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11331002002674367H/2023-15167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区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8-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台州市椒江区应急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23-
08-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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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椒江区人民政府
台州市椒江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示 根据《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我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示并进行动态调整。 | ||||||
台州市椒江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 | ||||||
序号 | 监管事项名称 | 法律法规依据 | 裁量阶次 | 具体标准 | 裁量基准来源 | 备注 |
1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一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中,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 1 项未履行或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有 1 项以上2项以下未履行的; 二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中,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 2 项未履行或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有 3 项以上4项以下未履行的; 三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中,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 3 项以上未履行或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有 5 项以上未履行的。 |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 6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2 |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 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一档: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保证安 全生产投入涉及 1 项的或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涉及 1 项以上 2 项以下的; 二档: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涉及 2 项以上的或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涉及 3 项以上的。 |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 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 5000 元以上 75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 单位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 75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3 |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一档: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未投保人数 3 人以下或占应投保总人数比例在 20%以下的; 二档: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未投保人数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或占应投保总人数比例在20%以上50%以下的; 三档: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 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未投保人数 10 人以上或占应投保总人数比例在 50%以上的。 |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0 万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6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2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6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4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 规定》 | 一档:除地质勘探单位,地质勘探主管单位,矿山、金属 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或者拆解、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 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 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 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在 100 人以下,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档:除食品生产企业,地质勘探单位,地质勘探主管单 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或者拆解、运输单 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使用危险 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 位,其从业人员在 100 人以上不足 300 人,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档:从业人员超过 100 人的食品生产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规定,但不符合《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 地质勘探单位、地质勘探主管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规定,但不符合《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 船舶修造或者拆解单位、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但不符合《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 除食品生产企业,地质勘探单位,地质勘探主管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或者拆解、运输单位,危 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 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 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以外的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上 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但不符合《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 四档:从业人员超过 100 人的食品生产企业,地质勘探单 位,地质勘探主管单位,船舶修造或者拆解单位,使用危险化 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 施工、运输单位, 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 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 |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1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2.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2.5 万元以上 15 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4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5 |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 一档: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未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二档: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未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3 万元以上 4 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4 万元以上 5 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6 |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一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中有 1 项未履行的; 二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中有 2 项未履行的; 三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中有 3 项以上未履行的。 |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1.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7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 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一档: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其从业人员在 100 人以下的; 二档: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其从业人员在 100 人以上的; 三档: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且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其从业人员在 100 人以下的; 四档: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且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其从业人员在 100 人以上的。 |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 10 万元以上 1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2.7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2.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 12.5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75 万元以上 3.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7.5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 15 万元以上 17.5 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5 万元以上 4.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7.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 17.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4.2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8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一档: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 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涉及人数 3 人以下或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 20%以下的; 二档: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 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涉及人数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或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 20%以上 50%以下的; 三档: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 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涉及人数 10 人以上或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 50%以上的。 |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3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3 万元以上 17 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7 万元以上 20 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4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9 | 对生产经营单位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二) 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 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 待省厅完善后再行调整。 | |
10 | 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一档: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涉及人数3人以下或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 20%以下的; 二档: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涉及人数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20%以上 50%以下的; 三档: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涉及人数10人以上或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 50%以上的。 |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3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3 万元以上 17 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7 万元以上 20 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4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1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后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一)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一)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 待省厅完善后再行调整。 | |
12 |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 一档:未支付工资或者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二档:未支付工资,且未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13 |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一档:培训的时间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标准规定时间相差 10 学时以内的; 二档:培训的时间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标准规定时间相差大于 10 学时的。 | 一档:责令改正,处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处 1.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14 |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 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 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一档: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 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实习已满 1 个月不满 2 个月独立上岗作业的; 二档: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 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实习不满 1 个月独立上岗作业的。 | 一档:责令改正,处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处 1.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15 | 相关人员未按照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一档:造成 3 人以下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人员未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二档:造成 3 人以上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人员未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 一档:责令改正,处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处 1.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16 | 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从事安全培训所需要的条件。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一档: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有 1 处的; 二档: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有 2 处的; 三档: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有 3 处以上的。 |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3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3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 1.6 万元以上 2.4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7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 2.4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17 | 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一档: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有 1 次的; 二档: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有 2 次的; 三档: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有3 次以上的。 |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3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3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 1.6 万元以上 2.4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7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 2.4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18 | 安全培训机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一档: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二档:未建立培训档案的。 |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19 |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一档: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有 1 家(次)的; 二档: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有 2 家(次)的; 三档: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有 3 家(次)以上的。 |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3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3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 1.6 万元以上 2.4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7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 2.4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2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四) 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 待省厅完善后再行调整。 | |
21 |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一档: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有 3 人以下的; 二档: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有 4-7 人的; 三档: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有 8 人以上的。 | 一档: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 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处 3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3 万元以上 17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7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22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三) 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三) 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待省厅完善后再行调整。 | |
23 |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 案。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 一档: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有 3 人以下的; 二档: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有 3-7 人的; 三档: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有 8 人以上的。 | 一档:给予警告,并处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处 3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并处 7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24 |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 一档: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二档: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 一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25 |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 一档: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二档: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 一档:给予警告,并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26 |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 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 一档:转借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二档:转让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三档: 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 一档:给予警告,并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并处 8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27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一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 种作业人员中有 1 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二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 种作业人员中有 2 人以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 一档:撤销其相关证书,处 1500 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二档:撤销其相关证书,处 15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28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 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监督 管理办法》 | 一档: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 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投资额人民币1000 万元以下的; 二档: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 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投资额人民币1000 万元以上 2000 万元以下的; 三档: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 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投资额人民币2000 万元以上 3000 万元以下的; 四档: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 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投资额人民币3000 万元以上的。 | 一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限期改正,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2.7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处 50 万元以上 62.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6.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限期改正,并处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75 万元以上 3.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处 62.5 万元以上 7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6.25 万元以上 7.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 30 万元以上 4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5 万元以上 4.2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处 75 万元以上 87.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7.5 万元以上 8.7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限期改正,并处 4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4.2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处 87.5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8.7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29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 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一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 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 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下的; 二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 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 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上2000 万元以下的; 三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 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 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投资额 2000 万元以上3000 万元以下的; 四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 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 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投资额 3000 万元以上的。 | 一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限期改正,并处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2.7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处 50 万元以上 62.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 万元以上6.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限期改正,并处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75 万元以上 3.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处 62.5 万元以上 7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6.25 万元以上 7.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 30 万元以上 4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5 万元以上 4.2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处 75 万元以上 87.