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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4-04-07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违法典型案例的通报(第一批)

发布日期: 2024-04-07 15: 5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椒江区人民政府

为持续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椒江区安委办通报第一批5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一、台州市永丰化工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行政处罚案。2023年12月28日,葭沚街道应急处置中心工作人员在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台州市永丰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倪某某的安全生产管理证件过期未重新参加培训考核。执法人员当即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并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台州市永丰化工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规定,2024年1月17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台州市永丰化工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台州市椒江区超越塑料厂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024年1月26日,葭沚街道应急处置中心工作人员在对台州市椒江区超越塑料厂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厂区内车间电动葫芦无安全警示标志。执法人员当即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并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台州市椒江区超越塑料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规定,2024年2月18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台州市椒江区超越塑料厂作出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台州智豪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政处罚案。2024年2月4日,葭沚街道应急处置中心工作人员在对台州智豪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配电箱前堆放杂物等事故隐患而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即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并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台州智豪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2024年2月27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台州智豪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台州市椒江金杯模具机械厂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行政处罚案。2024年3月12日,葭沚街道应急处置中心工作人员在对台州市椒江金杯模具机械厂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执法人员当即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并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台州市椒江金杯模具机械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规定,2024年4月3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台州市椒江标龙缝纫机制造厂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台州市椒江品诚卫浴设备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行政处罚案。2024年3月12日,葭沚街道应急处置中心工作人员在对台州市椒江品诚卫浴设备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执法人员当即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并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台州市椒江品诚卫浴设备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规定,2024年4月3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台州市椒江品诚卫浴设备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


附件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九十七条第(二) 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