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11331002002673559T/2024-158064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意见 | 发布机构: | 椒江公安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9-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关于进一步服务保障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示范区,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提升基层治理和社会保障水平,聚焦严重精神障碍(以下简称“重精”)机动车驾驶人这一特殊群体,坚持把重精患者服务管控机制挺在前面,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作用,加强关爱帮扶,完善重精患者学习驾驶费用退还、注销驾照资金补助等措施,全力维护公共安全和化解涉稳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62号令)等文件规定,结合《台州市椒江区“健康驾驶”微改革行动方案》精神及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思想和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区委的领导和统筹下,充分发挥区政法委、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管理局等各单位的协同联动作用,健全维稳经费、困难补助等多层次、多渠道共济机制,有效降低限制重精患者学习驾驶、重精患者驾照注销后引发的涉稳风险,共同营造和谐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服务对象
本意见的“重精”是指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六类疾病,以及其他妨碍机动车安全驾驶的严重精神障碍疾病;“重精学驾人”、“重精驾驶人”是指患有上述疾病的报考学习驾驶人员、拥有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
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可以参照严重精神障碍疾病执行。
三、工作内容
(一)深化部门协同。学驾人在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报名后,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管理局有权核查共享学驾人的上述疾病信息,相关权利义务纳入驾校服务合同内容。区公安分局发现学驾人患有重精疾病,及时将信息同步给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区交通运输管理局、驾驶培训学校、属地交警部门协同做好限制重精患者学习驾驶的工作。
(二)落实驾校学费退还。学驾人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以及妨碍机动车安全驾驶的严重精神障碍疾病,可能妨碍正常安全驾驶的,在报考学习驾驶时应当如实告知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如果发现学驾人有隐瞒上述疾病的,学校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禁止重精患者学习驾驶。学校禁止重精患者学习驾驶后,可以按照实际学习进度返还学驾费用。
(三)加强注销推进力度。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的日常安全教育,依托官方媒体、公众号等宣传阵地,开展以案说法、以案示警,突出强调“病驾”后果的严重性,引导重精驾驶人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重点提醒重精驾驶人,如果明知自己患有禁驾疾病,却隐瞒事实申领驾照或带病开车,有可能构成法律层面上的间接故意犯罪行为以及后续可能产生的巨额经济赔偿,有效促进重精驾驶人及监护人自愿注销驾驶证。
(四)建立经费补助机制。依托县级、乡镇政法维稳资金,明确“正常注销为主、资金补助为辅”的政策。针对家庭条件困难、潜在涉稳涉访风险的重精驾驶人,在驾驶证被注销之后,可以适当提供资金补助,推动驾照注销工作顺利开展。坚持“一人一议”,具体经费的申请流程及补助金额由区政法委、区公安分局共同商议确定。
四、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部门应依法履职尽责,积极担当作为,着力构建多层次、宽领域、高效率的工作推进机制。同时可以推动客货运企业、体检机构、医疗机构、广大驾驶人共同努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坚决筑牢公共安全屏障,使“病驾”行为无处藏身。
(二)配强经费保障。各部门要合力争取各项财政支持,激发工作积极性,促进更多患病驾驶人及监护人愿意乐意注销机动车驾驶证,进一步推动诉源治理和提升社会保障水平,形成多元治理、兜底保障的长效治理机制。
(三)确保数据安全。各部门在履行职责的同时,要尊重和维护重精患者合法权益,严格落实信息保密制度,规范精神疾病患者各类信息的传输、存储和使用,不得向外界泄露患病人员的个人隐私相关信息。
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
202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