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7.5 万元以上 8.7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限期改正,并处 4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4.2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处 87.5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8.7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30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 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 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一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 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投资额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下的; 二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 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投资额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 2000 万元以下的; 三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 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投资额人民币 2000 万元以上 3000 万元以下的; 四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 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投资额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的。 | 一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限期改正,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2.7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处 50 万元以上 62.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 万元以上6.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限期改正,并处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75 万元以上 3.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处 62.5 万元以上 7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6.25 万元以上 7.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 30 万元以上 4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5 万元以上 4.2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处 75 万元以上 87.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7.5 万元以上 8.7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限期改正,并处 4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4.2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处 87.5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8.7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31 | 对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及省级应急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确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 1.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7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6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6.25万元以下的罚款; 2.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7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2.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2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 3.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4.2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75万元以上87.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5万元以上8.75万元以下的罚款; 4.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7.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待省厅完善后再行调整。 | |
32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 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一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 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投资额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下的; 二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 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投资额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 2000 万元以下的; 三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 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投资额人民币 2000 万元以上 3000 万元以下的; 四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 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投资额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的。 | 一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限期改正,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2.7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处 50 万元以上 62.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 万元以上6.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限期改正,并处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75 万元以上 3.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处 62.5 万元以上 7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6.25 万元以上 7.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 30 万元以上 4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5 万元以上 4.2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处 75 万元以上 87.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7.5 万元以上 8.7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限期改正,并处4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4.2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处 87.5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8.7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33 | 其他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一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㈠项、第㈡项、第㈢项和第㈣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投资额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下的; 二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㈠项、第㈡项、第㈢项和第㈣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没安全设施设计,投资额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 2000 万元以下的; 三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㈠项、第㈡项、第㈢项和第㈣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投资额人民币 2000 万元以上 3000 万元以下的; 四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㈠项、第㈡项、第㈢项和第㈣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投资额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的。 |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34 | 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 | 一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㈠项、第㈡项、第㈢项和第㈣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投资额人民币 1000万元以下的; 二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㈠项、第㈡项、第㈢项和第㈣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投资额人民币 1000万元以上 2000 万元以下的; 三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㈠项、第㈡项、第㈢项和第㈣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投资额人民币 2000万元以上 3000 万元以下的; 四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㈠项、第㈡项、第㈢项和第㈣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投资额人民币 3000万元以上的。 |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35 | 其他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 | 一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㈠项、第㈡项、第㈢项和第㈣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施工 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投资额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下的; 二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㈠项、第㈡项、第㈢项和第㈣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施工 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投资额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2000 万元以下的; 三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㈠项、第㈡项、第㈢项和第㈣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施工 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投资额人民币 2000 万元以上3000 万元以下的; 四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㈠项、第㈡项、第㈢项和第㈣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施工 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投资额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的。 |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36 | 其他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 | 一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㈠项、第㈡项、第㈢项和第㈣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投入 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投资额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下的; 二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㈠项、第㈡项、第㈢项和第㈣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投入 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投资额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 2000 万元以下的; 三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第七 条第㈠项、第㈡项、第㈢项和第㈣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投 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投资额人民币 2000 万元以上 3000 万元以下的; 四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㈠项、第㈡项、第㈢项和第㈣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投入 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投资额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的。 |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37 |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 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除外)。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 | 一档:报原批准部门审查但未得到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档: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 | 一档: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38 |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 一档: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有 3 处以下的; 二档: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有 3 处以上 10 处以下的; 三档: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有 10 处以上的。 |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处 5 万元以上 12.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 12.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5 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39 |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一档: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有 3台(套、种)以下 的; 二档: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有 3-7台(套、种)的; 三档: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有 8台(套、种)以上的。 |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处 5 万元以上 12.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 12.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5 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40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一档:安全设备的检测、 改造、安装、使用、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 3 台(套)以下的; 二档:安全设备的检测、 改造、安装、使用、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 3-7 台(套)的; 三档:安全设备的检测、 改造、安装、使用、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 8 台(套)以上的。 |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处 5 万元以上 12.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 12.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5 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41 |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 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 理暂行规定》 | 一档: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有 3 处以下的; 二档: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有 3-7 处的; 三档: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有 8 处以上的。 |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2.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 12.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5 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42 | 生产经营单位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一档: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涉及 1 处的; 二档: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涉及 2 处的; 三档: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涉及 3 处以上的。 |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处 5 万元以上 12.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 12.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5 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43 |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 理暂行规定》 | 一档:对四级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二档:对三级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三档:对二级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四档:对一级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 10 万元以上 1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2.7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2.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 12.5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75 万元以上 3.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7.5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 15 万元以上 17.5 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5万元以上 4.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7.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 17.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2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44 |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一档: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的非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 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二档: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三档: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的非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 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且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四档: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且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 10 万元以上 12.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2.7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2.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 12.5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75 万元以上 3.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7.5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 15 万元以上 17.5 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5万元以上 4.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7.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 17.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2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45 |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 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一档: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的非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 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二档: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三档: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的非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 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且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四档: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且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 10 万元以上 1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2.7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2.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 12.5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75 万元以上 3.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7.5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 15 万元以上 17.5 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5 万元以上 4.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7.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 17.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4.2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46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 一档:超过规定时间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二档:季度、年度内未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 一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47 |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 一档:发现 3 处以下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的; 二档:发现 3-7 处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的; 三档:发现 8 处以上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的。 | 一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48 |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 一档: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报告的; 二档: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 | 一档:给予警告,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49 |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 一档:一般事故隐患未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二档: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 一档:给予警告,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50 | 生产经营单位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 一档:整改完毕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 生产经营的; 二档:未经整改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 一档:给予警告,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51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 一档: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其他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二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 一档:给予警告,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有关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52 |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一档: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的非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 单位,存在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情况之一的; 二档: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情况之一的; 三档: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的非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 单位,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且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四档: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且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1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2.7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2.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2.5 万元以上 15 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75 万元以上 3.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7.5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5 万元以上 17.5 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3.5 万元以上 4.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7.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7.5 万元以上 20 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2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53 |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一档:未对一般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 二档:未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 | 一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 万元以上7.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 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7.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54 | 对存在有限空间作业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1.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有3处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有3处以上10处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2.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有10处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待省厅完善后再行调整。 | |
