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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区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4-06-2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违法典型案例的通报(第二批)

发布日期: 2024-06-24 17: 0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椒江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的执法力度,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现将2024年第2季度椒江区安全生产领域执法检查中立案查处的10起违法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一、台州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取证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

2024年3月27日,白云街道应急处置中心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台州市椒江区白云街道东海大道556号十足便利店内有一名作业人员郏某某在进行电焊作业,经调查,台州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了白云街道东海大道556号十足便利店的维修工程后聘用了无证人员郏某某从事电焊作业,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要求郏某某停止电焊作业。

经调查,台州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2024年4月16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台州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3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台州市家装某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

2024年4月1日,椒江区前所街道应急处置中心执法人员前往台州市家装某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公司作业人员杨某某正在进行氩弧焊作业,执法人员要求杨某某提供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杨某某无法提供特种作业操作证,执法人员当场下发《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要求杨某某立即停止氩弧焊作业。

经调查,台州市家装某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2024年4月19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台州市家装某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台州市椒江某工艺品厂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行政处罚案。

2024年4月10日,洪家街道应急办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台州市椒江某工艺品厂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执法人员当场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企业限期整改。

经调查,台州市椒江某工艺品厂未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2024年5月13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台州市椒江某工艺品厂作出罚款人民币1.2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台州市椒江某机械加工厂设备安全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政处罚案。

2024年5月11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台州市椒江某机械加工厂检查,发现该企业干式除尘装置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未采取爆炸防控措施;喷塑20区域电气设施不符合防爆要求,执法人员当场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撤离人员,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

经调查,台州市椒江某机械加工厂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2024年6月13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台州市椒江某机械加工厂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徐州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

2024年5月13日,前所街道应急处置中心执法人员前往台州市某船业有限公司管道车间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作业人员马某正在进行气割作业,经查,马某为徐州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从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执法人员当场下发《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要求马某立即停止气割作业。

经调查,徐州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2024年5月24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徐州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台州市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政处罚案。

2024年5月14日,下陈街道应急处置中心行政执法人员对台州市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应急设备缺失,应急设备前货物堆放;货物未定置堆放,且楼梯间杂物堆放;电葫芦缺少防脱钩装置;气瓶未固定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而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企业限期整改。

经调查,台州市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2024年5月22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台州市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3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台州市椒江某塑料制品厂疏散通道缺少标志标识行政处罚案。

2024年5月13日,椒江区海门街道应急处置中心执法人员前往台州市椒江某塑料制品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公司疏散通道缺少明显的标志标识。执法人员当场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

经调查,台州市椒江某塑料制品厂疏散通道缺少标志标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2024年5月29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台州市椒江某塑料制品厂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潘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千元的行政处罚。

八、台州某玩具有限公司封堵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行政处罚案。

2024年5月16日,椒江区葭沚街道应急处置中心执法人员前往台州某玩具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公司生产经营场所部分疏散通道被货物封堵。执法人员当场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

经调查,台州某玩具有限公司封堵生产经营场所的疏散通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2024年6月3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台州某玩具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3千元的行政处罚。

九、台州市椒江某建材厂未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的行政处罚案。

2024年5月16日上午,洪家街道应急办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台州市椒江某建材厂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将厂房出租给4家公司,虽有安排专人对承租方进行安全检查,但未与承租的4家公司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执法人员当场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

经调查,台州市椒江某建材厂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6月14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台州市椒江某建材厂作出罚款人民币1.3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於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千元的行政处罚。

十、台州市椒江区某水产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设备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政处罚案。

2024年5月22日上午,椒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台州市椒江区某水产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企业未对新进两名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单冻间一个氨气报警器未通电运行,执法人员当场下发《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整改。

经调查,台州市椒江区某水产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其给予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安全设备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其给予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2024年6月14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台州市椒江某水产有限公司合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