪委(监察局)反映,也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向上级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十七条 对联系单位的巡查参照管辖单位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