55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 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 题。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 一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一般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二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的。 | 一档:给予警告,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2 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5000 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56 |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 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一档: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档: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的。 |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2.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57 |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 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一档: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设有出口、疏散通道但标志不明显的; 二档: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设有出口、疏散通道但出口、疏散通道被占用、锁闭、封堵的; 三档: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的。 |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0.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3.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0.3 万元以上0.6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3.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0.6 万元以上0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58 | 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 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一档:有 1 处爆破、 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 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二档:有 2 处爆破、 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 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三档:有 3 处及以上爆破、 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 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 10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3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 13 万元以上 17 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 17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4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59 | 进行爆破、吊装、动火、有限空间作业和国家 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 以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线作业,未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 一档: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有限空间作业 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以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 管线作业,违反《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中的 1 项的; 二档: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有限空间作业 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以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 管线作业,违反《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中的 2 项的; 三档: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有限空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以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线作业,同时违反《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 3 项规定的。 |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 10 万元以上 13.3 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6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 13.3 万元以上 16.6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0 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 16.6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4 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60 | 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或者产生可燃爆的粉尘、气体、液体等爆炸性危险物质的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 一档: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或者产生可燃爆的粉尘、气体、 液体等爆炸性危险物质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中的 1 项的; 二档: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或者产生可燃爆的粉尘、气体、 液体等爆性危险物质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中的 2 项的; 三档: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或者产生可燃爆的粉尘、气体、 液体等爆炸性危险物质的生产经营单位, 同时违反《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3 项规定的。 |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 10 万元以上 13.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6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 13.3 万元以上 16.6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0 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 16.6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4 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61 | 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一档:未为 5 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二档:未为 5 名以上 10 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三档:未为 10 名以上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处 5 万元以上 12.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处 12.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5 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62 |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 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一档:没有违法所得的; 二档: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下的; 三档: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 40 万元以下的; 四档:违法所得 40 万元以上的。 |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1.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25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 上 4 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5 万元以上 1.7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4 倍以 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7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63 | 向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 一档: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 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没有违法所得的; 二档: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 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下的; 三档: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 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的。 | 一档: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 3 万元。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64 |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 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 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一档: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 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二档: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三档: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 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7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7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65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 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一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 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投资额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下的; 二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 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投资额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 2000 万元以下的; 三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 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投资额人民币 2000 万元以上 3000 万元以下的; 四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 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投资额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的。 |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2.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0 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7.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四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7.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5 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66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 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倒卖、 出租、 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一档:没有违法所得的; 二档: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下的; 三档: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 40 万元以下的; 四档:违法所得 40 万元以上的。 | 一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吊销资质证书,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6.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6.25 万元以上7.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4 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7.5 万元以上 8.7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4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8.7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67 |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 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 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 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一档: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 二档: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 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三档: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 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 元以下的 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3.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3.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7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68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一档: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定期组 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的; 二档: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定期组 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上的; 三档: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且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的; 四档: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且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上的。 |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1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2.7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2.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2.5 万元以上 15 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75 万元以上 3.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7.5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5 万元以上 17.5 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 万元以上 4.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7.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7.5 万元以上 20 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2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69 | 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 一档: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或应急资源调查的; 二档: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70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 案。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 一档: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逾期三个月以下的; 二档: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逾期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 三档: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逾期六个月以上的。 |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3 万元以上 3.6 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3.6 万元以上 4.4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3 万元以上 1.7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4.4 万元以上 5 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7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71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 审。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 一档: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未形成评审纪要的; 二档:生产经营单位未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72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 估。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 一档: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的; 二档: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上的。 | 一档: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可以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73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 订。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 一档: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的; 二档: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上的。 | 一档: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可以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74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 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一档: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的; 二档: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 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上的。 | 一档: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可以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75 | 对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 1.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7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6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6.25万元以下的罚款; 2.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7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2.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2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 3.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4.2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75万元以上87.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5万元以上8.75万元以下的罚款; 4.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7.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待省厅完善后再行调整。 | |
76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 金属冶炼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一档: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的; 二档: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 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上的。 | 一档: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可以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77 | 对有色企业未按规定对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定期检查及未按规定维修或报废的行政处罚。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第三十四条企业对反应槽、罐、池、釜和储液罐、酸洗槽应当采取防腐蚀措施,设置事故池,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 .未对一般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待省厅完善后再行调整。 | |
78 |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 一档: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 存设施的)、储存企业, 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 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以外的其他生产 经营单位,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二档: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 品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 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 企业,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三档: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风险可能影响 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 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 一档: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可以处 1.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改正,可以处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79 | 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 一档: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的; 二档: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上的。 | 一档: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可以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80 |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一档:生产经营单位与 10 名以下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二档:生产经营单位与 10 名以上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档:生产经营单位与 10 名以下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四档:生产经营单位与 10 名以上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 一档: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档: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81 |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拒绝、 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一档: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拒绝、 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档: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一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5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82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 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 一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未使用的; 二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被查 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且使用的。 | 一档:给予警告,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2 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5000 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83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 一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发现有 1 人的; 二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发现有 2 人以上的。 | 一档:给予警告,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2 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5000 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84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 一档: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 冒险作业,涉及从业人员有 1 人的; 二档: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 冒险作业,涉及从业人员有 2 人以上的。 | 一档:给予警告,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5000 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85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 一档: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二档:主要负责人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 一档:给予警告,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2 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5000 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86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 一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超过比例 10%以下的; 二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超过核 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超过比例 10%以上 30%以下的; 三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超过比例 30%以上的。 | 一档:给予警告,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5 万元以上 2.5 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3000 元以上7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7000 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87 |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 一档:发生一般事故的; 二档:发生较大事故的; 三档:发生重大事故的。 | 一档: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88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依法处置、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一档:漏报事故; 二档:迟报事故; 三档: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四档:事故发生后谎报、瞒报事故、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逃匿。 | 一档:处上一年年收入 40%至 60%的罚款;事故等级每上升一级,处罚下限提升 5%( 一般事故,处罚下限维持不变); 二档:处上一年年收入 60%至 80%的罚款;事故等级每上升一级,处罚下限提升 5%( 一般事故,处罚下限维持不变); 三档:处上一年年收入 80%至 100%的罚款;事故等级每上升一级,处罚下限提升 5%( 一般事故,处罚下限维持不变); 四档:处上一年年收入 100%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89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 一档: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 二档: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较大事故的; 三档: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 | 一档: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 处分的, 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 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 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档: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 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 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 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档:处上一年年收入 80%的罚款,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 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 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 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90 |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一档: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 二档: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较大事故的; 三档: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 | 一档:暂停或者吊销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 20%以 上 30%以下的罚款; 二档:暂停或者吊销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 30%以 上 40%以下的罚款; 三档:暂停或者吊销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 40%以 上 50%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91 | 事故发生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 规定》 | 一档:对发生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 二档:对发生较大事故负有责任的; 三档:对发生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 | 一档:处 3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造成 1 人死亡,或者 3 人以上 6 人以下重伤,或者 3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30 万元以上 65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 2 人死亡,或者 6 人以上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65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责令停产整顿,处 50 万元罚款; 二档:处 1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造成 3 人以上 6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3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100 万元以上 1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 6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30 人以 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3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 损失的,处 1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发生生产安 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责令停产整顿,处 100万元罚款; 三档:处 2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造成 10 人以上 15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7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7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200 万元以上 6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 15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7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7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 济损失的,处 6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发生生产 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责令停产整顿,处500 万元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 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 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 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 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92 |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后有违法行为。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 一档: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第一、第二、三项违法情形之一,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或者有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五项违法情形之一,影响事故调查的; 二档: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第一、第二、三项违法情形之一,贻误事故抢救或造成事故扩 大或影响事故调查的或者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第三十六条第四、五项违法情形之一,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 | 一档:发生一般事故的,处 100 万元以上 150 万元以下的罚 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 1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 200 万元以上 2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发生一般事故的,处 300 万元以上 350 万元以下的罚 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 350 万元以上 4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 400 万元以上 4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 处罚不涉及档次,具体处罚为:对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 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 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80%至 90%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依 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93 | 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 一档:对较大涉险事故漏报的; 二档: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的; 三档:对较大涉险事故谎报或者瞒报的。 | 一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94 | 事故发生单位未按规定落实防范和整改措 施、处理相关责任人员。 | 《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 一档:事故发生单位有不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处理相关责任人员情形之一的; 二档:事故发生单位即不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又不处理相关责任人员的。 |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95 | 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行政许可法》《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 检查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 一档: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下的; 二档: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违法所提 5 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 三档: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违法所得 30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 四档: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违法所得 50万元以上的。 | 一档: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0 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0 万元以上 4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档: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40 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96 | 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一档: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没有违法所得的; 二档: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下的; 三档: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 | 一档:责令停止生产, 限期补办延期手续,处 5 万元以上6.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6.5 万元以上 8.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8.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97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 期内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 法》 | 一档:没有违法所得的; 二档: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下的; 三档: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 | 一档:责令停止生产,限期申请,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停止生产,限期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5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停止生产,限期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5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98 | 接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 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 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一档:接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的许可证进行生产,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下的; 二档:接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的许可证进行生产,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 三档:接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的许可证进行生产,违法所得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 四档:接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的许可证进行生产,违法所得 50 万元以上的。 | 一档: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0 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0 万元以上 4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档: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40 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 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99 |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一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 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没有违法所得的; 二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 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下的; 三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 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的。 | 一档: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5000 元 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 下的罚款; 自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之日起,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二档: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生产经营 单位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 4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的罚款;自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之日起,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三档: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生产经营 单位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 3万元,对有关人员处 7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自撤销许可 及批准文件之日起,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100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㈡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㈢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 1.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的文件、资料有1项虚假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的文件、资料有2项以上虚假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待省厅完善后再行调整。 | |
101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办法》 | 不涉及分档。 | 不涉及裁量幅度。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102 | 对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 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其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7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其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2.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7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其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17.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4.2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其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7.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待省厅完善后再行调整。 | |
103 |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或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提出延期申请,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一档: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或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延期,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 二档: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或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延期,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一档: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104 | 对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应当在投产之日起六个月内,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并按照规定备案。安全评价每三年进行一次。 | 1.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逾期3个月以下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安全生产相关许可证件。 2.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逾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安全生产相关许可证件。 3.从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或逾期6个月以上 的,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安全生产相关许可证件。 | 待省厅完善后再行调整。 | |
105 |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未依照规定申请变更。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一档: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其企业名称、主要负责 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发生变更后,未依照规定及时申请变更的; 二档: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 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未依照规定及时申请变更的。 |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106 |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冒用他人名义签名、相关人员未到现场开展勘验等工作、未如实记录相关情况、擅自更改、简化相关程序或者内容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在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依法独立开展业务,并将法定项目的执业信息录入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监管系统。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 租借资质、挂靠; (二) 出具虚假或者失实报告;(三) 冒用他人名义在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报告或者相关原始记录中签名; (四) 项目组负责人及负责现场勘验人员未到现场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 (五) 未如实记录过程控制、现场勘验和检测、检验的情况; (六) 擅自更改、简化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相关程序或者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机构开展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服务的,应当对其提供的原始资料、第三方证明资料以及检测检验对象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 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有《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中1项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有《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中2项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有《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中3项的,处1.5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有《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中4项的,处2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 待省厅完善后再行调整。 | |
107 |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一档:危险化学品单位伪造、变造或者出租、 出借、转让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没有违法所得的; 二档:危险化学品单位伪造、变造或者出租、 出借、转让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下的; 三档:危险化学品单位伪造、变造或者出租、 出借、转让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 | 一档:处 10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处 13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三档:处 16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依 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108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十七条禁止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假冒、伪造、变造《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第二十条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当严把烟花爆竹进货质量关,并在核准的地点经营,不得供应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以及质量不合格的烟花爆竹;不得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当对供应、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负责;因供应、销售不合格的烟花爆竹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2.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待省厅完善后再行调整。 | |
109 |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 不涉及分档。 | 不涉及裁量幅度。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110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 1.危险化学品仓库其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储存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专用仓库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待省厅完善后再行调整。 | |
111 | 危险化学品使用量达到数量标准规定的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一档: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未涉及重点危险工艺且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二档: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涉及重点危险工艺或者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三档: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涉及重点危险工艺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13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16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112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五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单位内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 1.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管理制度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管理制度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管理制度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待省厅完善后再行调整。 | |
113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㈠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 1.超出许可的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出许可的品种,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超出许可的品种和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待省厅完善后再行调整。 | |
114 |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 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一档:危险化学品单位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没有违法所得的; 二档:危险化学品单位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下的; 三档:危险化学品单位伪造、变造或者出租、 出借、转让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 | 一档:处 10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处 13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三档:处 16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依 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115 |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行政处罚。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充装或者装载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待省厅完善后再行调整。 | |
116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行政处罚。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充装或者装载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待省厅完善后再行调整。 | |
117 |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时提出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 一档: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办理变更手续,逾期 30 日以下的; 二档: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办理变更手续,逾期 30 日以上的。 |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118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在重复使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前不进行检查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第三款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 1. 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有3台(套、种)以下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有3-7台(套、种)的,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有8台(套、种)以上的,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待省厅完善后再行调整。 | |
