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11331002002673575G/2024-155376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05-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椒江区葭山头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 06- 05 16: 4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椒江区人民政府


椒政办发〔2024〕23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椒江区葭山头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葭沚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椒江区葭山头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椒江区葭山头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规范椒江区葭山头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台州市椒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椒政办发〔2017〕4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本项目是由椒江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旧城区改建项目。根据城乡规划,需对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予以征收。

二、征收范围

征收椒江海门工业泵厂、台州市华商房地产开发公司和葭沚劳动服务所(房屋征收区域图见附件)三家企业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房屋征收部门

台州市椒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

四、征收补偿

(一)征收补偿方式

征收非住宅用房,实行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及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分别由相关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搬迁补助费

非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计算,生产性用房的机器设备搬迁费用另行评估补助。

(三)停产停业补助费

征收工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被征收合法土地及合法房屋评估总价值的8%一次性补助(含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附属物补偿

房屋附属物和室内装饰装修补偿价值,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五、评估有关规定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随机确定。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公证费用列入房屋征收成本。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土地使用权等因素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

(四)评估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六、工业用房结算方式

(一)工业用房按合法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后的价值及合法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值进行货币补偿。

(二)工业用房采取货币补偿的,给予如下奖励:货币补偿给予奖励人民币30万元/亩;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协议的,奖励人民币20万元/亩;在征收协议签订后,按协议约定腾房交地的,并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的,按合法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的20%给予奖励。

七、奖励办法

(一)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80元。

(二)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并经区房屋征收部门验收合格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80元。

八、国有土地上工业用地代征用地补助

国有土地上的工业用地(含工业仓储用地)的道路等代征用地按本宗土地评估价的60%给予补助,不计奖励。

九、国有土地上未登记工业用房认定和处置

(一)对1984年1月5日前建造的国有土地上的工业用房,按工业用地上的合法工业用房标准进行评估补偿,由被征收人提供相关建造时间依据。

(二)已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证,在1984年1月5日至今建造的国有土地上的工业用房,能提供有关房屋审批资料的,按工业用地上的合法工业用房标准进行评估补偿。由被征收人提供相关建造时间及审批依据。

(三)已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证,在1984年1月5日至2013年10月1日期间建造的国有土地上的工业用房,不能提供有关房屋审批原件资料的,由征收人统一拆除的,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后的80%给予材料费补助,装修按评估补助,在规定期限内签约搬迁的,给予按期签约搬迁奖励。搬迁补助费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计算,特殊设备搬迁补助费另行评估补助,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后的80%给予补助,由被征收人提供相关建造时间依据。

(四)2013年10月1日《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实施后的新增违法建筑一律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十、其他事项

(一)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将约定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率达100%为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条件;如未达100%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签订期限、搬迁期限及具体起止时间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二)本次房屋征收实施时严格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三)被征收人携带房产证、土地证、身份证、附属设施的相关票据等资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到征收现场办公室,经征收现场工作人员审核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

(四)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将钥匙交至征收现场办公室。

(五)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台州市椒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执行。


附件: 葭山头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区域图



附件

葭山头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区域图



抄送:区委各部门,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