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11331002002673209L/2024-156854 | 主题分类: | |
体裁分类: | 发布机构: | 椒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成文日期: | 2024-08-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关于公开征求《椒江区大陈黄鱼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椒江区大陈黄鱼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推动大陈黄鱼产业振兴,助力椒江海洋经济发展,我局起草了《椒江区大陈黄鱼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等方式反映建议、意见,征求时间为8月12日-9月11日,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11日17:30前。
1.联系人:陈勇军 联系电话:0576-88601729;
2.通信地址:台州市椒江区桔园路189号台州市椒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邮政编码:318000
台州市椒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4年8月12日
椒江区大陈黄鱼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树立和践行大食物观,积极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加快建设海上牧场和“蓝色粮仓”,奋力推动大陈黄鱼产业品质更优、技术更强、规模更大,全面助力椒江海洋经济发展,根据中央、省市扶持养殖业发展的有关政策,结合椒江实际,特制定大陈黄鱼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一、设立大陈黄鱼产业发展扶持资金
区级财政设立大陈黄鱼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补助、奖励等形式,重点支持大陈黄鱼养殖及配套产业链企业重大项目建设、经营活动和区政府认可支持的其它符合品牌建设产业发展需要的各类经济活动。
二、保障养殖项目用海需求
养殖用海优先用于生态化、规模化、高效益、高科技的养殖项目。重点建设区域为上、下大陈岛及周边海域,对适宜养殖海域开展整体论证,按照实际需求实行公开招拍挂和直接确权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方式,保障产业发展和招商引资需求。
三、保障养殖项目配套设施和建设用地
编制全区各项规划和大陈镇总体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结合养殖用海规划布局,科学规划陆域配套用地,将工厂化养殖设施、冷链物流基地、黄鱼交易市场、渔旅融合用地、育苗基地、养殖专用码头及管理用房等纳入建设项目库,合理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养殖配套用船指标,为完善大陈黄鱼产业基础设施和上下游产业链提供保障。
四、支持深远海养殖设施建设
鼓励在我区20米以上水深海域建设桁架类网箱及养殖平台、养殖工船,打造符合大陈海况的深远海养殖设施。项目建设单位要积极争取中央省市资金,区级扶持资金予以配套补助。对总投资2000万以上的单个养殖设施项目,验收后按实际总投资的45%予以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含上级补助资金)。其中第一年投苗养殖后拨付补助总额的40%,第二年投苗养殖拨付补助总额的30%,第三年投苗养殖拨付余下的30%补助资金。申请上级补助资金的原则上按上级文件执行。
五、支持育苗和品种选优
对辖区范围内新建大陈黄鱼苗种生产企业,区级专项扶持资金予以扶持。育苗企业成功育苗,培育优质岱衢族苗种2000万尾以上的,项目验收合格后按育苗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予以50%、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含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其中育苗企业基础设施建成验收合格后拨付50%的补助资金;年度大黄鱼出苗量(体长5cm及以上)达2000万尾,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的50%补助资金。
六、支持规模养殖业发展
鼓励养殖企业扩大规模,利用大陈养殖区特色发展围栏养殖、深水网箱(含重力式)、工厂化养殖等项目,对新建项目设施投入500万元以上的,按养殖设施部分实际投资额的3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含上级补助资金)。
七、提高养殖企业风险承受能力
养殖企业通过政策性渔业互保协会投保养殖保险的,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统筹市区两级渔业专项资金按照最高不超过保费总额30%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区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保费总额的20%,单个企业区级资金补助不超过30万元。积极争取省级试点或扶持,探索赤潮、病害、暴雨附加险和黄鱼价格指数保险。具体配套政策根据上级要求另行制订。
八、支持开展大陈黄鱼品牌创建活动
加大大陈黄鱼品牌的推介与宣传,不断提高大陈黄鱼的知名度美誉度。支持企业打造大陈黄鱼专卖店和品牌体验馆,在区外新建50平方以上专卖店,年销售额200万以上的,验收合格后一次性补助10万元。支持大陈黄鱼品牌体验馆建设,对新建品牌体验馆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按建设方案建造通过验收投入运营的,按总投资的30%予以补助,补助限额为50万元。同一城市多家企业同时申报专卖店和品牌体验馆建设的,经专家组根据提交的实施方案评审后择优确定。
九、附则
扶持资金在渔业油补区级统筹资金中列支。
同一建设内容按就高原则,不得重复申请补助。
申报企业应诚信经营,管理规范,财务会计制度健全,无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企业发生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当年不得申报本办法的扶持政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期满后视情调整。原《大陈黄鱼养殖基地建设扶持办法(试行)》(椒政办发〔2017〕205号)文件不再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