119 | 企业出现《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情形,未按规定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 一档: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逾期 15 日以下的; 二档: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逾期 15 日以上的。 |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120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定期检查、检测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 1.未对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对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并且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待省厅完善后再行调整。 | |
121 |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 一档: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逾期 30 日以下的; 二档: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逾期 30 日以上 60 日以下的; 三档: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逾期 60 日以上的。 | 一档: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二档: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 13 万元以上 17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三档: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 17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122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及时变更擅自生产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三)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实施机关应当在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仅需提交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实施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对该生产装置或者工艺技术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安全评价报告。实施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 1.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存在《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情形,其中有1项逾期不办理变更手续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存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情形,其中有1项逾期不办理变更手续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存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情形,其中有1项逾期不办理变更手续的,对非煤矿矿山企业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责令限期申请、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2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存在《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情形,其中有1项以上逾期不办理变更手续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存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情形,其中有1项以上逾期不办理变更手续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存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情形,其中有1项以上逾期不办理变更手续的,对非煤矿矿山企业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责令限期申请、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待省厅完善后再行调整。 | |
123 | 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一档: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没有违法所得的; 二档: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下的; 三档: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 四档: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 20 万元以上的。 | 一档: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 20 万元的罚款; 二档: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 20 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三档: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 30 万元以上 4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四档: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 40 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以上违法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 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124 |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 1.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逾期3个月以下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逾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从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或逾期6个月以上,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待省厅完善后再行调整。 | |
125 |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一档: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下的; 二档: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 三档: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 20 万元以上的。 | 一档: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 20 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二档: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 30 万元以上 4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三档: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 40 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以上违法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 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126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储存危险化学品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 1.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制度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登记制度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待省厅完善后再行调整。 | |
127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 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有关部门备案。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一档: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档: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及应当领取安全使 用许可证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三档: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 产涉及“ 两重点一重大” 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 一档:责令改正,可以处 3000 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可以处 3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改正,可以处 7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128 |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 1.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且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待省厅完善后再行调整。 | |
129 |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有关部门备案。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一档: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 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按照规定要求备案内容有缺项的; 二档:剧毒化学品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均没有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三档: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数 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均没有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 一档:责令改正,可以处 3000 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可以处 3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改正,可以处 7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130 | 对安全生产检测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行政处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待省厅完善后再行调整。 | |
131 | 对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行政处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四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 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 待省厅完善后再行调整。 | |
132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 产、停业或者解散,未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一档: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 二档: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库存的危险化学的; 三档: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丢弃危险化学品的。 | 一档: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处 7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改正,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133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未按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 1.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有3台(套、种)以下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有3-7台(套、种)的,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有8台(套、种)以上,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待省厅完善后再行调整。 | |
134 |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一档: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缺少 3 处以下的; 二档: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缺少 3 处以上的。 | 一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135 |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 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一档:仅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的; 二档: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或已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但未保障其完好的; 三档: 既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且未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 | 一档:给予警告,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136 |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一档:对四级重大危险源未按照标准进行辨识的; 二档:对三级重大危险源未按照标准进行辨识的; 三档:对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未按照标准进行辨识的。 | 一档:给予警告,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137 |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一档:对四级重大危险源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二档:对三级重大危险源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三档:对二级重大危险源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四档:对一级重大危险源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2 万元以上 14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4 万元以上 17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7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138 |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一档:未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的; 二档: 既未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也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 一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危险化学品单位拒不 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危险化学品单位拒不 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139 |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一档:对四级重大危险源未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二档:对三级重大危险源未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三档:对二级重大危险源未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四档:对一级重大危险源未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2 万元以上 1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4 万元以上 17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7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140 |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一档:涉及四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二档:涉及三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三档:涉及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 一档:给予警告,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141 |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一档:涉及四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二档:涉及三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三档:涉及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四档:涉及一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2 万元以上 14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4 万元以上 17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7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142 |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一档:涉及四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二档:涉及三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三档:涉及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 一档:给予警告,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143 |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一档:涉及四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二档:涉及三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三档:涉及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四档:涉及一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2 万元以上 14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4 万元以上 17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7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144 |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 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 区域及人 员。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一档:涉及四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 区域及人员的; 二档:涉及三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 区域及人员的; 三档:涉及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 一档:给予警告,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145 |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一档:涉及四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二档:涉及三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三档:涉及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2.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2.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5 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146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 1.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或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延期,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或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延期,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待省厅完善后再行调整。 | |
147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根据 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 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一档: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有 3 台(套、种)以下的; 二档: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有 3-7 台(套、种)的; 三档: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有 8 台(套、种)以上的。 | 一档: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处 6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改正,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 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 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148 |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情况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 1.危险化学品仓库其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储存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专用仓库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待省厅完善后再行调整。 | |
149 |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发现其不再具备 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罐区等设施与周边的距离不符合标准)。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 办法》 | 一档:发现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有其中 1项的; 二档:发现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有其中 2项以上的。 | 一档: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二档: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以上违法行为,暂扣期满仍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150 |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二十一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 1.有1处作业场所未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处作业场所未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处以上作业场所未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待省厅完善后再行调整。 | |
151 |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 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一档: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的; 二档:对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三档:对存储剧毒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 一档:责令改正,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7.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可以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7.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152 |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在重复使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前不进行检查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 1. 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有3台(套、种)以下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有3-7台(套、种)的,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有8台(套、种)以上的,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待省厅完善后再行调整。 | |
153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 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一档:危险化学品仓库其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二档:储存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三档: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专用仓库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 一档: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处 6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改正,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 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 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154 |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定期检查、检测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 1.未对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对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并且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待省厅完善后再行调整。 | |
155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一档:提供了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但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二档: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了化学品安全标签,但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 三档: 既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又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 一档:责令改正,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7.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可以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7.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156 |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 1.未进行检验、检测,有1台(套)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进行检验、检测,有2台(套)以上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系统中为: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并且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 待省厅完善后再行调整。 | |
157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一档: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档: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化学品的; 三档: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且没有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 一档:责令改正,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7.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可以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7.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158 |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申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 1.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的文件、资料有1项虚假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的文件、资料有2项以上虚假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待省厅完善后再行调整。 | |
