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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4-11-2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违法典型案例的通报(第四批)

发布日期: 2024-11-21 10: 3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椒江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的执法力度,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现将2024年第4季度椒江区安全生产领域执法检查中立案查处的10起违法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一、台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进行危险作业未安排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等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

2024年9月4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台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双随机”检查,发现该公司氧气瓶压力表损坏无法正常使用,有三处吊装作业点在进行吊装危险作业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执法人员当场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

经调查,台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台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有三处吊装作业点在进行吊装危险作业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台州市科技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7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2024年10月24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台州市科技有限公司合并处罚款人民币8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台州市医化设备有限公司未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安全设备行政处罚案。

2024年9月2日,椒江区葭沚街道执法人员前往台州市某医化设备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丙烷气瓶压力表损坏。执法人员当场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

经调查,台州市某医化设备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2024年9月27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台州市某医化设备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3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台州市椒江船舶施工队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取证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

2024年10月8日,椒江区前所街道执法人员在对台州市某船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承包方台州市椒江某船舶施工队特种作业人员杨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在进行电气焊作业。执法人员当场下发《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要求杨某某立即停止电气焊作业。

经调查,台州市椒江某船舶施工队特种作业人员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即上岗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2024年10月17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台州市椒江某船舶施工队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台州锻造有限公司未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行政处罚案。

2024年10月10日,椒江区葭沚街道执法人员前往台州某锻造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今年未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经调查,台州某锻造有限公司未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2024年11月4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台州某锻造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3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台州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政处罚案。

2024年10月11日,椒江区下陈街道执法人员对台州市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钻床缺失防护罩、电箱前货物阻挡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而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企业限期整改。

经调查,台州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2024年11月12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台州市某机械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3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台州市椒江船舶施工队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取证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

2024年10月16日,椒江区前所街道执法人员对台州市椒江某船舶施工队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聘用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曹某某进行电气焊作业,执法人员当场下发《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要求曹某某立即停止电气焊作业。

经调查,台州市椒江某船舶施工队特种作业人员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即上岗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2024年10月25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台州市椒江某船舶施工队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台州市印染砂洗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政处罚案。

2024年10月15日上午,椒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台州市某印染砂洗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二楼仓库烟感报警器失效;二楼仓库消防栓前堆放货物,一楼配电箱盖板缺失等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

经调查,台州市某印染砂洗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决定对台州市某印染砂洗有限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1.3万元的行政处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台州市某印染砂洗有限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1.7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2024年11月11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台州市某印染砂洗有限公司合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浙江科技有限公司锁闭生产经营场所出口行政处罚案。

2024年10月14日,椒江区下陈街道执法人员前往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一楼的其中一个安全出口被锁闭。执法人员当场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

经调查,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锁闭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出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2024年11月12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阮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3千元的行政处罚。

九、台州机电有限公司封堵生产经营场所出口行政处罚案。

2024年10月21日,椒江区洪家街道执法人员前往台州某机电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车间疏散通道的安全出口被货物封堵。执法人员当场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

经调查,台州某机电有限公司封堵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出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2024年11月13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台州某机电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3千元的行政处罚。

十、浙江电气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案。

2024年10月30日,椒江区洪家街道执法人员对浙江某电气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第三方服务机构所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企业限期整改。

经调查,浙江某电气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2024年11月13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浙江某电气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2万元的行政处罚。

 

 台州市椒江区应急管理局

                                                                                             2024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