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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裁分类:

    通知

  •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5-08-18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有效

  • 登记号:

    JJJD00-2025-0003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椒江区椒江渔港港章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08-25 15: 0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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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政发〔2025〕18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浙江省椒江区椒江渔港港章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椒江区椒江渔港港章》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浙江省椒江区椒江渔港港章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渔港管理机构

第三章渔港经营管理

第四章渔业船舶管理

第五章渔港港区管理

第六章渔港环境保护

第七章渔港应急事件处理

第八章禁止与限制

第九章附则

浙江省椒江区椒江渔港港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椒江渔港(以下称本渔港)的管理,维护渔港正常秩序,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及渔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渔港水域环境污染,推进渔港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结合当地实际,特制定本港章。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在本渔港区域范围内停泊、避风、航行、作业的船舶、车辆,及从事渔港运营管理、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应遵守本港章的规定。

第三条渔港位置

本渔港位于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椒江下游,椒江大桥和椒江二桥之间;港区由葭沚港区、前所东港区和前所西港区组成,其中,葭沚港区位于椒江南岸椒江大桥东侧沿江地段,前所东港区、西港区位于椒江北岸前所街道沿江地段。

第四条渔港范围

本渔港范围为椒江区人民政府核定的渔港港界内所有水域、陆域等,总面积为91.53万平方米,其中水域68.83万平方米,陆域22.70万平方米。渔港港界水域、陆域和设施的具体范围、位置及坐标详见附件《浙江省椒江区椒江渔港港界图》。

第二章渔港管理机构

第五条渔业渔政主管部门

椒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是本渔港的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渔港建设规划等工作,依法对渔港、渔业船舶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渔港监督管理和执法管理机构

椒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是本渔港的监督管理机构和执法管理机构,由其确定下属部门或机构在本渔港设立办公场所,驻港办公,对本渔港、渔业船舶就近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渔港区域内的渔港监督、渔业执法等工作。

第七条渔港港务管理机构

椒江区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对本渔港实施港务管理,驻港办公,依法负责对本渔港基础设施、渔船进出港等实施管理的具体工作。

其他涉及本渔港管理的海事、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渔港经营管理

第八条渔港经营管理范围

本渔港设施分为公共服务设施和商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权属归椒江区人民政府。椒江区人民政府可以将公共服务设施委托给渔港经营人进行经营,渔港经营人根据委托经营管理协议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和维护。

对商业设施,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施经营许可,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商业设施投资人依法享有使用权、收益权。

第九条渔港经营人

在本渔港从事经营管理的经营人,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渔港经营人基础义务

渔港经营人应根据协议或许可核定的内容,制定安全作业操作规程,保障渔港设施的正常运行;制定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区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渔港经营人的安全责任

渔港经营人对核定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并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第四章渔业船舶管理

第十二条进出本渔港的渔业船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规定标示船名号、船籍港。

二、有效船舶证书:国籍(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辅助许可证)。

三、按规定配齐船员、职务船员,并持有相应有效的适任证书。

四、船舶处于适航状态,救生、消防、信号及通讯、导航等事关安全的设施设备及防污染设备按规定配备齐全,且处于良好使用状态。

第十三条渔业船舶进出港

本渔港实行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凡进出渔港的渔业船舶事前按规定主动通过进出港报告系统报告抵离港时间。船长为船舶进出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并对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进港报告内容包括:拟进渔港、拟进港时间、船舶配员情况等。

出港报告内容包括:拟出港时间、船舶配员情况等。

因天气或应急等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程序报告的,本省渔船进(出)本港应在进(出)港后24小时内补办报告手续,外省籍渔业船舶参照执行。

船舶提交进出港报告后,未收到反馈信息的,应主动联系驻港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理。

第十四条进出本渔港的渔业船舶,驻港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渔业船员的持证情况、任职资格和资历、履职情况、安全记录等进行监督抽查,必要时需对船员等进行现场核验。

第十五条港澳台渔船进出本渔港,除按规定接受联检以外,应遵守本港章的管理规定,并服从驻港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管理。

外国籍船舶进出本渔港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渔港港区管理

第十六条渔港港区设置管理

本渔港港区及锚地的设置、划分和调整,由椒江区渔业渔政主管部门会商相关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渔港公用设施管理

在本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除依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外,应当报请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应当事先发布航行通告。

擅自设置、侵占、损坏并影响渔港安全设施的,由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会商各相关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渔港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捕捞渔获物上岸管理

本渔港实施捕捞渔获物定点上岸管理制度。定点上岸码头的设置、划分和调整,由椒江区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根据港区码头分布、渔民交易习惯情况而确定。

第十九条港区装卸作业管理

在本渔港进行装卸作业的渔业船舶,应在规定的区域和码头进行有序装卸和运输。其他进入渔港码头和渔港设施的车辆或人员,应当服从渔港经营人的指挥调度。

第二十条渔业船舶靠泊管理

大型渔业船舶(船长24米及以上)在码头并泊,原则上不应超过6艘;如有特殊情况,由驻港监督管理机构安排靠泊。装卸或补给完毕后,渔业船舶应及时离开码头;遇有特殊原因,需经驻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延长靠泊时间。

第二十一条渔业船舶锚泊管理

渔业船舶在本渔港港区或锚地停泊、锚泊的,应遵守驻港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要求,且应留有值守船员,确保在任何情况下可正常移泊、航行。紧急疏散时须服从驻港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现场调度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危化物装卸作业

本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品的,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危化物管理的规定。需装卸的应事先向驻港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同时取得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危化物装卸许可,经批准后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装卸,严禁未经批准私自装卸。危化物装卸的安全监管,由驻港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生态环保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