159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一档: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逾期 3 个月以下的; 二档: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逾期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的; 三档:从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或逾期 6 个月以上。 | 一档: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处 6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改正,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 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160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 1.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有3台(套、种)以下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有3-7台(套、种)的,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有8台(套、种)以上的,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待省厅完善后再行调整。 | |
161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一档:有 1 处作业场所未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二档:有 2 处作业场所未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三档:有 3 处以上作业场所未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 一档:责令改正,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7.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可以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7.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162 |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正版)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 1.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存储剧毒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待省厅完善后再行调整。 | |
163 |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一档: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制度的; 二档: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登记制度的; 三档: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 一档:责令改正,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7.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可以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7.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164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正版) 第四十条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 1.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待省厅完善后再行调整。 | |
165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一档: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有 1 次的; 二档: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有 2 次的; 三档: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有 3 次以上的。 | 一档: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处 6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改正,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166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 1.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有3台(套、种)以下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有3-7台(套、种)的,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有8台(套、种)以上的,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待省厅完善后再行调整。 | |
167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危 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一档: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 二档: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且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 一档: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 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 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168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正版)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 1.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储存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的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待省厅完善后再行调整。 | |
169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一档: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二档:储存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的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三档: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 一档: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处 6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改正,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 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170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 1.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且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待省厅完善后再行调整。 | |
171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一档: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有 3 台(套、种)以下的; 二档: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有 3-7 台(套、种)的; 三档: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有 8 台(套、种)以上的。 | 一档: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处 6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改正,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 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172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规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 待省厅完善后再行调整。 | |
173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有规 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一档:向不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下的; 二档:向不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 | 一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 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174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 1. 向不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向不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待省厅完善后再行调整。 | |
175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一档: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或者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二档: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和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 一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 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176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 1.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存储剧毒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待省厅完善后再行调整。 | |
177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一档: 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下的; 二档: 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 | 一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 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移 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178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第二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 1.有1处作业场所未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处作业场所未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处以上作业场所未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待省厅完善后再行调整。 | |
179 | 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 单位,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 |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 一档:违反《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储存设施之外的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的; 二档:违反《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储存设施之外的、不符合安全储存条件的场所,且储存除下列第三档中含爆炸品、液化 气体、 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 害品等外的一般危险化学品的; 三档:违反《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将危 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储存设施之外的不符合安 全储存条件的场所,且储存含爆炸品、液化气体、 自燃物品和 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等危险化学品的。 |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 吊销危险化学 品经营许可证;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6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 吊销危险化学 品经营许可证;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 吊销危险化学 品经营许可证。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180 | 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待省厅完善后再行调整。 | |
181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 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一档:未对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的; 二档: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三档:未对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并且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 一档:责令改正,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7.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可以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7.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182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行政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 1.转借他人使用,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转借他人使用,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转借他人使用,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待省厅完善后再行调整。 | |
183 | 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一档:未进行检验、检测,有 1 台(套)的; 二档:未进行检验、检测,有 2 台(套)以上的. | 一档:责令改正,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184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行政处罚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充装或者装载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六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待省厅完善后再行调整。 | |
185 | 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一档: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的文件、资料有1项虚假的; 二档: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的文件、资料有2项以上虚假的。 | 一档:责令改正,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186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针对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专职值守人员应当熟悉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应急处置技术,准确回答有关咨询问题。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能提供前款规定应急咨询服务的,应当委托登记机构代理应急咨询服务。 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进口代理商、登记机构提供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应急咨询服务,并在其进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上标明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 从事代理应急咨询服务的登记机构,应当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建有完善的化学品应急救援数据库,配备在线数字录音设备和8名以上专业人员,能够同时受理3起以上应急咨询,准确提供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应急处置有关信息和建议。 | 1.提供的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待省厅完善后再行调整。 | |
187 | 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 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一档: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二档: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且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 一档:责令改正,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188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未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试生产(使用)时未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使用的主体装置、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使用)。 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 试生产(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确认,对试生产(使用)过程进行技术指导。 | 1.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或者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并且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待省厅完善后再行调整。 | |
189 | 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试生产(使用)前未组 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试生产(使用)时未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一档: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或者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 二档: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并且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 一档:责令改正,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190 | 对危险化学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1.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逾期3个月以下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逾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从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或逾期6个月以上,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待省厅完善后再行调整。 | |
191 | 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未按照《化学品物理 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 一档:未按照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有 1 个品种的; 二档:未按照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有 2 个品种以上的。 |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192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未按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正版)第二十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 1.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有3台(套、种)以下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有3-7台(套、种)的,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有8台(套、种)以上,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待省厅完善后再行调整。 | |
193 | 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未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 一档:未按照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有 1 个品种的; 二档:未按照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有 2 个品种以上的。 |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194 | 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 一档: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的; 二档: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195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 一档: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有 1 处的; 二档: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有 2 处以上的。 | 一档: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 二档: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196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 1.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或者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和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待省厅完善后再行调整。 | |
197 | 公告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 鉴定过程中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 一档: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达 3 个月以下的; 二档: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达 3 个月以上的。 | 一档: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 二档: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198 | 公告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 一档: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有 1 次的; 二档: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有 2 次以上的。 | 一档: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 二档: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199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二) 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 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1.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待省厅完善后再行调整。 | |
200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按照规定 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有新的危险特性的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一档: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涉及 1 种危险化学品的; 二档: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涉及 2 种危险化学品的; 三档: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 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 续,涉及 3 种以上危险化学品的。 | 一档:责令改正,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7.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可以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7.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201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设置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报警系统,或其重要参数不具备远传和连续记录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一) 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 1.对四级重大危险源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三级重大危险源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二级重大危险源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4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对一级重大危险源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待省厅完善后再行调整。 | |
202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在危险化学 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 一档: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逾期 3 个月以下的; 二档: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逾期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的; 三档: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逾期 6 个月以上的。 | 一档: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改正,可以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203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 1.对四级重大危险源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三级重大危险源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二级重大危险源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4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对一级重大危险源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待省厅完善后再行调整。 | |
204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规定。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 一档:提供的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二档: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 | 一档:责令改正,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可以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205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 一档: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管理制度的; 二档: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管理制度的; 三档: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管理制度的。 | 一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 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 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206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将易制毒化学品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 一档:转借他人使用,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元的; 二档:转借他人使用,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 三档:转借他人使用,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的。 | 一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 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 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207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 一档:超出许可的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二档:超出许可的品种,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三档:超出许可的品种和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 一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 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 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208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要求。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 一档: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中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 化学分子式、成分有 1 项缺少或者不符合要求的; 二档: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中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 化学分子式、成分有 2 项以上缺少或者不符合要求的。 | 一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3 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 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 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209 |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 一档:超过规定时限 30 日内报告的; 二档:报告内容中有关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档:超过规定时限 30 日以上报告,或者未报告的。 | 一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非药品类 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 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210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易制毒化学品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政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 1.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中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成分有1项缺少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中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成分有2项以上缺少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待省厅完善后再行调整。 | |
