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K15105142/2023-152159 | 主题分类: | |
体裁分类: | 发布机构: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
成文日期: | 2023- 09- 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台环(椒)罚〔2023〕32号
浙江骏马衣车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7782545116,法定代表人阮吉明,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下陈街道昌阁路27号,现厂址为椒江区下陈街道聚星科创园6幢。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根据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台椒检意〔2023〕11号),我局于2023年5月19日向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调取了雷其林(另案处理)及你单位相关人员的证据材料。经我局与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联合调查,2021年1、2月,你单位将磨床粉出售给雷其林,总量约1.5吨,违法所得600元。雷其林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你单位存在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许可证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许可证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关于“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9日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台环(椒)罚告〔2023〕32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于2023年8月11日直接送达。你单位收到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听证,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结合《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和《台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的裁量计算方法,经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陆拾万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佰元。
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业银行椒江支行(户名:台州市椒江区财政局非税专户,账号:19910101040024965)。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