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 11331002002673575G/2024-157929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 成文日期: | 2024-10-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关于《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拓宽房屋征收安置渠道,进一步满足群众多样化安置需求,让房票安置政策更好的适用于征收实际,由我局牵头完善对《椒江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二、起草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台州市区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意见》(台政发〔2016〕3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椒江实际,制订本意见。
三、政策主要内容
(一)政策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住宅用房、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和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集体土地上住宅用房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二)房票可购买房源:房票可用于购买商品房开发企业提供的住宅用房、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也可以用于购买政府(含区级国有平台企业)提供的住宅用房、商业用房、办公用房。
(三)房票使用期限:房票时限自房票出具之日开始计算,使用期限为五年。
(四)国有土地上住宅用房、商业用房、办公用房房票价值包括:被征收房屋基础补偿金、货币补偿奖励及房票补贴。其中住宅用房基础补偿金包括款项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室内装修补偿费、搬迁费、十二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安置签腾奖励;房票补贴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0%的补贴金额。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基础补偿金包括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室内装修补偿费、搬迁费、停产停业补助费、货币补偿奖励、按时签腾奖励;房票补贴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的补贴金额。
(五)国有土地上住宅用房的购房奖励:国有土地上住宅用房被征收人按期签约并按期腾空支付被征收房屋的,在房票开具后180日内使用房票,可另行享受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8%的购房奖励;房票开具后第181日至第360日内使用的,另行享受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5%的购房奖励。购房奖励金额纳入商品房结算金额,由征收实施单位与商品房开发企业一并结算,不再兑现给房票记载人或房票指定使用人。
(六)集体土地上房票发放:根据“符合审批条件的一间宅基地置换一套公寓式住宅”的原则,实行“一户一计算”发放房票。
(七)集体土地上房票价值:安置单价×130平方米+车位补助+房票补贴,车位补助9万/个,物业专项维修基金包含在房票总价内。
房票补贴=(安置单价×130平方米+车位补助)×2%
(八)房票拆分:被征收人在房票有效期限内可以申请拆分房票,拆分后的房票票面金额不得小于50万元。拆分后的房票购房奖励有效期、使用期限与拆分前一致,不重新计算有效期限。房票拆分使用的,国有土地上住宅用房购房奖励按拆分后票面金额比例分配。
集体土地上房屋被征收已有产权住宅用房的,在保障其自身基本住房需求后,允许拆分房票。
(九)房票指定使用:被征收人在房票出具之日起12个月内可以指定1次使用人。指定金额在房票票面总金额内,指定使用人不得再次指定。
(十)逾期未使用房票处理:逾期未使用房票的,扣除相应的房票补贴后,房票可继续使用。
(十一)房票的使用流程: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票安置协议并按期腾房后,由征收实施单位出具房票。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与商品房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开发企业携相关资料与征收实施单位进行结算。结算完毕后,房票由征收实施单位收回。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缪秉扬
联系方式:0576-88223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