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有效地扑救森林火灾,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椒江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分级负责
森林消防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森林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辖区内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各级森林消防指挥部(所)以下简称指挥部(所)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消防办)具体实施森林火灾的扑救的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负其责。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扑救和“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则。
二、接警处置
(一)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消防指挥部(所)必须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严格履行值班职责,确保通讯畅通,及时准确地掌握森林火灾信息,并做好上传下达工作。高火险天气,区森林消防指挥部值班人员要随时提醒督促各镇、街道做好森林火灾防范工作。非森林防火期内的值班,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气候条件和当地实际确定。
(二)接到森林火灾报警后,值班人员应及时记录火灾报警信息,将火灾的发生时间、地点、受害面积及处警措施等情况立即向值班领导报告,值班领导按有关规定与程序,逐级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
(三)区消防办接到火灾报警后应立即通知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通知后立即按照火灾扑救预案组织人员上山扑火,争取在第一时间赶到火灾现场。
(四)在火灾扑灭之前,消防值班人员应随时将掌握的火灾扑救动态及扑救现场等情况报告指挥领导。
(五)消防值班人员根据领导指示,积极做好人员、物资、车辆等方面的调度。
三、组织指挥和力量调集
(一)必要时区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扑救。现场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指挥部成员及当地政府领导等组成,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火灾发生地森林消防指挥所要及时提供地形图、森林资源分布图等技术资料,提出扑救建议。现场指挥部以最快的速度分析火情制定扑救方案,下达扑救命令。由总指挥指令副指挥分别负责人员调集、物资调运、火灾扑救、通信联络、现场维护、医疗救护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二)力量调集以当地森林消防队和干部群众为主,专群结合,军警民联动。根据火灾扑救需要,分三个梯队进行力量调集。
第一梯队为当地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村级义务消防队和当地干部群众。
第二梯队为公安、消防、武警和预备役部队。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力量调集。
第三梯队为解放军部队。由区人民政府商请台州军分区调集驻军部队。必要时报请市森林消防指挥部支援调集市内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力量。
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
四、火灾扑救
(一)扑救原则。
1、加强现场指挥,确保扑救人员的人身安全;
2、牺牲局部,保全全局,开辟防火隔离带,阻止林火蔓延;
3、当天未能扑灭夜间扑救又有困难的,要保证村庄和重要设施安全,开辟防火隔离带,并组织足够的力量,在次日凌晨赶到现场开展扑救;
4、明火扑灭后,必须留足看守人员,并保持4—6个小时的留守时间,检查清理火场,防止死灰复燃。
(二)力量部署。指挥部要指派熟悉地形、地貌的人员,及时巡察火势、火线动态;主要火点(线)由森林扑火队伍、军警、民兵为主扑救,当地干部群众配合清除余火;其他火点(线)由当地群众为主扑救;防火隔离带的开辟以当地群众为主,军警、民兵配合;危及村庄、居民区及重要设施的,由消防部队为主防守;各分队的向导员,由当地负责落实熟悉山情、林情的干部群众担任;火灾扑救和防火隔离带的开辟等技术,由林业部门派出技术人员进行指导;火案的侦查,要求迅速及时。刑事案件的侦查以区刑警大队或当地派出所为主,行政案件的侦查以区森林警察大队为主;供电设施及线路的安全由电力部门负责保障;火灾有关的气象预报由气象部门提供;明火扑灭后,清理余火和留守火场由当地干部群众为主。
(三)扑救分队。各扑救力量赶到现场后自成分队,所属人员编成以8—10人组成的若干小分队。分队带队负责人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并接受任务。现场指挥部迅速将向导员和技术指导员、灭火机具、开设防火隔离带机具、通讯照明工具及食品等分配到分队。分队、小分队根据指挥部的命令和要求立即赶赴指定地点执行扑救等任务,并保持与指挥部的通信联络,随时报告情况并接受命令。
(四)通信联络。各镇、街道要确保每个扑救人员的通信联络,保证小队与分队、分队与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与上级消防指挥部的通信畅通。
(五)灭火工具。在发动当地群众提供柴刀等工具的同时,先动用当地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当储备不足时,区指挥部有权调集其它镇、街道指挥部的森林消防物资储备用于应急。区指挥部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应储备可供300名扑火人员同时使用的灭火机具;各镇、街道指挥部应储备100名扑灭人员同时使用的森林消防物资。
(六)现场秩序。当地公安机关、驻地武警部队应派出人员负责维持火场秩序,保证灭火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后勤保障。扑火所需燃料、食品、饮用水、医疗、药品、交通工具等后勤保障供应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一线扑火人员应予重点保障供应,各部门和单位应为灭火后勤保障工作提供方便。
五、其他事项
(一)因扑救森林火灾受伤、致残或牺牲的人员,按《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给予医疗、抚恤等。
(二)参加扑火人员工资、补贴开支,按《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执行。区政府负责跨县(市、区)增援人员的工资、补贴等经费支出。
(三)新闻报道。新闻报道前,内容和有关统计数据须经区消防办核实。
(四)森林火灾扑灭后,各级指挥部以扑救情况对照本预案进行自查,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镇、街道要将火灾现场调查情况报区消防办,区消防办要核实准确,做好存档,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区指挥部领导。
(五)对重大森林火灾案件,由区监察、公安、林业等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发生的森林火灾进行全面调查核实,按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六)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森林火灾扑救预案。
六、附则
(一)制定与管理
本预案由区农林局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二)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