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11331002002673436R/2025-156134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章安街道
 成文日期: 2025-07-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椒江区章安街道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责任制度

发布日期: 2025- 07- 11 10: 1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椒江区人民政府

椒江区章安街道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执行《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章安街道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章安街道办事处对统计工作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以及辖区内统计调查对象。

 

第三条  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坚持标本兼治、防惩并举,严肃追责问责,构建不敢假、不能假、不想假的统计生态,保障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四条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涵盖统计管理全流程,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落实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形成全员责任体系。

 

第五条  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行分级负责:

(一)街道负责统计工作的主要领导人员对本街道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街道分管统计工作的负责人负分管责任;

(三)街道负责统计人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应按照区委、区政府整体工作部署,从思想、组织、工作等层面统筹推进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街道党工委会议或办事处主任办公会议应适时研究统计工作,重点解决重大统计专项调查、重大项目推进、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方面的问题。

 

第七条  街道负责统计工作的主要领导人员应:

(一)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及国家、省、市、区统计局关于依法统计的各项部署和要求;

(二)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各项统计工作,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三)为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资金、人员配置和工作环境保障,确保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工作顺利开展;

(四)支持并推动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

(五)支持配合上级统计机构依法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督察工作。

 

第八条  街道分管统计工作的负责人及统计机构工作人员应:

(一)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

)对本级上报或提供的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直接责任;

)自觉抵制任何干预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的违法违纪行为,并对相关行为进行全程记录和留痕;

)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不得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不得拒绝、阻碍或干扰依法进行的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督察。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不力,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及上级统计机构关于依法统计的决策部署、工作要求未在街道得到有效贯彻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具体工作安排未落实到位;

(二)未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街道依法行政、依法履职的责任范围,未建立或未有效执行本街道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

(三)街道有关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授意、指使、强令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

(四)街道统计机构对上级统计机构转交的统计违纪违法线索未按规定及时核查,交办案件未依纪依法进行处理,不配合上级统计机构直接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不支持统计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

(五)其他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情形。

 

第十条  对未能严格履行本制度第九条所列责任的情形,依据情节轻重予以问责:

(一)情节轻微的,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二)情节较重的,责令相关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进行诫勉谈话或予以通报批评;

(三)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提出处分处理建议,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对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责任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章安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