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 11331002002673575G/2026-1010507593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 体裁分类: | 规范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 成文日期: | 2026-03-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关于《台州市椒江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台州市椒江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随着城乡融合发展步伐加快,农村宅基地管理和使用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原有管理规范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需要。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不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房、宅基地,不允许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于2025年5月1日正式施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宅基地管理提出了新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最新政策精神,规范我区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4.《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5.《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6.《关于印发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浙农经发〔2020〕6号)
7.《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浙农经发〔2025〕3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职责分工,健全管理机制
强化部门协同,明确区农水局、区资规分局、区住建局等单位的各自职责,建立区、街道、村三级监管体系,并规范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资格审核、材料报送、宅基地安排及日常监督中的主体作用。
(二)严格面积标准,实行分类管控
按照“一户一宅、面积限定”的原则,进一步细化了面积上限:1至3人的小户、4至7人的中户宅基地面积分别不超过50平方米、100平方米;8人以上(含8人)的大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5平方米。
(三)规范“户”的定义与分户立户规则
明确“户”是指具有本村常住户口并取得成员资格的家庭单位,规范分户、立户的详细规则。如:已登记结婚的子女可自愿立户;年满35周岁的未婚子女参与析产后可单独立户;父母须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子女组成一户等。
(四)细化人口认定与析产管理
户内有效人口为户口在本村且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口,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批前公示的时点进行认定。在人口认定的基础上,家庭析产须符合户内人口和宅基地面积限额相匹配的原则,分户协议涉及宅基地分配的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确保真实合法,不得损害其他成员及集体权益。
(五)优化审批程序,强化全程监管
实行“农户申请、村级审查、街道审批”的程序,严格执行“拆旧建新”制度。细化不予批准的情形,如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的;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子女分户时,原家庭宅基地面积已达到分户后各户限额标准总和的;享受公租房后没有退出等,并明确审批各环节时限与公示要求。
(六)系统规定使用、流转与退出机制
经村集体同意,允许宅基地随住宅在符合条件的本集体成员家庭间转让、赠与;鼓励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不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房、宅基地,不允许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同时,对宅基地收回情形、注销登记及再利用途径作出具体规定。
(七)强化监督与法律责任
建立日常巡查与信息化监管机制,明确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职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相关人员违反规定的,设定相应改正、处分及法律责任追究条款。
四、适用范围以及适用对象
适用范围:台州市椒江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简称农户)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
适用对象: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即农村村民),并以户为单位申请或使用农村宅基地的成员家庭。
五、易混淆关键点解释
(一)农村宅基地的界定
本暂行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本区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二)分户条件与规则
夫妻双方属于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需结合实际居住情况,共同向其中一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选定申请方后,另一方原则上应将户籍迁入该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成员资格);若双方都不愿迁移户籍,则不能以户为单位获批宅基地。
(三)不予审批的特殊情形
申请人(农户)存在未处理到位的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行为的;申请人将宅基地及房屋违规抵押或存在权属纠纷的;申请人(户)已享受其他形式的政策性住房安置的;列入近期土地征收或项目拆迁范围内的;村域内没有可安置的拟用地等,农户建房申请均可不予审批。
六、新旧政策差异
该宅基地新旧政策对比主要围绕宅基地面积标准、申请资格、分户规则及成员身份认定等方面进行调整。新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大户宅基地面积上限(不超过125平方米),并细化了不予审批的情形。政策强调了宅基地申请必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为基础。在分户方面,新政策取消了以“达到法定婚龄”为分户条件的做法,改为以“已登记结婚”为准,并明确父母须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子女组成户,防止老人空挂户。此外,新政策全面贯彻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 ,保障了妇女在宅基地分配中的合法权益。
七、实施时间
本暂行办法自2026年4月12日起施行。
八、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台州市椒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联系方式:0576-88833613
联系科室:改革和农村合作经济指导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