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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5-06-3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违法典型案例的通报(第二批)

发布日期: 2025-06-30 15: 5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椒江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推动全区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深入开展,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范和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现将2025年第2季度椒江区安全生产领域执法检查中立案查处的4起违法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一、台州某包装有限公司疏散通道缺少标志标识行政处罚案。

2025年4月1日,椒江区海门街道执法人员在对台州某包装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疏散通道有货物阻挡,且缺少标志。执法人员当场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

经调查,台州某包装有限公司疏散通道缺少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2025年4月23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台州某包装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对主要负责人艾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3千元的行政处罚。

二、台州市椒江某门窗加工厂未采取措施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行政处罚案。

2025年5月6日,椒江区章安街道执法人员在对台州市椒江某门窗加工厂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部分应急通道堆放杂货,部分电源开关未加盖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

经调查,台州市椒江某门窗加工厂未采取措施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2025年6月3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台州市椒江某门窗加工厂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台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政处罚案。

2025年5月9日,椒江区下陈街道执法人员在对台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插线板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

经调查,台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2025年6月4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台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3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台州市椒江某眼镜有限公司安全设备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行政处罚案。

2025年6月11日,椒江区前所街道执法人员在对台州市椒江某眼镜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喷漆车间其中一个可燃气体探头控制面板未通电。执法人员当场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

经调查,台州市椒江某眼镜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2025年6月20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台州市椒江某眼镜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