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113310020026730578/2025-156154 | 主题分类: | |
体裁分类: | 发布机构: | 椒江区司法局 | |
成文日期: | 2025- 07- 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王某翔不服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结果行政复议一案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椒政复【2023】67号
申请人:王某翔
被申请人: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3年7月3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复议请求为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6月12日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回复(编号1331002002023052418502148),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答复。本机关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它有关材料。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2023年5月11日,申请人在台州市迪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一个BERT**品牌的男士墨镜,回去后发现快递包裹里面有一个好评返现卡,根据《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者不得以返现、红包、卡券等方式诱导用户作出指定评价、点赞、转发、定向投票等互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对用户评价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二、申请人于2023年5月24号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2日在全国12315平台回复不予立案,理由为:“经核查,被举报人使用的评价卡上面并没有要求顾客进行好评,只需要进行评价。被举报人认为评价返现活动是营销方式,消费者可以根据自身意愿进行评价,评价的内容并非都是虚假的,也有大量消费者的真实购物体验。被投诉人并不具有对消费者评价进行提前干预的权利,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也不能要求被投诉人承担消费者不真实评价的责任。这种行为区别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虚假宣传,也不构成《电子商务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制的相关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不予立案的理由明显不符合事实,涉嫌不作为,包庇违法商家。应依法撤销其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责令受理此案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3年5月24日,被申请人在 12315平台上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称其于5月11日在台州市迪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被举报人)设在拼多多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店铺购买了墨镜一副,包装里有一张好评卡,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对用户评价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要求查处。
接到举报后,被申请人依法对举报事项进行了核查。经核查,2023年5月11日申请人在拼多多电子商务平台上的BERT**旗舰店购买了眼镜一副,该网店为被举报人所设立。被举报人发货时,随货附一张评价卡片。申请人于2023年5月13日收货后,对涉案商品作了好评。被举报人于当日发送红包,金额3元。申请人于2023年5月24日向被申请人举报被举报人用好评红包返现的方式进行虚假宣传。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于6月2日对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有二种评价卡,一种评价卡上有“晒图分享,轻松拿现金,满意请给我们10 字以上评论并把我们美美的产品照片展示给其他买家,给我们晒图,奖励5元,评价晒图奖励5元”等内容;另一张评价卡上有“评价晒图有礼,亲,10字以上评价+晒图可获得奖励3元哦,截图给客服领取奖励,如有任何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会服务到您满意为止!文字评价奖励2元+晒图奖励1元”等内容。被举报人陈述不分用户是否给予好评,只要晒图评价就给予奖励。
被申请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本案中,被举报人的“晒图有奖”、“晒图有礼”活动系鼓励消费者对其所购的商品作出评价的营销手段,消费者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选择是否参与该活动,是否给予“好评”,不存在引诱或强迫消费者参与该活动的情形,也不存在编造用户评价或对用户评价进行虚假宣传的情形。被举报人的“晒图有奖”、“晒图有礼”的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该行为不违法。申请人举报的事项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修正)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2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当日告知申请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举报仅仅是向有关部门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的线索,对违法行为如何处理,与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但与举报人无利害关系。《浙江省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联席会议第十八次会议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研讨记录》第五条明确规定,仅是对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不服的,无权申请行政复议,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本案中,申请人是举报人,被申请人对其举报的事项如何处理,包括是否处罚,与申请人无利害关系。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不具有申请复议的资格,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请求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5月11日在拼多多电商平台上的名为“BERT**旗舰店”店铺购买了一副墨镜,价格为人民币107.3元,该旗舰店由台州市迪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设立。
2023年5月13日,申请人收到货后,对涉案墨镜作了五星好评的评价,申请人当日收到被举报人的3元现金红包。
2023年5月24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称自己在拼多多电商平台上由被举报人经营的店铺购买了墨镜,收到货后里面有一张好评卡,根据《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者不得以返现、红包、卡券等方式诱导用户作出指定评价、点赞、转发、定向投票等互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处理,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2023年6月2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现场有二种评价卡,一种评价卡上有“晒图分享,轻松拿现金,满意请给我们10字以上评论并把我们美美的产品照片展示给其他买家,给我们晒图,奖励5元,评价晒图奖励5元”等内容;另一张评价卡上有“评价晒图有礼,亲,10字以上评价+晒图可获得奖励3元哦,截图给客服领取奖励!如有任何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会服务到您满意为止!文字评价奖励2元+晒图奖励1元”等内容。上述两种评价卡是被举报人制作并根据价位随销售的产品发给顾客的,发货时会附有产品的合格证及一张评价卡。产品价格高放金额高的评价卡,价格低的放金额低的评价卡。顾客作出评价+晒图以后,截图发给客服,被举报人会将奖励直接打到顾客的支付宝账户。不分用户是否给予好评,只要晒图加评价就给予奖励。
2023年6月12日,被申请人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主要内容为经核查被举报人使用的评价卡上面并没有要求消费者进行好评才返现,评价返现活动是营销方式,消费者自愿进行评价,被举报人的行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申请人举报的事项不予立案。并当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申请人对该不予立案的回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被举报人台州市迪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台州市椒江区百姓家园2*幢15**。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行政复议申请书、浙江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现场笔录、订单截图、打款记录、授权委托书、询问调查笔录、营业执照、淘宝网页截图、不予立案审批表等。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合法性。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被举报人台州市迪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本辖区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具有进行核查及处理的法定职责。
实体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本案被举报人的“晒图有奖”、“晒图有礼”的“好评返现”活动系鼓励消费者对其所购的商品作出评价的营销手段,消费者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选择是否参与该活动,以及选择是否给予“好评”,不存在引诱或强迫消费者参与该活动的情形,被举报人也无法预知消费者给予的“好评”是基于消费的真实意思体验还是因为返现的诱惑作出的虚假陈述。被举报人的“晒图有奖”、“晒图有礼”的好评返现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举报的事项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修正)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目前也尚无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好评返现”的行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并无不当。
程序方面,被申请人2023年5月24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2023年6月2日进行核查,于2023年6月12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当日将结果向申请人进行回复告知,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申请人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2日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