211 |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 一档:拒绝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二档:阻挠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 一档: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依 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212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行政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情况;有条件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可以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计算机联网,及时通报有关经营情况。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本单位上年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 | 1.超过规定时限30日内报告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报告内容中有关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超过规定时限30日以上报告,或者未报告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待省厅完善后再行调整。 | |
213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对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未制定安全 作业方案,或者未切断被检修、维修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 一档:对工(库)房、安全设施、 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 进行检测、检修、维修、 改造作业前,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 或者未切断被检修、维修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有上述情形其中一种的; 二档:对工(库)房、安全设施、 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 进行检测、检修、维修、 改造作业前,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 或者未切断被检修、维修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有上述两种情形的。 | 一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0元以上 75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7500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214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库房等有药区域对安全设备 进行检测、 改造作业时,未将库房内的成品搬走并清理作业现 场。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 一档:在生产区、工(库)房等 1 处有药区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 改造作业时,未将工(库)房内的药物、有药半成品、成品搬走并清理作业现场的; 二档:在生产区、工(库)房等 2 处有药区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 改造作业时,未将工(库)房内的药物、有药半成品、成品搬走并清理作业现场的; 三档:在生产区、工(库)房等 3 处以上有药区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 改造作业时,未将工(库)房内的药物、有药半成品、成品搬走并清理作业现场的。 |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处 5 万元以上 12.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 12.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5 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215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库房未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 一档:工(库)房设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不准确、不清晰、不醒目的; 二档: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的。 | 一档: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216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仓库内堆码、分类分级储存等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 一档:仓库内堆码、分类分级储存等有 1 项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二档:仓库内堆码、分类分级储存等有 2 项以上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 一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 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 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217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将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混存。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 一档: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将性质不相容的 2种物质混存的; 二档: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将性质不相容的 2种以上物质混存的。 | 一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 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 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218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企业内部及生产 区、库区之间运输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的车辆、工具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 一档:车辆或者工具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 二档:车辆和工具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 | 一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 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 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219 | 对烟花爆竹批发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标志标识的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一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生产区、总仓库区、工(库)房及其他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所有工(库)房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三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的;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一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生产区、总仓库区、工(库)房及其他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所有工(库)房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三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的; | 待省厅完善后再行调整。 | ||
220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留存过期及废弃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危险废弃物。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 一档: 留存过期及废弃的烟花爆竹成品的; 二档: 留存过期及废弃的烟花爆竹半成品、原材料等危险废弃物的。 | 一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 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 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221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允许未安装阻火 装置等不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 一档:一个月内允许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 5 次以下的; 二档:一个月内允许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 5 次以上的。 | 一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 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 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222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批发经营企业未分类专库储存烟花爆竹。 |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 一档:烟花爆竹储存在专库内但未分类的; 二档:烟花爆竹未储存在专库内的。 |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1000 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223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一档:变更企业名称,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二档: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三档:变更企业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224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一档:仓储设施新建、 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逾期 30 日以下的; 二档:仓储设施新建、 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逾期 30 日以上 60 日以下的; 三档:仓储设施新建、 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逾期 60 日以上的。 |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225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 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一档: 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 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下的; 二档: 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 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的。 | 一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 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二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 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226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一档: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有 1 次的; 二档: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有 2 次的; 三档: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有 3 次以上的。 |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227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一档: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有 1(家)次的; 二档: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有 2(家)次的; 三档: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有 3(家)次以上的。 |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228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一档: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涉及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有三种情形中 1 种的; 二档: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涉及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有三种情形中 2 种的; 三档: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涉及烟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三种情形均存在的。 |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229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一档: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数量占批准储存总量 10%以下的; 二档: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数量占批准储存总量 10%以上 30%以下的; 三档: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数量占批准储存总量 30%以上的。 |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230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 区登记制度。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 一档: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有三种情形中 1 种的; 二档: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有三种情形 2 种的; 三档: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三种情形均存在的。 |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 10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3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 13 万元以上 17 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 17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4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231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 一档:有 1.3 级仓库,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 二档:有 1.1-2 级仓库,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 |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3.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5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232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 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一档: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 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数量占批准储存总量10%以下的; 二档: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 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数量占批准储存总量10%以上 30%以下的; 三档: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 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数量占批准储存总量30%以上的。 |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233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 一档:发现未向 1 ~ 5 家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的; 二档:发现未向 5 家以上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的。 | 一档: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234 | 黑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一档: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或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 二档: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和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 |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235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 阻挠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 一档:拒绝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的; 二档: 阻挠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的。 | 一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0元以上 75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7500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236 | 粉尘涉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或者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 一档: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进行了粉尘防爆安全设计,但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的; 二档: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的。 |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1.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0 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237 | 粉尘涉爆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 一档:建立的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 二档: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的。 |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1.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0 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238 | 粉尘涉爆企业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 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 一档:未按照规定及时维护粉尘爆炸安全风险相关信息档案的; 二档: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 |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1.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0 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239 | 粉尘涉爆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 一档: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有 1 台(套)的; 二档: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有 2 台(套)以上的。 |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1.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0 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240 |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出具失实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 一档: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出具的报告有 1 处失实的; 二档: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出具的报告有 2 处失实的; 三档: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出具的报告有 3 处以上失实的。 | 一档: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241 | 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 一档: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有三种情形中一种的; 二档: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有三种情形中两种的; 三档: 同时存在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三种情形的。 |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6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6000 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242 | 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 一档:作业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二档:对有限空间作业未制定作业方案的。 |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1.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0 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243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 一档: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的; 二档: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上的。 |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1.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0 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244 | 安全评价机构和检测检验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不涉及分档。 | 不涉及裁量幅度。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245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 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一档: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逾期30日以下的; 二档: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逾期30日以上的。 | 一档: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3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246 |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 一档: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没有有违法所得的; 二档: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三档: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一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机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对机构处违 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对机构处违 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有关人员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人员,由资质认可机关记入有关机构和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247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一档: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有1次的; 二档: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有2次以上的。 | 一档: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3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248 | 对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行政处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八) 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 | 待省厅完善后再行调整。 | |
249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一档: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3次以下的; 二档: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3次以上的。 | 一档: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3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250 | 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行政处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九) 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 | 待省厅完善后再行调整。 | |
251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一档: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3次以下的; 二档: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3次以上的。 | 一档: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3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252 | 对安全评价检测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 第七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 1.没有违法所得的;对机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3.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4.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 待省厅完善后再行调整。 | |
253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一档: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涉及1项强制性规定的; 二档: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涉及2项以上强制性规定的。 | 一档: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3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254 |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行政处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 违反有关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 待省厅完善后再行调整。 | |