本渔港陆域的供油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石油供应站、点等,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符合危化物安全管理要求,不得在渔港区域从事非法加油活动。

对在本渔港水域内从事加油作业船舶的安全监管,应参照国家交通、安全监管部门有关港口危化物安全监督管理的要求,由驻港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

第六章渔港环境保护

第二十三条渔港环境管理

驻港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本渔港港区环境进行监督管理,并调查处理渔业污染事件。

在本渔港内进行生产作业、停泊、锚泊的船只和所有从事经营的人员及车辆等,均应依据相关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要求,采取有效方法,防止对渔港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

经有关机构批准,在本渔港开展工程项目建设的,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渔港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在本渔港建设危化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专用场所的,应事先取得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依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方可建设。

第二十四条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

需在本渔港处置的渔业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固体废弃物等,可由椒江区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接收处置。

在本渔港陆域内排水口(闸)有污染物排放的,应由椒江区葭沚街道、前所街道负责清运。

在本渔港陆域内的涉港企业产生的废弃物、污染物,依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由其所属的经营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单位清运。

第二十五条相关作业防污染控制

在本渔港水域内进行船舶洗舱、清舱、供油、打捞等作业的,应向驻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备,并按照国家规定配备防污染设备和器材,落实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

第二十六条船舶有害垃圾的接收处理

当需要处理的船舶垃圾中含有毒有害或者其他危险成分时,船长应在处理前向驻港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渔港经营人报备,并向接收处理单位提供此类物质的品名、数量、性质及处理注意事项。

来经疫区渔港的船舶垃圾在提交接收处理前,船长应向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备,并向卫生防疫、检验检疫等部门提出申请,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十七条相关行业的接收处理

在本渔港开展船舶修造、打捞、拆解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应装备防污染器材,具备船舶垃圾接收、清运、消纳能力及设备。

第二十八条因船舶或设施造成本渔港水域污染而需要使用化学消油剂清污的,由该责任单位在使用前,将消油剂牌号、计划用量和使用地点,向驻港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备。

第七章渔港应急事件处理

第二十九条应急事件管理

椒江区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和实施本渔港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海损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预案,建立健全本渔港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第三十条应急处理

渔业船舶、设施在本渔港水域内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应当第一时间向驻港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提交有关船舶技术证书、证件等必要的文书资料,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事故的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在接受驻港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调查时,必须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和与事故有关的情节。

第三十二条驻港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渔港水域内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船舶接受调查处理期间未经驻港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不得擅自离港。

第三十三条防台风应急处理

椒江区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本渔港及渔业船舶的防台风预案,细化遇台风正面袭击或严重影响时港内停泊渔船的船上人员转移上岸预案。防台风期间,椒江区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驻港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各相关部门应按防台风预案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防台风期间,渔业船舶船长、渔港经营人、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等应服从椒江区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属地的指挥调度。

所有进港避风的船舶必须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并应在指定的渔港水域有序停泊或移泊。

根据省市防指或渔船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发布的防台警报等级,需要在本渔港港区内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由椒江区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驻港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渔港内因沉船、沉没物或漂浮物造成航行障碍或影响航行安全的,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立即向驻港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设置标志,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打捞清除或清理。

第三十六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本渔港内各相关单位、个人应配合卫生防疫、检验检疫等部门,做好渔港救灾防病、疫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等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发生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事发个人、单位和船舶应立即采取有效方法,并报告驻港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和卫生防疫、检验检疫等部门。

第八章禁止与限制

第三十七条本渔港港界已经批准,渔港的港区、港界、陆域、水域、码头及其设施与功能受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变更。如需变更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因建设确需占用本渔港陆域、水域及渔港设施的,经椒江区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应报经相关部门审核。确需占用渔港或部分改变渔港功能的,须按照“占一补一”和“补偿在先、占用在后”的原则,由占用者负责异地重建并给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港区管理禁止与限制

禁止在本渔港内进行船舶试航。

禁止在本渔港内码头、栈桥、路面随意堆放货物、器材和晾晒渔网鱼货等。

禁止船舶在本港区动火作业。

第四十条航道管理禁止与限制

本渔港港区水域内,船速限制在5节以下。

禁止在本渔港航道及附近滩地、岸坡进行不利于航道维护或者有碍航行安全的堆填、挖掘、种植、构筑建筑物等活动。

禁止在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垂钓、养殖等生产活动。

禁止船舶在水下电缆、管线、海底设施等规定范围内抛锚和停泊。

禁止船舶在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范围附近水域追越或者在单线航段会船、追越。

第四十一条船舶进出港禁止与限制

进入本渔港的船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未经允许、纠正或者整改前,驻港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有权禁止其离港,或令其停航、改航。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

(二)船舶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

(三)发生安全及交通事故,手续未清;

(四)船舶超载(包括超重、超高、超宽等违章装载)、违规生产(靠泊)或违章搭客;

(五)遇有恶劣天气,影响航行安全;

(六)未向驻港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交付应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适当的担保;

(七)驻港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禁止航行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二条危化物作业禁止与限制

禁止在本渔港码头装卸、储存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危化物。

第四十三条环境保护禁止与限制

禁止任何船舶或设施向本渔港水域排放残油、废油、油性混合物、废酸、废碱、货物残渣、船舶垃圾、建筑泥浆和其他超标有毒、有害物质。

对港区和水域造成污染、损害渔业资源、阻滞水流等责任者,要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清除费用。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违反港章要求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渔港港章自2025101日起施行,原台州市椒江渔港港章(椒政发〔1996171号)废止。

附件

                                           浙江省椒江区椒江渔港港界图

                                                                                         



抄送:区委各部门,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5年8月18日印发


椒政发〔2025〕18号(法制)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椒江区椒江渔港港章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