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 11331002002673575G/2025-1010449822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 成文日期: | 2025-12-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消防救援支队一中心三站项目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椒政办发〔2025〕18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台州市消防救援支队一中心三站项目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葭沚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台州市消防救援支队一中心三站项目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消防救援支队一中心三站项目区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规范台州市消防救援支队一中心三站项目建设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台州市椒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椒政办发〔2024〕3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为提升城市消防安全水平,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在本区块内实施台州市消防救援支队一中心三站项目建设,需对区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予以征收。
二、征收范围
东至台州大道,南至台州荣康玻璃有限公司、台州龙艺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南侧围墙,西至九洲大道,北至纬五路(房屋征收区域图见附件)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房屋征收部门与征收实施单位
台州市椒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椒江区葭沚街道办事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由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和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补偿方式
征收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实行货币补偿。按合法房屋重置成新后的价值及合法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值进行补偿。
房屋附属物和室内装饰装修补偿价值,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五、评估有关规定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及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分别由相关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随机确定。投票确定或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公证费用列入房屋征收成本。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层次、朝向等因素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委托评估范围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复核评估不收取费用。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书面申请鉴定。
(六)根据市场预评估暂定本区块国有出让工业用地土地价格比准价为105万元/亩;暂定国有划拨工业用地土地价格比准价为81万元/亩。
(七)评估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六、补助与奖励
(一)搬迁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助费
1、搬迁补助费: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计算,生产性用房的机器设备搬迁费用另行评估补助。
2、停产停业补助费:征收工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被征收合法土地及合法房屋评估总价值的8%一次性补助(含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80元。
(三)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并经区房屋征收部门验收合格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80元。
(四)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实行货币补偿的,按合法土地面积奖励人民币30万元/亩;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协议的,按合法土地面积奖励人民币20万元/亩;在征收协议签订后,按协议约定腾房交地的,并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的,按合法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的20%给予奖励。
七、国有土地上工业用地代征用地补助
国有土地上的工业用地(含工业仓储用地)的道路等代征用地按本宗土地评估价的60%给予补助,不计奖励。
八、国有土地上未登记工业用房认定和处置
(一)对1984年1月5日前建造的国有土地上的工业用房,按工业用地上的合法工业用房标准进行评估补偿,由被征收人提供相关建造时间依据。
(二)已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证,在1984年1月5日至今建造的国有土地上的工业用房,能提供有关房屋审批资料的,按工业用地上的合法工业用房标准进行评估补偿。由被征收人提供相关建造时间及审批依据。
(三)已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证,在1984年1月5日至2013年10月1日期间建造的国有土地上的工业用房,不能提供有关房屋审批原件资料的,由征收人统一拆除的,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后的80%给予材料费补助,装修按评估补助,在规定期限内签约搬迁的,给予按期签约搬迁奖励。搬迁补助费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计算,特殊设备搬迁补助费另行评估补助,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后的80%给予补助,由被征收人提供相关建造时间依据。
(四)2013年10月1日《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实施后的新增违法建筑一律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九、其他事项
(一)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期限、腾房搬迁期限另行公告。
(二)本次房屋征收实施时严格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三)被征收人携带房产证、土地证、身份证、附属设施的相关票据等资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到征收现场办公室,经征收现场工作人员审核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
(四)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将钥匙交至征收现场办公室。
(五)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台州市椒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椒政办发〔2024〕39号)执行。
附件:台州市消防救援支队一中心三站项目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区域图
附件
台州市消防救援支队一中心三站项目区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区域图
抄送:区委各部门,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2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