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1008010001085/2024-159100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分类: 意见  发布机构: 区住建局
 成文日期: 2024-09-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椒江区城镇危险套式住宅治理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24-11-21 14:1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椒江区人民政府

政策解读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充分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提高群众危房治理改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切实排除我区城镇危房的安全隐患,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关于稳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自主更新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浙建[2024]2号)等法规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危险套式住宅定义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危险套式住宅,是指用地性质为国有土地,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单幢成套住宅(含同幢非住宅)(以下简称“危房”);不包括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自建房、临时建筑、违章建筑和应拆未拆等房屋。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具体范围为东至东山公园、太和山、建设路,南至枫南路、云西路,西至葭泾,北至椒江南岸以内区域(详见附件1)。

三、职责分工

坚持“政府引导、业主主体,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保障安全、优化流程,自愿申报、试点先行”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业主主体作用,同时充分发挥政府协调服务职能。

(一)区住建局牵头负责督促、指导本区范围内危房的治理改造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范围内危房鉴定管理工作。

(二)区财政局负责危房解危工作经费保障。

(三)区资规分局、区行政执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区供电局、供水公司、燃气公司等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推进危房解危工作。

(四)各街道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管理和排查,对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状况予以监督检查,组织实施辖区内危房治理与应急处置工作。对属地范围内危房、异地置换房屋市场评估价进行核实。

(五)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要做好本部门本单位国有产权房屋的安全使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六)房屋所有权人为危房治理直接责任人,应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修缮、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经鉴定为C、D级危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危险房屋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采取修缮加固、拆除、重建等解危措施。房屋所有权人应积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街道组织实施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四、限制性措施

(一)经鉴定为D级的危房需严格落实“五个一律”要求,即:一律依法由街道发布危房公告,一律依法限期搬离,一律依法贴封条禁止出入,擅自撕毁封条回迁入住的一律追究法律责任,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一律依法拆除。

(二)D级危房、未落实解危措施的C级危房禁止出租和用于任何经营活动。目前已出租和用于生产经营的由属地街道责令立即停止出租、生产经营并限期搬离。对拒不配合落实治理改造措施的,由属地各街道向有关部门提出对其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五、解危方式

经鉴定为C、D级危房的,区住建局应当在接到危房鉴定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危房所在各街道和房屋所有权人发出《危险房屋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同时抄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一)根据全区危房分布现状,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建造年代、布局形态、经济价值、技术方案等因素,对于地质基础比较稳定、鉴定结果C级、修缮加固后能保证使用安全的局部危房,可采取修缮加固解危。对于鉴定结果为D级的危房,可采取原址重建、异地置换方式进行解危。

(二)具体解危实施工作由危房业主成立危房治理小组提出申请,属地街道做好指导,并牵头经区住建局、区资规分局等部门联合会商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由所在各街道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相关协议后实施。

(三)《危险房屋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修缮加固处理意见的,区住建局应当督促危房所在各街道落实网格化、常态化巡查及修缮加固解危等工作。

(四)《危险房屋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立即停止使用处理意见的,由危房所在各街道按规定采取组织人员撤离、设置围挡隔离防护及警示标志等应急处置措施。

六、解危程序

(一)修缮加固

具体实施流程:

1.业主修缮加固意愿集中的危房,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成立业主危房治理工作小组,同时应就修缮加固内容及方式广泛征求业主意见;

2.危房治理工作小组凭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结论鉴定报告及修缮初步加固方案向所在地街道提交申请;

3.街道组织召集村(社区)、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踏勘,评估是否符合修缮加固条件;

4.经联合踏勘评估同意后,危房治理工作小组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修缮加固设计方案,修缮加固设计方案应同时报所在地街道和区住建局备案;

5.危房治理工作小组必须委托有资质施工单位严格按备案的修缮加固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6.修缮加固工程完成后,经房屋安全鉴定符合使用安全条件的交付使用。

对于采用修缮加固解危的,区财政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标准为300元/平方米,竣工财务结算数低于300元/平方米的按实补贴。

改造补助发放、申请修缮加固资料清单等详见附件2。

(二)原址重建

采用原址重建解危的,本幢房屋的附属建筑应同时拆除。

具体实施流程:

1.业主原址重建意愿集中的危房,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成立业主危房治理工作小组,同时应就原址重建内容广泛征求业主意见;

