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11331002002668442T/2024-15467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5-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椒江区“业财街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8〕11号)、《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决定由街道办事处对管辖区域内的小区业主委员会实行“业财街理”。
第二条“业财街理”是指街道办事处根据业主大会制定的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对业主委员会在小区业主公共资金的收入和支出上是否符合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换届时应随即产生小区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小区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中须对业主委员会的收入和支出使用要求和程序有规范性表述和明确规定。如不规范或者不明确的,将在下次业主大会上进行补充完善。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成立业财监管小组,由街道分管领导、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委会主任及财务人员组成,由街道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社区党组织书记或居委会主任担任副组长。鼓励业主大会设立业主监督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监督业委会履职情况,对小区重大决策、资金使用、财务公开等公共事项进行审议。
第五条 业主公共资金收入主要包括:
(一)小区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
(二)小区公共区域的停车位收益;
(三)小区公共区域内租赁的摊位收益;
(四)利用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收益。如小区有游泳池、网球场等;
(五)部分通信运营管理费;
(六)物业管理用房的收益;
(七)因损坏小区的公共设施进行的赔偿;
(八)其他公共收益。
第六条 业主公共资金支出主要包括: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费用;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办公经费;
(三)维护业主共同利益支出包括聘用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支出费用:
(四)小区公益活动等评优活动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
(六)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七)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管理规约决定使用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业主委员会印章管理规定,印章保管人应当对印章使用情况如实登记,并存档备查。
第八条 经营性收益不得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管,应当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设单独账户,经营性收益直接由业委会收取,并指定专人按照财务制度要求管理,不得以任何个人或其他组织名义进行管理。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对小区的财务支出应事先制定支出方案,并提供相关手续报业财监管小组备案审核,业财监管小组对支出方案及相关手续进行审核后认为符合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规定的,业主委员会方可实施。
第十条 小区业委会开设公共资金专门账户,并委托街道办事处统一监管,社区和业委会各持一个银行U盾。经业财监管小组审核该项目符合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中的相关规定,方可领用授权U盾进行支出。如需使用小额现金支付,须提前向业财监管小组提请报备审核,审核后方可到银行提取现金进行支付。
第十一条 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根据上级相关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对收支情况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或中止的,或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离职的,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并公示审计结果。审计费用可在经营性收益中列支。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可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对业主委员会管理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有权开展业主委员会收支工作检查,设立举报信箱和电话,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规范财务公开制度,及时将经营性收支情况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进行线下公示,并通过“智慧物业”系统、业主微信群等线上方式告知全体业主,自觉接受业主监督。公开后须拍照发给业财监管小组进行报备,统一留档备查。
业主对公示的情况提出异议时,业主委员会应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