255 |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 出具虚假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一档:没有违法所得的; 二档: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 三档: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四档: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 一档:对机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二档: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万元 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相应资 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三档: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相应 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四档: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以上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256 |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 一档: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二档: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三档:违法所得2万以上的。 | 一档: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 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 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257 | 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 一档: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但未执业的; 二档: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进行执业的。 | 一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 当事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258 | 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 一档:发现1次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二档:发现2次以上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 一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259 | 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 用。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 一档: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二档: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三档: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 | 一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 当事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260 | 注册安全工程师出租、 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 一档:出借、出租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二档: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 一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261 | 注册安全工程师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 一档:过失泄露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档:故意泄露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一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262 | 注册安全工程师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 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 一档: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档: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的。 | 一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263 | 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 一档: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有1个的; 二档: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有2个的; 三档: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有3个以上的。 | 一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5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264 | 注册安全工程师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 一档: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二档:超出执业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 一档: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5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265 | 非煤矿矿山企业未依照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一档: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依照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档: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未依照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一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266 | 对采掘施工企业省外项目未按照规定向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行政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施工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外包工程概况和本单位资质等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安全设施设备等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 1.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不全面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待省厅完善后再行调整。 | |
267 | 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违规将部分系统及其设备设施分项发包。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 一档: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所涉内容有其中1项的; 二档: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所涉内容有其中2项的; 三档: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所涉内容有其中3项以上的。 |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3万元以上2.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7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268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 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 不涉及分档。 |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269 | 对采掘施工企业违规行使用安全资金的行政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及时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落实到位,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施工方案,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承包单位发现事故隐患后应当立即治理;不能立即治理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发包单位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 | 1.挪作他用的安全资金占总安全资金的20%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挪作他用的安全资金占总安全资金的20%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待省厅完善后再行调整。 | |
270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 不涉及分档。 | 责令限期整改,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271 | 对采掘施工企业未按照要求配备项目部负责人的行政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项目部负责人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上岗。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待省厅完善后再行调整。 | |
272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 不涉及分档。 | 责令限期整改,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273 | 对采掘施工企业未按要求履行对项目部安全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条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项目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 | 1.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且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待省厅完善后再行调整。 | |
274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 不涉及分档。 | 责令限期整改,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 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275 | 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 变更单位名称的; (二) 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三) 变更单位地址的; (四) 变更经济类型的; (五) 变更许可范围的。 第二十六条 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 1.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存在《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情形,其中有1项逾期不办理变更手续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存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情形,其中有1项逾期不办理变更手续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存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情形,其中有1项逾期不办理变更手续的,对非煤矿矿山企业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责令限期申请、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2.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存在《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情形,其中有1项以上逾期不办理变更手续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存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情形,其中有1项以上逾期不办理变更手续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存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情形,其中有1项以上逾期不办理变更手续的,对非煤矿矿山企业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责令限期申请、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待省厅完善后再行调整。 | |
276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 不涉及分档。 |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277 | 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待省厅完善后再行调整。 | |
278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 不涉及分档。 | 对矿山企业给予警告,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违反规定的矿山企业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并处1万元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279 | 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距离不符合规定要求,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也未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 一档: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未能达到300米,且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未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有3种情形之一的; 二档: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未能达到300米,且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未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有3种情形中2种以上的。 | 一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280 | 小型露天采石场采用分层开采不符合规定要求。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 一档:分层开采违反设计确定的分层高度、最大开采高度和最终边坡角,或者违反设计确定的凿岩平台宽度的; 二档:分层开采的底部装运平台宽度不能满足调车要求,或者违反开采顺序。 | 一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281 | 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相关单位和个人对规定事项进行变更。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不涉及分档。 |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予以关闭。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282 | 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演练以及按照规定报送备案。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一档:四等、五等尾矿库未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实施24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或者制定重大险情应急救援预案并配备必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 二档:一等、二等及三等尾矿库未未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实施24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或者制定重大险情应急救援预 案并配备必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 | 一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283 | 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未按规定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一档:三等尾矿库未按规定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 二档:二等尾矿库未按规定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 三档:一等尾矿库未按规定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 | 一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284 | 生产经营单位出租、 出借、转让安全生产 许可证。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行政许可法》 | 一档: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档: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 三档: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 | 一档:没收违法所得,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没收违法所得,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处 30 万元以上 4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没收违法所得,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处 4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
285 |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三条、第八十四条 | 一档: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未造成直接影响,责令期限内能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二档: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虽未造成直接影响,但违法行为被发现后,责令期限内没有改正的; 三档: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造成监测仪器和装置无法正常运转,监测数据不准确,经修复,监测设施可以正常运转的; 四档: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造成监测仪器和装置损毁,监测数据中断,监测设施功能丧失的。 | 一档:不予处罚; 二档:单位罚款2万元至4万元,个人罚款500元; 三档: 单位罚款4万元至10万元,个人罚款500至1000元; 四档:单位罚款10万元至20万元,个人罚款1000至2000元。 | 《浙江省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浙震发〔2018〕118号)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286 | 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三条、第八十四条 | 一档: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经过对其进行教育,能够及时改正、没有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档: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后果,采取措施尚能补救的。或虽未造成危害后果,但违法行为被发现后,责令期限内没有改正的; 三档: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后果,拒不停止违法侵害行为的; 四档: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造成地震监测站点功能全部丧失或者地震观测环境不可恢复的。 | 一档:不予处罚; 二档:单位罚款2万元至4万元,个人罚款500元; 三档: 单位罚款4万元至10万元,个人罚款500至1000元; 四档:单位罚款10万元至20万元,个人罚款1000至2000元。 | 《浙江省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浙震发〔2018〕118号)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287 |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四条、第八十五条 | 一档: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违法行为被发现后,责令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二档: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违法行为被发现后,责令期限内没有改正的; 三档: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逾期不改正,造成地震监测站点功能部分丧失或者地震观测环境破坏的; 四档: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逾期不改正,造成地震监测站点功能全部丧失或者地震观测环境不可恢复的。 | 一档:不予处罚; 二档:罚款2万元至4万元; 三档: 单位罚款4万元至10万元; 四档:单位罚款10万元至20万元。 | 《浙江省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浙震发〔2018〕118号)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288 |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七条 | 一档:建设工程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初步设计前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在设计阶段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接到整改通知书后及时改正的; 二档:高层建筑、人员集中的公共建筑等工程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初步设计前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在设计阶段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接到整改通知书后,逾期不改正的; 三档:重要生命线工程和地震时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或立项时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在设计阶段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接到整改通知书后,逾期不改正的; 四档: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设工程和地震时易产生特别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或立项时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在设计阶段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接到整改通知书后,逾期不改正的。 | 一档: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二档:责令改正,罚款3万元至6万元; 三档: 责令改正,罚款6万元至15万元; 四档:责令改正,罚款15万元至30万元。 | 《浙江省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浙震发〔2018〕118号)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289 |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违法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 |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七条 | 一档:违反规定,主动上报违法所得,且能立即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档:违反规定,经多次教育仍不纠正其违法行为,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三档:屡教不改,多次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一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万元至2万元; 二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万元至4万元; 三档: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4万元至5万元。 | 《浙江省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浙震发〔2018〕118号)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290 | 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 一档:违反规定,能立即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档:违反规定,经多次教育仍不纠正其违法行为,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三档:屡教不改,多次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一档:责令改正,罚款5000元至1万元; 二档:责令改正,罚款1万元至2万元; 三档: 责令改正,罚款2万元至3万元。 | 《浙江省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浙震发〔2018〕118号)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291 | 爆破单位未按规定报告的。 | 《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一条、第三十五条 | 一档:未按规定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实,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二档:未按规定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实,造成较大范围社会影响。 | 一档: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至5000元; 二档: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至1万元。 | 《浙江省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浙震发〔2018〕118号)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292 | 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 一档: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没有违法所得的; 二档: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下的; 三档: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的。 | 一档: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 二档: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档: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部分划转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未经许可批发经营的行政处罚不划转 |
293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在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三十五条 | 一档:变更零售点名称,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二档:变更零售点主要负责人,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三档:变更零售点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全部划转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294 |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 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一档:出租、 出借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 二档: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 | 一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二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部分划转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不划转 |
295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 | 一档: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二档: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 一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二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部分划转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处罚不划转 |
296 |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 | 一档: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没有违法所得的; 二档: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三档: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一档: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 二档: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档: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部分划转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不划转 |
297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 一档: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超出限量50%以下的; 二档: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超出限量50%以上100%以下的; 三档: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超出限量100%以上的。 |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全部划转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298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 一档: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有1次的; 二档: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有2次的; 三档: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有3次以上的。 |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全部划转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299 |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零售经营者销售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 |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七条 | 一档:销售1种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二档:销售2种以上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 部分划转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的违法行为处罚不划转 |