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1002002673276J/2024-155429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裁分类:
通知
-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 成文日期:
2024-05-29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有效
- 登记号:
JJJD10-2024-0001
《台州市椒江区民政局 台州市椒江区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区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JJJD10-2024-0001
椒民政〔2024〕37号
台州市椒江区民政局 台州市椒江区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区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2017〕67号)和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椒政办发〔2016〕129号)文件精神,建立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和低保家庭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自然增长机制,福利院在院孤儿年基本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发放,社会散居孤儿年基本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福利院在院孤儿基本生活费的80%发放,低保家庭儿童在享受低保政策的基础上,按照不低于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20%发放,困境儿童保障标准参照当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的规定(已享受低保的补差额,已列入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生活补贴不再重复享受,但符合条件的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结合我区2023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水平,经研究决定:
2024年我区在院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调整为3230元/月,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调整为2584元/月,低保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调整为517元/月,上述标准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调整我区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椒民政〔2023〕38号)同时废止。
台州市椒江区民政局 台州市椒江区财政局
2024年5月29日
台州市椒江区民政局办公室 2024年5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