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11331002002673575G/2024-00040 | 主题分类: | |
体裁分类: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
成文日期: | 2024- 01- 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关于《关于支持航运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支持促进我区航运业高质量发展,我区于2014年、2018年分别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海运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椒政发〔2014〕118号)、《关于台州大陈岛航运集聚区运力补助办法》(椒政发〔2018〕161号)以上政策经过试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2018年运力一度达到历史最高328万载重吨,占台州总运力60%,位列全国前列。但近几年我区船舶运力逐步外流,运力从2018年328万载重吨到现在的201万载重吨,降幅达39%,目前占全市总运力不足40%。为保障船舶运力不再大规模流失,制订《关于支持航运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十分必要。
二、出台目的
为进一步稳定现有运力,吸引优质运力入驻,推动航运要素与航运产业集聚,促进椒江区航运业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2号)、《交通运输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大力推进海运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交水发〔2020〕18号)、《台州市港航发展“十四五”规划》等文件精神,结合椒江实际,制订本意见。
四、政策主要内容
三项奖补措施共同助推航运业高质量发展。
企业落户奖励
奖励对象:在我区大陈落户,以新建、区外购置(含融资租赁)非老旧船舶作为开业运力的航运企业。
奖励标准:
开业运力 | 一次性奖励 |
5万载重吨(含)至10万载重吨 | 55万元 |
10万载重吨(含)以上 | 75万元 |
新增运力补助
补助对象:对财务制度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的航运企业。
补助要求:新建或区外购置(含融资租赁)2万载重吨(含)以上散货船舶、1万载重吨(含)油船、5000载重吨(含)以上一、二类化工船舶。
补助标准:
船龄(以注册当年为准) | 补助(光租船舶按标准的50%给予) |
10年以内 | 75元/载重吨,单船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
10-18年 | 40元/载重吨,单船补助不超过300万元。 |
发放形式:运力补助分五年按每年20%的方式予以发放。
扩大运输奖励
奖励对象:对财务制度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的航运企业。
年度完成水路货物周转量 | 奖励 |
10-30亿吨公里(含10亿吨公里和30亿吨公里)且年增幅5%以上 | 30万元 |
30-50亿吨公里(含50亿吨公里)且年增幅5%以上 | 40万元 |
50亿吨公里以上且年增幅5%以上 | 50万元 |
在此基础上,企业年度完成水路货物周转量年增幅达10%以上,增加奖励10万元;增幅达20%以上,增加奖励20万元。
五、文件起草过程
2023年5月,区交通运输局启动文件制定工作,形成初稿后,由区府办召集各有关部门专题协调,后又多次召集主要相关部门研究完善政策。2023年11月9日至17日,由区交通运输局通过椒江区人民政府网站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建议、意见。2023年11月15日至17日,文件通过公文平台向各有关部门书面征求意见,未收到建议、意见。2023年11月由相关机构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最后经区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六、新旧政策对比
一是新增落户奖励。在大陈落户,满足条件的航运企业,按照开业运力规模给予一次性55万元、75万元的不同奖励。二是提高运力补助。对满足条件的船舶,船龄10年以内的,对该船按净增吨位给予75元/载重吨的补助(其中光租船舶按标准的50%给予补助),单船补助不超过500万元;船龄在10-18年的(船龄以注册当年为准),对该船按净增吨位给予40元/载重吨的补助(其中光租船舶按标准的50%给予补助), 单船补助不超过300万元。三是继续保证鼓励企业发展补助。对完成水路货物周转量及增幅的企业给予奖励30-50万资金,按企业年度完成水路货物周转量增幅增加奖励,增幅达10%以上增加奖励10万元,增幅达20%以上增加奖励20万元。
七、文件解读机关情况
解读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交通运输局
解读人:钱威宇
联系电话:0576-88223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