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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于1月26日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高票通过,于3月1日起施行。
《条例》突出优化营商环境综合性立法定位,对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有事必应、无事不扰”原则等基础制度作出规定。
要求完善便捷服务措施,保障企业办事简易高效。规定办事指南明确的受理条件不得设兜底条款,不得要求提供额外申请材料,并通过视频监控等保证服务过程可查询可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