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11331002MB16458203/2024-00954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区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 | 2024-03-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台州市椒江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椒江区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规范椒江区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加强对食源性疾病数据的收集、报告和管理,及时控制食源性疾病危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特制定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
2.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
3.浙江省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
4.其他相关规章制度等。
二、监测报告要求
1.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椒江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的组织管理工作。
2.辖区内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制度,指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组织本单位相关医务人员接受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培训,做好食源性疾病信息的登记、审核检查、网络报告等管理工作,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核实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信息。
3.辖区内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发现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应在病例就诊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浙江省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报送病例信息。区疾控中心应在每个工作日内对辖区内病例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并向台州市疾控中心上报信息,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
4.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报送、审核要求同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需要根据实验室检验结果判定的食源性疾病,有检验能力的医疗机构在采集和报告病例信息的同时,可根据临床表现采集生物标本并及时进行相应致病因子的检验。检验结果阳性的,应在检验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登陆“浙江省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在相对应的病例信息中补录实验室检验结果和疾病名称。
5.接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其接诊的病人符合监测对象中食源性疾病聚集性病例时,应立即报告本医疗机构或指定医疗机构的相关部门,并报送病例信息。医疗机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或在审核、汇总本医疗机构的食源性疾病个案病例信息时发现符合监测对象中食源性疾病聚集性病例后,应在24小时内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如发现以下情况时,应立即对病例是否具有可疑共同食品暴露史、临床诊断、时间地点关联性等信息进行核实,并在核实后2 个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
(1)聚集性病例人数3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2)发生在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聚集性病例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3)发生在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聚集性病例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 1 人及以上。
6.承担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任务的哨点医院(台州市立医院)应当按照国家、浙江省食源性疾病监测计划的要求,对特定食源性疾病开展主动监测。
7.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确定本单位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的部门及人员,对辖区内医疗机构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进行培训和指导。
8.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每个工作日审核、汇总、分析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病例和聚集性病例信息,对聚集性病例进行核实,经核实认为可能与食品生产经营有关的,应在核实结束后24小时内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和台州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9.为提高对疑似聚集病例和食源性隐患的识别和发现能力,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每日关注“浙江省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中预警模块中的相关提示,并及时核实、反馈、处理。经核实认为可能与食品生产经营有关的,应当在核实结束后及时向卫生健康局报告。
10.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参与所有发病人数在2人及2人以上或出现1人及1人以上死亡病例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调查时,需按照 《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技术指南(2012 版)》(附录3)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食品卫生学调查和实验室检验工作,且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系统报告流行病学调查信息。
11.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将食源性疾病或者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及时报告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属于食源性疾病的,按照本上一条规定进行报告。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每年对辖区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送监测情况报告。
12.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严格按照流行病学调查结果进行报告,确保信息客观、准确、科学,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中有关事实的认定和证据要符合有关法律、标准和规范的要求,防止主观臆断。
13.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辖区内填报信息和流行病学调查报告进行审核。当发现填报信息与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信息不一致或信息有误时,应立即退回修改。
三、信息通报要求
14.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辖区内医疗机构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的食源性疾病信息,应当组织研判,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向区人民政府和台州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15.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辖区食源性疾病发病状况,向社会公布影响公众健康的主要食源性疾病及其预防知识,积极开展风险交流。
16.未经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承担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的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食源性疾病监测信息。
台州市椒江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