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5〕39号)等文件规定,经企业申报、部门审核,现将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发电厂等6家企业自备水回用或大量蒸发蒸腾认定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4年12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反映情况。反映应以书面形式,并实事求是。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需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真名并附有效的联系方式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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