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11331002002673276J/2024-157269 | 主题分类: | |
体裁分类: | 发布机构: | 区民政局 | |
成文日期: | 2024- 09- 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工作政策】台州市椒江区民政局 台州市椒江区财政局
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
为落实《浙江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椒江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完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制度,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强化政府兜底保障职能,根据《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浙民养〔2024〕85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与标准
(一)养老服务补贴。补贴对象为本区户籍经济困难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下同),该项补贴用于日常照料等生活性服务。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月125元。
2.低保边缘家庭的高龄老年人(80周岁及以上,下同)补贴标准为每月65元。
(二)养老护理补贴。补贴对象为本区户籍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家庭老年人,该项补贴用于因生活自理能力缺失而产生的照顾服务、护理服务、购买护理用品等照护性服务。根据《长期护理保障失能等级评估规范》(DB33/T 2476-2022)进行自理能力评估,分为以下三类: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当中重度受损的每人每月500元、中度受损的每人每月250元、轻度受损的每人每月125元。
2.低保边缘家庭失能老年人当中重度受损的每人每月250元、中度受损的每人每月125元、轻度受损的每人每月65元。
3.其他养老护理补贴对象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具体包括:60周岁及以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失能失智老年人;85周岁及以上空巢独居老年人(指夫妇双方年龄均在85周岁及以上,子女不在椒江区居住,丧偶、离异或未婚独自一人居住的老年人);85周岁及以上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中中度或重度受损的老年人;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三)基本生活补助。补助对象为本区户籍低保家庭老年人,每月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10%计发,用于解决低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困难。
二、认定与复核
(一)养老服务补贴。低保家庭老年人、低保边缘家庭的高龄老年人依据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共享在册人员数据,无需申请,随低保、低保边缘资格动态调整。
(二)养老护理补贴。本人或代办人向户籍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发起申请,街道(镇)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基本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组织自理能力评估,经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参照最低生活保障的公示和审批流程,确定补贴名单和补助标准。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每年评估一次自理能力。养老护理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资格复核采取补贴对象主动申报和区民政局、街道(镇)组织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贴对象的经济状况和自理能力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由街道(镇)及时调整,次月起调整补贴。
(三)基本生活补助。补助对象依据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共享在册人员数据,无需申请,随低保资格动态调整。
补贴对象新增的或自理能力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自认定的次月起开始享受或调整补贴;退出低保、低保边缘的,自次月起停止享受。
三、发放与提供
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可采取电子积分的形式按月发放至老年人本人的社保卡养老补贴专用账户中,以服务给付的方式用于日常生活照料、照护服务范围内的消费结算。户籍及居住地均在大陈镇的经济困难家庭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以货币形式发放。
老年人按服务目录支付给服务机构的电子积分,由民政部门根据实际使用的积分数量按规定与提供服务的机构进行清算。补贴对象未使用的电子积分额度,死亡后结算清零。
基本生活补助与最低生活保障金同步发放至老年人本人或家庭的银行账户中。
四、政策衔接
(一)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以同时申领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基本生活补助。
(二)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条件,又符合养老服务补贴条件的老年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
(三)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或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基本生活补助。
(四)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护理补贴。实行长期护理保险地区的参保人员,已通过基金支付了基本护理费用且待遇高于护理补贴标准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护理补贴。
(五)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困难退役军人基本生活救助的,不重复享受基本生活补助。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服务供给。区民政局根据实际制订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服务目录,各街道(镇)要加强养老服务保障和养老服务供给,采取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服务供应商,提高养老服务质量,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更好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二)加强资金保障。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基本生活补助等困难老年人补贴所需资金和老年人能力评估等必要的工作经费。养老护理补贴资金实行区、街道(镇)财政分级负担,分担比例为:区负担70%,街道(镇)负担30%。
(三)加强工作监管。区民政局加强与医保、人力社保、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政策衔接和协调对接。医保、人力社保、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定期提供相关数据。各街道(镇)要做好补贴对象的资格审核、能力评估、资格复核和动态管理,做到不漏发、不重复发放,同时加强对服务供应商和享受对象的监管,防止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民政、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和服务合同做好服务费用的结算。
本文件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台州市椒江区民政局 台州市椒江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椒民政〔2022〕4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台州市椒江区养老护理补贴申请审核表
2.台州市椒江区养老护理补贴申请对象公示
台州市椒江区民政局 台州市椒江区财政局
2024年8月27日
附件1
台州市椒江区养老护理补贴申请审核表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
户籍住址 | 镇(街道) 村(社区) 号 | ||||
居住地址 | 镇(街道) 村(社区) 号 | ||||
人员类别 | □低保家庭 □低保边缘家庭 □60周岁及以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85周岁及以上空巢独居 □85周岁及以上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 □100周岁及以上 | ||||
有无残疾证 | □有 □无 | 家庭人口数 | 儿子 人,女儿(含出嫁) 人 | ||
居住状况 | □独居 □与配偶同住 □与子女同住 □与亲友同住 □养老机构 □其他 | ||||
承诺事项 | 本人承诺:1.未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2.未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3.未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4.非长护险基金支付了基本护理费用且待遇高于护理补贴标准。以上填写信息及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如有提供虚假材料或瞒报漏报的,本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申请人(代办人)签字 | 代办人与 申请人关系 | 联系电话 | |||
街道(镇) 审核意见 | 不得重复享受情况 | □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 额度 元 □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 额度 元 □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额度 元 □长护险基金支付了基本护理费用且待遇高于护理补贴标准 额度 元 | |||
□以上均未享受 | |||||
自理能力评估结论 | □重度受损 □中度受损 □轻度受损 | ||||
补助标准 | 元/月 | ||||
审核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区民政局 审核意见 |
审核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备注:申请人(代办人)身份证及户口簿、低保和低边证明、自理能力评估等复印件材料由镇(街道)按照“一人一档”要求留档。
附件2
台州市椒江区养老护理补贴申请对象公示
本辖区 等 名村(居)民申请台州市椒江区养老护理补贴,经街道(镇)初审,该申请人符合申请养老护理补贴标准。现将补贴对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7天(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接受群众监督。如有异议请向本村(居)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区民政局反映。
序号 | 申请人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家庭经济 状况 | 自理能力 评估结果 | 拟补贴标准 |
1 | 张三 | 男 | 1957.10 | 低保家庭 | 重度受损 | 500元/月 |
街道(镇)举报电话:
区民政局举报电话:0576-88225735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