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11331002002673209L/2024-159571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椒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4-12-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台州市椒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台州市椒江区财政局 台州市椒江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关于优化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
台州市椒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台州市椒江区财政局
台州市椒江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关于优化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关于优化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浙财农〔2020〕18号)文件精神,为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结合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和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粮食产业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满足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多样化、多层次的金融需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优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优化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内容
(一)贷款银行。目前在椒江区实施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的金融机构是椒江区内的农商银行和邮储银行。椒江区内其他愿意按照浙财农@2020@18号文件规定提供优惠贷款利率、优化贷款流程、强化贷款管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视同纳入合作银行范围。
(二)贷款对象。主要是全年稻麦复种、一季旱粮种植和“三园”地间套种同一早粮作物(不含大小麦)面积达到50亩(含)以上的规模化种粮主体,具体包括种粮大户和从事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三)贷款额度和用途。根据借款人的合理资金需求、偿还能力、粮食生产经营规模、贷款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除用于购买农机具和开展小型粮食生产、加工等设施设备建设的贷款外,借款人其它用途的贷款额原则上按照种粮面积计算并控制在每亩1000元以内,其中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贷款资金主要用于粮食生产环节,包括种植粮食作物所需的土地租金、购买农资和农机具、小型粮食生产、加工、仓储及社会化服务设施建设等。
(四)贷款方式。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分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质)押贷款、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等,具体贷款方式由借款人自主选择。其中:对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的贷款,凡符合银行授信条件的,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以浙江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农担公司)为担保机构,实行优惠担保费率(年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贷款金额的0.8%),为规模化种粮主体提供政策性融资增信服务。省农担公司与省农信联社、邮储银行浙江省分行、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等合作银行共同设立“浙里担·粮农贷”粮食生产贷款专属产品(以下简称粮农贷)。
(五)贷款期限及利率。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生产经营项目周期和综合还贷能力等灵活确定,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的期限一般为1年以内,最长不超过3年。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根据《台州市农业农村局 中国银保监会台州监管分局 浙江农商联合银行台州管理部 关于推广“共富粮农贷”专属产品的通知》(台农〔2022〕27号)文件精神,“共富粮农贷”专属产品原则上按LPR基准利率下降35个基点。
二、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程序
(一)贷款对象的确定。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结合上一年度省级规模种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提出规模化种粮主体汇总名单(当年新增规模化种粮主体,由各街道做好核实并上报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及时更新备选名单);合作银行再从中选择符合贴息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
(二)贷款申请及发放。列入规模化种粮主体汇总名单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借款申请人根据需要,随时填写《浙江省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申请表》(详见附件2)并向合作银行发起贷款申请。合作银行自主选择、独立审贷,对经调查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按照相关贷款操作规程发放粮食生产贴息贷款。
(三)贷款管理。粮食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结算时间点自上年度12月21日起(含已发放未到期的存量贷款)至当年度的12月20日止。合作银行对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实行专项管理,并于次年2月15日前将《浙江省粮食生产贴息资金发放审批表》(见附件3),报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财政局审核。其中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由合作银行与省农担公司按约定的方式,共同做好贷(保)后跟踪管理。对发生贷款逾期导致代偿的粮食生产主体,其今后一段时期按规定可以享受的其他财政补贴资金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直接划拨用于偿还贷款。
三、粮食生产贷款贴息资金拨付发放和管理
(一)贴息标准。对符合贴息条件的规模化种粮主体发放的贷款(含已发放未到期的存量贷款),省财政按3%的贴息率且不超过实际贷款利率的70%(两者取低值)给予贷款贴息,逾期贷款不予贴息。
(二)贴息资金支付。财政贴息资金每年结算一次,贷款利息由借款人先行支付。对已还清的贷款并经审核符合贴息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后,直接将贴息资金拨付至借款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引导。各街道要充分利用农民信箱、广播、电视、网络、宣传栏等渠道,及时做好政策宣传,并通过培训讲解、实地走访、发放“明白卡”等多种方式,将贷款贴息惠农政策告知给规模化种粮主体。
(二)明确职责分工。区财政局主要负责粮食生产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拨付和监督使用,并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贴息资金的落实到位;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主要负责指导规模化种粮主体发展生产,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粮食生产贷款贴息工作的组织、协调、审核和监督,每年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及当地合作银行提供规模化种粮主体汇总名单,同步通过电子邮件报省农担公司(电子邮箱:ywbO1@zjacg.cn);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协助做好宣传推广等相关工作;合作银行主要负责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的调查、发放和收回管理工作,协助做好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担保费用收取、粮食生产贷款贴息资金具体计算及报送等工作。在确保粮食生产贴息贷款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简化办理手续,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降低融资成本,切实为规模化种粮主体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金融支持和服务。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若上级文件有更新,以执行上级文件为准。《椒江区财政局 椒江区农业林业局 椒江区粮食局 椒江农村合作银行 邮储银行椒江区支行 关于做好粮食生产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台椒财农〔2015〕11号)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优化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椒农水〔2024〕125号).pdf
台州市椒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台州市椒江区财政局
台州市椒江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