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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江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文章来源: 发表时间:2008-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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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           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区重大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机制,一旦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反应,全力抢救,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维护我区社会和经济的稳定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台州市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椒江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体预案》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椒江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政府领导、统一指挥;部门协作、权责明确;快速反应、减少损失;严格法律、依法办理;以人为本、妥善处置”原则。

1.5事故分级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的严重性、危害性和紧急性程度,对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实施。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Ⅰ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Ⅱ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Ⅲ级)、一般道路交通事故(Ⅳ级)四级。

2组织机构与职责

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机构由指挥机构、办事机构、事故现场指挥部组成。

2.1指挥机构

区政府建立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实施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2办事机构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负责日常办事工作。

2.3现场指挥部

2.3.1现场指挥部组成

发生Ⅰ级、Ⅱ级道路交通事故的,自动设立以区指挥部总指挥任指挥长、区相关部门领导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等组成的现场指挥部。

发生Ⅲ级级道路交通事故的,自动设立以总指挥或指派的副总指挥任指挥长、区相关部门领导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领导组成的现场指挥部。

发生Ⅳ级级道路交通事故的,自动设立以事发地街道办事处领导为指挥长、区指挥部派出的工作组参与组成的现场指挥部

2.3.2现场指挥部职责

1)迅速组织开展事故的先期应急处置;

2)根据现场情况,制定具体的人员、车辆救援、现场控制处置等方案,并正确指挥、督促、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工作;

    3)及时向本级和上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指挥部报告伤员抢救和事故处置进展情况;

4)提出请求人员、物资、设备支援的建议,落实上级各项指示;

5)参与应急事故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提供相关信息和新闻素材。

6)负责协调事故善后事项。

2.3.3 处置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事故现场需要,设立医疗组、公安组、危险品处置组、施救组、勤务组等现场处置工作组。

3、运行机构

3.1分级响应机制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响应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发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区相关部门根据本预案规定,由区指挥部决定派出给予协调支援。

1)应对Ⅰ级、Ⅱ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立即启动本预案,必要时,上报市政府主管部门启动市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2)应对Ⅲ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立即启动本预案,有关街道办事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必须启动。

3)应对Ⅳ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立即启动镇、街道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本预案视情启动。

3.2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发生地政府,在向区指挥部报告的同时,应立即启动实施本辖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领导指挥公安、医疗、消防、交通等相关部门实施应急救援,全力开展事故现场的前期处置工作,做好伤者抢救、现场保护等。

3.3指挥与协调

区级相关部门接到区指挥部通知后,应由单位分管领导带队,立即赶赴现场。

3.4现场处置

事故现场各处置工作组人员到达现场后,按照本预案各自职责分工,迅速展开人员抢救、现场控制、事故调查等工作。

3.5信息报送

发生Ⅰ级、Ⅱ级Ⅲ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指挥部应在确认后2小时内将事故时间、地点、人员死伤亡情况、现场处置情况等,如实报告区政府,同时上报市政府主管部门,并请求其派员到现场指导调查。

发生Ⅳ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指挥部应在确认后2小时将事故时间、地点、人员死伤亡情况、现场处置情况等,如实报告区指挥部,24小时内上报市政府主管部门。

3.6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的事故死伤人员、车辆清理完毕,次生事故隐患消除,交通恢复通行,现场应急处置行动结束,由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应急响应结束,并通知成员单位和人员。

3.7后期处置

3.7.1事故现场撤离后,公安交警部门应组织力量,继续开展事故调查工作,迅速查清事故发生的情况及原因。

3.7.2事发地政府负责协调卫生、民政、财政、保险等部门,尽快落实医疗抢救费用。

3.7.3对同时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道路交通事故,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防止发生次事故。

3.7.4事故评估

1Ⅰ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由国务院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Ⅱ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由省政府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Ⅲ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由市政府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Ⅳ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由区政府自行组织调查。

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意见,有关部门要立即落实整改;有关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处理。

4应急保障

4.1资金及装备保障

各专业救援工作小组的抢险救灾器材、物资由对口部门负责落实。大、中型起吊设备、沿江、水库、溪流的船只日常联系登记和紧急征用工作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区政府应拨出专项资金,用于储备、更新相应的人员防护、抢险救灾等物资、装备。

4.2 急救机制保障

各相关部门要落实和完善医疗快速抢救机制建设,110120电话应实行互动转接,医院和公安交警实行接处警联动。

4.3组织纪律保障

各相关部门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调配,严格工作纪律和组织纪律。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区安监局、区监察局牵头对相关事项进行分析、总结,对有关单位及人员进行奖惩。

5监督管理

5.1宣传

各级政府宣传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黑板报等形式,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学习应急自救、互救等常识,提高广大群众安全交通事故意识和防护自救能力。

5.2培训

各级政府和公安交通部门组织指导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队伍的技能培训,提高救援能力。

5.3演练

本预案应当定期进行预演,使相关部门熟悉预案内容,明确各自职责,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4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实施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行动中反应迅速、表现突出、处置果断、决策正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因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6附则

6.1制定与管理

本预案由区公安分局负责修订、完善、更新,并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区级相关部门,大陈镇、各街道办事处、椒渔总公司和椒江农场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作为本预案的分支组织部分,报区公安分局备案。本预案由区公安分局负责解释。

6.2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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