2.危房治理工作小组凭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结论鉴定报告,向所在地街道提出原址重建申请;

3.街道组织召集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踏勘,评估是否符合原址重建条件;

4.经联合踏勘评估,符合原址重建条件,且原址重建对周边房屋使用安全无影响的,危房治理工作小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如原址重建在工程建设活动过程中可能会对周边房屋使用安全造成影响的,建设方还需委托具备资质机构对周边房屋进行安全影响评估并提供报告书和安全防护方案;

5.由区政府召集发改、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等职能部门及水电气等专营单位进行联审,以会议纪要等形式明确联审意见,简化流程和手续,建立危房整改绿色审批通道;

6.项目完成后,由相关审批部门联合验收,原房屋所有权人申请注销和重新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按照以上方案办理的政府给予以下政策保障:

1)涉及城镇老旧小区自主更新政策保障的,参照《关于稳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自主更新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浙建[2024]2号)相关政策保障施行。

2)申请重建资料清单等详见附件2。

(三)异地置换

房屋评估价格或备案价超出原危房评估价格部分的差价由原危房所有权人承担。

异地置换房屋为现房的:异地置换房屋与危房房屋均按市场评估价格计算,结算差价。

异地置换房屋为期房的:异地置换房屋按照备案价格结合市场价格计算,危房房屋按市场评估价格计算,两者结算差价。

七、临时安置补助

(一)若产权人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经申请,在房屋腾空后,按相应规定优先予以安排,已安排公租房的,相应补助取消。

(二)D级危房选择异地置换自行过渡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5元计算。

(三)危房属商业用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市场评估价格2.1‰每月每平方米计算。

(四)政府安排过渡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过渡房面积和危房面积按实结算。

(五)本实施意见发布实施后,D级危房房屋所有权人不配合落实解危的,取消临时安置补助。

八、其他事项

(一)选择异地置换解危的,须整幢所有权人申请危房处置签字率达到100%,同意危房处置方案达到100%,签订危房处置协议率达到100%,按期腾房率达到100%。如果以上其中一项未达到100%,则该幢危房的处置暂缓;如果以上比例均达到100%,则该幢危房的处置协议生效,启动拆除程序。

(二)选择异地置换解危的,危房所有权人在签订解危协议后2年内,其所属房屋纳入征收范围的(以政府发布的征收决定公告为准),可按照所属征收区块补偿方案与签订解危协议时危房评估价格之间的差价予以补差,并享受同等奖励政策。

实施意见发布前已鉴定为D级危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在本意见正式实施后3个月内选择解危方式,未在3个月时限内选择解危方式且已超过《危旧房过渡补助协议书》约定期限的,过渡补助停止发放(在3个月时限内已选择异地置换解危方式的,过渡补助发放至异地置换房屋交付使用止)。

(三)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其他人员应积极配合危房解危工作,对拒不执行、阻挠执法、寻衅滋事的,依法进行处理。

九、附则

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10月15日起施行,暂定两年。《椒江区危旧房排查整改工作方案》(椒政办发〔2014〕132号)、《椒江区城镇D级危房政府征购、异地安置实施补充意见》(椒政办发〔2017〕17 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适用范围

2.改造补助发放流程、申请修缮加固、原址重建资料清单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30日


附件1

 

适用范围

附件2

 

改造补助发放流程,申请修缮加固、

原址重建资料清单

 

一、危房治理改造补助发放流程

1.危房治理工作小组提供业主不动产权属证明、业主成员身份证、有资质中介机构审核后的工程决算书、安全评定报告、危房改造前后影像凭证等相关材料报属地街道初审;

2.工程决算书由街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街道初审后报区住建局审定,区住建局审定后统一汇总至区财政局;

3.区财政局根据区住建局审定数拨付至街道。

二、申请维修加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维修加固项目申报表;

2.房屋所有权人有效身份证明;

3.合法权属证明,现状房屋及土地实测图纸(已毁损、灭失的房屋提供证明资料);

4.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5.有资质单位编制的维修加固设计方案;

6.其他需要上报资料。

三、申请原址重建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危房联合踏勘备案表;

2.合法权属证明;

3.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4.房屋测绘报告;

5.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6.现状能体现四周立面和相邻关系彩色照片;

7.四邻相关利益关系人(指间距未达规范要求的相邻关系)协议书;

8.其他上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