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11331002002673575G/2024-01096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椒江区政府办公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03-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椒江区大陈镇上大陈村军事文化主题公园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3-14 09:5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椒江区人民政府



椒政办发〔2024〕8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椒江区大陈镇上大陈村军事文化主题公园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椒江区大陈镇上大陈村军事文化主题公园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椒江区大陈镇上大陈村军事文化

主题公园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规范椒江区大陈镇上大陈村军事文化主题公园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台州市椒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椒政办发〔2017〕4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本项目是区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事业项目。为了椒江区大陈岛文化、旅游事业的发展,需对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予以征收。

二、征收范围

本方案征收范围具体详见房屋征收区域图(附件2)。上述房屋征收区域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所有房屋及附属物、附属设施全部征收,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台州市椒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台州市椒江区大陈镇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由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和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征收补偿

(一)征收补偿方式

个人住宅用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票”安置。

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相关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涉及工业用房等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由相关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征收个人住宅用房

征收个人立地式住宅,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票”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其房屋结构分别给予产权调换。

征收立地平房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1.5的比例进行产权调换。

征收立地二层房屋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1.35的比例进行产权调换。

征收立地三层(含三层)以上房屋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1.2的比例进行产权调换。

因套型不可分割,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可就近上靠,每套产权调换房屋上靠面积在2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优惠价结算。

(三)产权调换房屋位置

征收人在上大陈区域范围内为被征收人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四)征收单位住宅用房

征收单位自管住宅用房,区房屋征收部门对其予以货币补偿。

(五)征收非住宅用房

征收工业用房,实行货币补偿。

(六)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1.搬迁补助费

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计算,搬迁补助费每户不低于1000元。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再次支付搬迁补助费。

非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计算,生产性用房的机器设备搬迁费用另评估补助。

2.临时安置补助费

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过渡期限内自行过渡,区房屋征收部门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立地式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计算。

3.过渡期限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二十四个月。

区房屋征收部门征收个人住宅时,被征收人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计算自其搬迁之月起至产权调换房屋可交付使用后六个月止。在过渡期限内未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自逾期之月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支付两倍临时安置补助费,交付后的六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过渡期限内标准支付。

(七)停产停业补助费

征收工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被征收合法土地及合法房屋评估总价值的8%一次性补助(含临时安置补助费)。

(八)附属物补偿

房屋附属物和室内装饰装修补偿价值,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五、评估有关规定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随机确定。

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公证费用列入房屋征收成本。

(二)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三)房地产评估机构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层次、朝向以及土地使用权等因素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

(四)根据市场预评估暂定被征收住宅房屋土地性质为出让,预评估比准价为7200元/平方米。

根据市场预评估暂定被征收住宅房屋土地性质为划拨,预评估比准价为7100元/平方米。

根据市场预评估暂定上大陈村区块范围内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用房比准价为7600元/平方米(产权调换房屋层次差价率标准见附件1)。

以上预评估价格以最终选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被征收房屋比准价、产权调换房屋平均价格为准,评估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六、择房原则和相应规定

(一)择房原则

选择产权调换房屋按批次进行,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为第一批择房户,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为第二批择房户。第一批择房户按抽签顺序号先后进行择房,第一批择房完毕后第二批择房户再按抽签顺序号先后进行择房。

(二)套型规定

1.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加优惠结算面积对应套型建筑,就近上考选择安置用房。

2.住宅产权调换房屋套型建筑面积标准:设置65平方米/套,具体面积以实测为准。

3.立地式住宅安置面积在65平方米以下的安排一套安置用房,安置面积在97平方米(含97平方米)以上的可选择两套安置用房。

七、结算方式

(一)个人住宅用房选择产权调换结算方式

1.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格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计算、结算差价;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比例部分和套型不可分割的2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格的60%计算、结算;超出以上面积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格计算、结算。

2.选择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少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少于部分按货币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选择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少于安置面积加套型不可分割20平方米的,少于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比准价的40%标准进行补偿。

(二)个人住宅用房选择货币补偿结算方式

1.个人立地式住宅选择货币补偿的,立地平房给予被征收合法房屋评估价值35%的奖励;立地二层房屋给予被征收合法房屋评估价值30%的奖励;立地三层(含三层)以上房屋给予被征收合法房屋评估价值25%的奖励。

2.住宅用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后,具备下列全部条件:按期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腾退交房的;按期签腾的,在腾房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起一年内购买椒江区域内的住宅用房,且在台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椒江办事处办理产权交易手续的;购买房屋价值达到被征收房屋基础补偿金的85%以上(含85%)的,另行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8%的额外奖励。

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后至被征收房屋腾空前,被征收人已购买椒江区域内住宅用房的,且购买房屋价值达到被征收房屋基础补偿金的85%以上(含85%)的,可参照上款执行。

被征收人购买的“住宅用房”是纳入政府规定范围内的房屋,纳入政府规定范围内的住宅用房名单另行公布,并进行动态调整,新建楼盘由主管部门在发放预售许可证时予以同步明确。

被征收房屋基础补偿金具体包括: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室内装修补偿费;搬迁费;六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货币补偿奖励;按时签照奖励。

(三)个人住宅用房选择“房票”安置结算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房票”可用于购买楼盘库中的新建商品住宅用房、商业用房、办公用房。

住宅用房“房票”价值包括下列内容:被征收房屋基础补偿金、货币补偿额外奖励和“房票”补贴。其中被征收房屋基础补偿金,具体包括下列款项: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室内装修补偿费、搬迁费、十二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货币补偿奖励、按时签照奖励。

货币补偿额外奖励,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8%的奖励金额。

“房票”补贴,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的补贴金额。

(四)征收立地平房,同时给予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评估价值30%的补助;征收立地二层房屋,同时给予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评估价值10%的补助。

(五)工业用房结算方式

工业用房按合法房屋重置成新后的价值结合合法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值进行补偿。执行货币补偿的给予奖励:货币补偿给予奖励人民币30万元/亩;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奖励人民币20万元/亩;在征收协议签订后,按协议约定腾房交地的,并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的,按合法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的20%进行奖励。

八、奖励办法

(一)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80元。

(二)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并经区房屋征收部门验收合格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80元。

九、国有土地上未登记住宅房屋的认定和处置

(一)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立地住宅房屋,符合下列四项情况之一的,按合法建筑予以征收与补偿:

1.已取得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许可范围建造的房屋;

2.已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批准层数在三层以内(含三层)的房屋;

3.已取得大陈镇建房批准文件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建房批准文件的房屋;

4.其他因历史遗留原因未登记,但能够提供有关原件资料,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得到资规、住建、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一致认定的房屋。

(二)违法建筑(历史遗留房屋)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调查和认定,对于认定为违法建筑,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的,给予被征收人一定的材料费补助,2013年10月1日前建造的房屋按建筑成本的30%进行补助。

(三)2013年10月1日《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实施后的新增违法建筑一律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十、其他事项

(一)签订期限、搬迁期限及具体起止时间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二)本次房屋征收实施时严格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三)被征收人携带房产证、土地证、身份证、附属设施的相关票据等资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到征收现场办公室,经征收现场工作人员审核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

(四)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将钥匙交至征收现场办公室。

(五)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台州市椒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执行。


附件:1.产权调换单元式房屋层次差价率标准

           2.房屋征收区域图


附件1

产权调换单元式房屋层次差价率标准(%)

层次

总层次

-2

+2

+3

-3

附件2

房屋征收区域图


抄送:区委各部门,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