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11331002002673575G/2024-157929 | 主题分类: | |
体裁分类: | 发布机构: | 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成文日期: | 2024-10-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拓宽房屋征收安置渠道,进一步满足群众多样化安置需求,让房票安置政策更好地适用于征收实际,制定《台州市椒江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创新举措
(一)房票拆分。可在房票有效期限内申请拆分房票,拆分后的房票每张票面金额不小于50万元,有效期与拆分前一致。有购房奖励的按拆分后票面金额比例分配。
(二)房票指定。在房票出具之日起12个月内,被征收人可以指定使用人,且只能指定1次,指定使用人不得再次指定他人。
三、回应群众关切
问题一:房票适用范围有哪些?
适用于本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住宅用房、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和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集体土地上住宅用房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问题二:选择房票安置后,如何拿到房票?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票安置协议并按期腾房后,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出具房票。
问题三:房票可购买房源有哪些?
房票可用于购买楼盘库(由区住建局建立并实行动态调整)中的住宅用房、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也可以用于购买政府(含区级国有平台企业)提供的住宅用房、商业用房、办公用房。
问题四:房票使用期限是多久?
房票时限自房票出具之日开始计算,使用期限为五年。
问题五:房票价值包括哪些?
房票价值组成 | 基础补偿金组成 | 货币补偿奖励 | 房票补贴 | |
国有土地 住宅用房 | 1.被征收房屋基础补偿金 2.货币补偿奖励 3.房票补贴 | 1.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 2.室内装修补偿费 3.搬迁费 4.12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5.按时签腾奖励 | 1.立地平房奖励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5% 2.立地二层房屋奖励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 3.立地三层(含三层)以上房屋及单元式住宅奖励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5% | 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 |
国有土地商业 用房、办公用房 | 1.被征收房屋基础补偿金 2.货币补偿奖励 3.房票补贴 | 1.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 2.室内装修补偿费 3.搬迁费 4.停产停业补助费 5.按时签腾奖励 | 房屋评估价值的10% | 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 |
集体土地 征收补偿 | 安置单价×130平方米+车位补助(9万/个) +房票补贴 | — | — | (安置单价×130平方米+车位补助)×2% |
问题六:逾期未使用的房票如何处理?
逾期未使用的房票,扣除相应房票补贴后,可继续使用。
问题七:选择房票安置的具体流程是怎样?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票安置协议并按期腾房后,由征收实施单位出具房票。被征收人在房源库内选择房屋,与商品房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开发企业携相关资料与征收实施单位进行结算。结算完毕后,房票由征收实施单位收回。
详细流程可参照以下图解:
房票安置流程图
四、房票安置示例
本区范围内老张的房子被列入征收范围,他选择房票安置。在规定期限内,老张签订房票安置协议并按期腾房,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出具房票给他。
(一)假如老张的房子是国有土地上住宅用房,且是立地二层房屋。
房票价值包括:被征收房屋基础补偿金、货币补偿奖励、房票补贴。
1.基础补偿金由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假设为200万元)、室内装修补偿费(假设为20万元)、搬迁费(假设为5000元)、12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假设为2万元)、按时签腾奖励(假设为3万元)组成,总计225.5万元。
2.货币补偿奖励为200万元×20%=40万元。
3.房票补贴为200万元×20%=40万元。
所以老张的房票总价值为305.5万元。
(二)老张还可获得其他奖励吗?
有。若老张按期签约并腾房,房票开具后180日内使用房票,享受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8%的购房奖励,即为200万元×8%=16万元;开具后第181日至第360日内使用,享受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5%的购房奖励,即为200万元×5%=10万元。但是该购房奖励不计入房票价值,纳入商品房结算金额。
(三)老张选择房票安置比货币安置可多拿到多少钱呢?
多了12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假设为2万元),房票补贴(40万元)和购房奖励(16万元/10万元)。共计58万元/52万元。
(四)若老张所得房票价值如上述第(一)项所述,可否拆分使用该房票?其他注意事项有哪些?
老张在房票有效期限内把305.5万元房票拆分成了6张,其中5张50万元和1张55.5万元。这6张房票老张在房票出具之日起12个月内可以任意指定其他人使用,且一张房票只能指定一人使用。
五、关键词解释
《实施办法》中“按时签腾奖励”,具体实施办法参照《椒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四项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在接到签约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给予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并经区房屋征收部门验收合格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给予奖励。”
六、注意事项
(一)实名制要求:房票实行实名制,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必须与房票记载人或房票指定使用人一致。
(二)房票补贴条件: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者未按期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不得享受房票补贴。
(三)房票购房奖励:购房奖励金额纳入商品房结算金额,不计入房票价值,由征收实施单位与商品房开发企业一并结算,不再兑现给房票记载人或房票指定使用人。
七、起草依据
(一)《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二)《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区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台政发〔2016〕34号)
(三)《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台州市椒江区农民住宅公寓化建设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椒政发〔2015〕66号)
(四)《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椒政办发〔2024〕39号)
八、适用范围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九、实施时间
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11月11日起施行。
十、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缪秉扬
联系方式:0576—88223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