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11331002002673575G/2024-157921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发布机构: 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 10- 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台州市椒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4-10-15 16: 3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椒江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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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关于《台州市椒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当前,我区大力推进现代化都市核心区建设,需对征收后的土地重新整合规划,全面厚植现代都市产业,发展一江两岸楼宇经济、总部经济,因此原拆原建的征收方式已不再适应目前的城市发展趋势,为积极引导征迁户合理选择安置方式,按照区政府指示要求,由我局牵头对《椒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进行重新起草。

二、主要制定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

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住建部建房[2011]77号)

等法律法规,结合椒江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三、政策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39条。主要内容包括征收程序、房屋价值评估、补偿及结算方式、补助及奖励等其他事项。

征收程序

启动条件: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由区发展和改革提供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证明,区资规部门提供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

2、旧城区改建的条件:百分之九十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旧城区改建协议签约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低于该比例,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3、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

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不少于三十天。

协议签订: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签约生效比例:旧城区改建的征收项目,补偿协议附生效条件,在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的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生效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征收补偿决定效力终止。签约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

(二)房屋价值评估

1、评估机构的产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采取投票或摇号、抽签方式随机确定。

房屋价值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评估复核:被征收人如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如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书面申请鉴定。

(四)补偿及结算方式

1、征收住宅用房、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方式;征收工业用房、仓储用房、交通用房等其他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2、住宅产权调换方式:立地平房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1:1.5比例进行产权调换,立地二层房屋按1:1.35比例置换,立地三层(含三层)以上以及单元式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1.2比例进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根据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照比例进行计算后,向最接近套型上靠确定。

3、住宅产权调换结算方式:产权调换住宅房屋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格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计算、结算差价;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安置比例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格的60%计算、结算;超出以上面积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格计算、结算。

4、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产权调换结算方式:结算、结算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差价。

(五)奖励及补助

1、住宅用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立地平房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5%的奖励;立地二层房屋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0%的奖励;立地三层(含三层)以上及单元式住宅房屋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5%的奖励。

2、商业用房、办公用房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奖励。

3、被征收人在接到签约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给予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并经区房屋征收部门验收合格的,按照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给予奖励。

4、征收住宅立地平房,同时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30%的补助;征收住宅立地二层房屋,同时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补助。

四、文件解读机关情况

解读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缪秉扬

联系电话:0576-88223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