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113310020026741562/2024-154686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发布机构: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成文日期: 2024- 12- 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 2024-12-03 14: 0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椒江区人民政府



一、法定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第四条 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4  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21项)第13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全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01号)第344项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批准,委托各设区市、县(市、区)广电部门。

二、办事条件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和工作场所;

(三)在申请之日前3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三、申请材料目录

(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必要,原件一份);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需包含股权构成和资金来源证明,企业法人机构需同时提供经工商部门盖章的本企业所有股东名单、持股比例证明材料。如股东中有企业法人机构的,则需提供该企业的股东构成,逐层上溯,直至最终出资人。股东为自然人的,需注明国籍。)(必要,复印件一份);

(三)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居民身份证(必要,复印件一份);

(四)法定代表人简历(必要,原件一份);

(五)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的广播电视及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专业培训证明(必要,复印件一份);

(六)营业执照(必要,复印件一份);

(七)办公场地的不动产权证书,租赁场地的提供租赁合同(必要,复印件一份);

(八)房产所有者出具的无偿提供该办公场地的证明(原件一份)(非必要,房产所有者出具的无偿提供需提供);

(九)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非必要,委托办理时需提供);

(十)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非必要,委托办理时需提供)。

四、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五、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6-88836691、0576-12345(96345)

六、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76-88836711、0576-12345(96345)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江城南路88号)二楼C区综合受理窗口

办公时间:夏令时: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冬令时: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